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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3-05-08 01:36:20

1、两岸通婚问题?

海峡两岸通婚逐渐成为热潮以来,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正为如何管理及协助到台湾的大陆配偶感到束手无策。依据“海基会”受理大陆结婚公证书的验证数统计,自1993年起至2000年4月底为止,共计验证了84601个个案,也就是说,共有这么多对两岸夫妻结婚了,其中大约有4万多名大陆配偶申请去台居留。

绝大部分的大陆配偶是女性,约占95.3%;娶了台湾老婆的大陆男子只是少数。然而这些大陆女子,踏上台湾之后才发现真实的生活并非当初所想象。她们得面对各种挑战,不论是感情或生计。可以说,由于“法制”上的欠缺,这些嫁到台湾的大陆女子几乎是毫无保障,运气不好的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

多年来任务对象为祖国大陆同胞的台“中华救助总会”(简称“救总”),留台的大陆配偶是该会援助新对象。“好多大陆新娘打电话到我们这里,才接通就哭了,喊着说‘救救我!’”,“救总”三组副组长楼其豪说。他举例,有个秦姓女子卖掉财产到台后,丈夫天天打她,想逼她走;最糟的是台湾丈夫的前妻竟然提起诉讼,声称当时离婚没有见证人,所以离婚无效。楼其豪说,这种家庭暴力问题在两岸婚姻里屡见不鲜,“救总”想帮忙,要收容秦女但她又拒绝了,怕问题搞得更糟。家庭暴力及离婚该怎么办理,是“救总”目前接到大陆配偶申诉最多的问题。

台“行政院大陆工作委员会”也是接受大陆配偶投诉的对象。“法政处长”刘德勋说,不久前,他接到一名大陆女子的电话投诉,这名女子因为在台半年还没有怀孕,而且依规定又不能工作,就被台湾的丈夫及家人嫌恶,使出各种方式虐待,想逼她离婚。他转诉她的惨状:她不敢出去,因为没钥匙怕被关在外面;在家里又常常被反锁在门窗密闭的房间里,然后台湾家人就拿喷气式杀虫剂往里面喷。

工作问题也是大多数大陆配偶未曾想过的事。许多大陆配偶以为她们嫁到台湾来,就可以在台湾工作赚取比大陆高得多的工资了,其实不然。依台湾当局规定,大陆配偶要取得居留权,才可以从事一些层次较低的劳力工作;再拿到身份证,才能彻底解禁。然而迄今为止共有1.1万多名大陆配偶取得居留权,其余将近3万对则正在排队中,以每年3600人计算,现在提出申请的至少得等待8年2个月。

绝大多数去台的大陆配偶可是等不及的,非法打工几乎成为必然,如果被逮,不单会被遣送出境一年之后方得入境,而且还得重新排队。50岁的马姓女子就有这样的遭遇,被遣送出境之后最近才又来台,但她几乎是立刻再开始打工。“没办法啊,我先生每个月只有1.2万元(新台币,下同)的退休俸,我得要有些收入!”她解释。她说,她那68岁的丈夫还满疼她的,虽然他们住的是违章建筑,夫妻俩都身上有病,但还过得去。她现在在一家小餐厅帮忙,每个月可赚1.8万元钱。但她排队得重来,要取得居留权看来遥遥无期。

也有高学历的大陆女子与台湾人结婚后去台定居,照样出现工作问题,而且层面更复杂。有个女主任医师,嫁给台湾一位私立大学教授后,在台湾也想继续找事做,结果是到医院当看护。曾在大陆某校教哲学多年的另一女子结婚5年了,她也打工——同样是当看护,每个月2.8万元。她说,当年她完全没想到来台湾无法工作,否则她真的要考虑是否和台湾人结婚——“我是找对人了,找错地了”。

大陆配偶去台日多,权益问题却无保障,台湾民间各种妇女人权团体也未将关怀的援手伸向这些来自海峡彼岸的女性。一些大陆配偶以及她们的丈夫就开始在台湾各地成立联谊新址的民间团体,让自己的声音出现在台湾社会,兼抚慰离乡之苦。设在台北县新店市的“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就是其中

2、行政诉讼 什么叫“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就是原行政诉讼前产生的该行政结果不改变,维持原样。

3、SOS 许达然的<山雾>有没有好的题型可以使用啊

许达然《素描许达然:许达然散文集》

你所在之处,即是我不得不思念的天涯海角——简媜<给福尔摩沙>

春天三月,浮漾著花香的夜里,无意间读了一本Lynne Sharon Schwartz的《Ruined By Reading》(《读书毁了我》,远流,二○○一,十一月),记得最深的倒不是作家有蜘蛛和蜜蜂两种(1),而是「读书教会我们的,最主要是长时间静止不动,与时间较劲」,竟不觉噗哧笑出声来。是的,正如集诗人、小说家於一身的作者所说,阅读其实是一个「解码」的过程,心倒不妨放轻松点!如果随机性决定了这个宇宙,何妨也依此决定我的阅读顺序?作好卡尔维诺《如果在冬夜,一个旅人》开头建议的准备吧:

「找一个最舒服的姿势,坐好,伸展四肢,蜷缩起来,或是躺平……伸出腿,搁在一个或两个椅垫上,或者把腿放在沙发扶手上、椅背上、咖啡桌上、钢琴上,或者搁在地球仪上。首先要把鞋子脱掉……调整灯光,这样你的眼睛就不会累。现在就做,因为你一旦沈迷於阅读,就不想动了。……现在就想想有什麼可能打断你读书的事情。如果你抽烟的话,把香烟放在伸手可及处,还有烟灰缸,还有什麼别的事吗?你需要去小解吗?这一点你自己最清楚。」

一、许达然《素描许达然:许达然散文集》(新新闻,二○○一年,十二月)

提到许达然,在当今连文学也讲求政治正确的台湾,算是相当有本土代表性及在地特色的散文家(他的作品多发表在《笠》诗刊或《文学界》、《台湾文艺》、《民众日报》),兼擅诗文,亦正如同刘克襄和洪素丽(或者李敏勇等)一样。他主编了一套和所有现代散文选都不一样的《台湾当代散文精选》,然而长期居留海外及不擅矜饰张扬的个性,使得他在一般读者心目中,仍然是个模糊的影子,似乎并未留下太深刻的印象。

一般易见的资料陈述是这样的:台南人,本名许文雄,一九四○年生,东海历史系毕业,哈佛硕士、芝加哥大学博士,现任教於美国西北大学,从事台湾社会史研究。曾得过第一届青年文艺奖(一九六五)、金笔奖(一九七八)、府城文学特殊贡献奖(一九九八)、吴三连文学奖(二○○一)。他的散文具社会意识,现实与人文关怀,理性与感性交融,南方朔以「碎片书写」(Writing Fragmentarily)来形容他的文字具有很大的联想性和跳跃度,闪现著理性的光彩和感性的温暖。可是一般人看完这些,彷佛在许达然的模糊影像上再加了一抹抽象颜色,恐怕是更加莫名所以的吧!

许达然的散文的最大特色,亦即异於一般同时期或同类型散文作家的,应该是文字技巧的艺术层次而绝非题材。而我们对许达然散文的模糊印象,有很大的原因是评论他的诗文均著重於他的题材选择是乡土的、人道关怀的(包括李魁贤、羊子乔、赵江滨、李源、郭枫等),这使得他文字技巧上的后期进境相对没有得到应得的重视,这实在不能不说是可惜的事。其实,细究他的散文发展,在前后期有极大分野的不只是主题意识的转变,还包含了文字技巧的由繁到简与意境的提升。

《含泪的微笑》(一九六一)与《远方》(一九六五),我们姑且称之「浪漫知性时期」(当时甚且有一笔名「早露」),和后期的写作(相对称为「写实讽喻时期」),曾因不明原因,间断十数年之久。《土》(一九七九)、《吐》(一九八四)、《水边》(一九八四)、《人行道》(一九八五)、《防风林》(一九八六)、诗集《违章建筑》……至《相思树》(一九九三)等十数本,包括此本旧作新编《素描许达然:许达然散文集》均属后期。这前后期间十几年的沈默,即使整体来看在文类选择上仍一样偏重散文,实质上在主题和技巧上已产生断裂。他的散文观,表现在一篇<感到、赶到、敢到——散谈我们的散文>里,主题上开始偏向所谓「入世文学」(Committed Litterature),而技巧上完全走向质朴简练的境界。新月派那种抒情伤感,纤巧唯美,对他而言,直如「优美的胡说」。他表彰的是真诚、有格调、以及「文学是社会事业」的理想。

多情又好事的读者,不免忆起他早期薄薄一本却广受注目的那本散文集《含泪的微笑》(一九六一)。远山眺望、溪边沈思,在山雾飘渺间,「采花与雨的迷蒙」,完全呈现出多感的青年、寻梦的孩童的印象。那种早熟(或说早慧)的知性感性交揉、诗人学者气质兼美的抒情特质,与叶珊、吴鸣的散文少作殊无二致,即使和年轻时的林文义相比,也只是把大屯山换成了大度山而已。试看其标题:「在春天,我从古城来」、「镜、时光、絮语」、「夏午、你的遐思」、「寻梦的孩子」等,文字伤感,徵引过繁,动不动「振衣千仞岗,濯足万里流」、「不惜歌者苦,但伤知音稀」,青春年岁强说愁的意味不言可喻。甚至我们可以见出「散步日记」有《湖滨散记》的影子,而「寻梦的孩子」与三○年代大陆散文名家陆蠡的「海星」、「梦」面貌相似,某些诗化语法如出泰戈尔之口。种种斧凿痕迹,都彷佛预示著二十岁的许达然即将展开一场未知的文学旅途。

一九六五年的《远方》,文字基本上承继著上一本书的风格,却隐隐开始确立了「简短精练」这一项许氏散文的特质。<给春天>、<如你在远方>、<濯足>、<无星的夜>、<画风者>等等篇章中,寓言、幻设、设问、哲理,虽仍伤春悲秋,某些诗化句法,却益见精练,例如:「这朦胧如欲睡不睡小女孩的脸,娴静迷人」。当然也有雕饰得过了头的如:「自故乡携忧郁来,你蛰隐在山麓和水涘间」之属。

蜕变成「写实讽喻时期」的许达然,已是个旅居美国杰出的台湾史研究学者,写作主题与关怀对象都是心心念念的台湾社会现实了,深刻的思维,朴拙的文字,精简的篇幅,在在说明许达然的丕变。他写东门城下的摊贩、被绑赴刑场的猪只、废气污染下枯黄的木麻黄、被强制拆屋的住户、垃圾堆中的人生。此外,在诗文中加入顶真技巧,打破标点符号而形成语言的回复,双关语、同音异字(或异形),看来不合语法常规,却能藉以扩大象徵性。如<看弄狮>中,用「拢同腔」到「笼同僵」来跳接另一种意涵,<叠罗汉>中,「比,上去;逼逼逼,下来」肖教练的哨音,同时又另有所指。<人行道>,又写成「人,行道」,「人行道到处不平,到处道破,仍未道破」等等。「有气氛无气概」、「抒了情却输了情」、「木头和月亮进门就有闲(闲)了」、「人不能老坐著沈默……,仅仅沈默就沈没了」、「时间是他的寂寞,寂寞是他的铁鍊」、「淡泊的他为了赚淡薄」(<蕃薯花>)、「木麻黄从不麻木」(<防风林>)亦然。

把诗打破语法加上闽南语,就成了「硬寂驶/要使出光明的黑」(<运煤夜车>)、「穷挤/不出都市的忧郁」(<违章建筑>)、「不是诗就是尸」、「竹就是不能变仙/但可做成签/你写下好消息/别人抽去」(<顺德伯的竹>)、「粗/忍受很久了/压扁身还饿不死/口还不闭/塞入别人的收获胖了又压/再结实也是土土……扛病了无钱医/扛死了包身体」(<麻袋>)这样有点「非马」味道又有点古怪拗口的诗。赞扬他此期诗文有创意的人很多(甚有认为他一首诗可涵盖台湾史者)(2),批评的也不是没有,有人就认为诗化的语法用来表达批判议题时,颇分散读者的注意力,而文字的缠绕也使人易忽略主题(3)。沈思、内敛、反讽,形成了他「抒情诗」或「寓言」的风格。《同情的理解》(一九九一)以后的许达然,豪华落尽,更见真淳,文字的精简还在,音节字形方音的实验却已结束。严格说来,他的散文(尤其是近期的)含蓄蕴藉,意在言外,比诗更好。<芬芳的月亮>写故乡的度小月肉燥面,热气蒸腾中,看见晕黄的一只灯笼;<一生>是一只动物园中被幽囚的猩猩无言的呜咽;<秋页>自况历史研究的秋意寥落;<冬天的考试>中,童趣十足的描述榆树上的松鼠紧握一张「比自己还大的叶,准备冬天的考试」,对应一个皓首穷经不合时宜的文史学者的孜孜不倦;<砚倦>一文,集诗、文、寓言与哲理於一体,篇题与内容精密合榫,又兼有同音复义的指涉,好到简直令人感叹,那些编中学教材的编审委员都去了哪里了呢?

大部分集自一九八○以降作品的这本《素描许达然:许达然散文集》,时间上涵盖的是许达然散文创作精华期,然而全书六十八篇散文别为「素描许达然」、「素描人间」、「素描世界」三章。三者之间,写作时间既不相同,主题又未易区分,在选择上,似乎遗漏了许多更具代表性的佳篇(一九九一年之后散文全未收录),令读者有不知编选原则为何之感。唯一统一的原则是:每篇的篇题和内容都很短。正如同一九九七年台南市立文化中心编的许达然散文精选集《怀念的风景》,将数十篇选文分入「怀」「念」「风」「景」四部份,亦不知据何而为之。

「啁啾声中,感到心情是一棵树」,「我在地球上的位置,是在孤独城中」。出身台南贫困的童年,勤学刻苦以致弱视重听的许达然,「宁咽一片落叶也拒吃一首影印惆怅的诗」,只是朴直的用生命书写著一首又一首卑微的歌诗。他想必并不在乎外在形式的不完美吧!摩挲著好不容易买到的这本封面灰扑扑毫不起眼(新书看起来像旧书)的书,想著:生命形式的完美与否重要吗?竟无端想起许达然二十岁时写的句子:

「一切都在逝去
生命彷佛是镜前消融的一块冰
我们都看到自己
但都不了解自己」(<镜、时光、絮语>)

4、台湾文艺之旅

虽然5-6月已经过去,但是小编会想念他们的。你是不是一个文艺之人,如果答案是yes的话,你就有福了,小编现在要盯厅镇介绍基础文艺之地,你一定会喜欢的。

建议在每年五至六月份去台北的松山文创园,地方虽然是很多人都知道了,但是那个时候几乎全台湾高校的建筑系都会在那儿一较高下,在那里你可以看见各种富有感情和创造力的设计伏岩,你也可以了解到台湾的大学生对于自己生存的这片土地有什么想法,也算是一种比较可以了解台湾孩子学习生活和思考的一种独特体验。如果运气好的话,说不定还可以看到大师评图。

到thewall听音乐

一间Livehouse,位于台大附近,经常有摇滚乐队或者一些小众音乐人在里面演出,最好是提前上官网查询有没有喜欢的艺人的演出。

永康青田街

东门捷运站5号出口沿着信义路二段走两分钟便可拐进永康青田街。不似夜市那般嬉闹繁华,却也遍布着台北地道的美食小吃。路口的天津葱抓饼永远大排长龙,不远处的府城美食可以吃到地道的台南风味,躲进大隐酒食还真有一种隐于闹市的感觉。

时髦的咖啡馆,讲究的茶屋,漂亮的服装店,永康青田街就是每一条小巷都能找到惊喜的地方。青田街的文艺感是融进骨子里的,连街牌号都透着小清新的气息。

宝藏岩

谁也没有想到曾经的佛教山寺以及附近的违章建筑后来会发展成为台北最有活力的艺文社区。宝藏_最初只有一个尼姑一个庙。1960年代开始,台湾军方就默许外省人在此定居,到了1980年已发展到两百多户,2004年台北市古迹暨历史建筑审查委员会将宝藏_定为历史建筑,不过市政府仍坚持所有住户需搬离,并于2007年年初完成迁村计划。

虽然人走茶凉,但宝藏_保留了四十多年前的聚落形态,并摇身一变成了国际艺术村。当初盘踞于山坡上不利于居住的违章建筑,现在却是艺术家们趋之若鹜的热门场所。

厦门街

1895至1945台北都市计划的扩张版图逐渐往城南发展,牯岭街厦门街一带由此兴建了许多官舍。这些早期建筑多为木结构,虽应台北盆地夏日高温湿度高的自然环境改善了建筑工法,仍不敌岁月凋零。二十世纪初,那个网络还不发达的年代,为方便沟通往来,文人、编辑与出版社聚集在城南厦门街一带,台北重要的文艺刊物《文学杂志》、《现代文学》都在此诞生。尔雅、洪范也曾在此落脚。

大稻埕

大稻埕曾有一个很美的名字叫永乐町,而其中最有名的老街迪化街则被称为永乐町通。地如其名,这里有繁华商铺如纺织布商,南北货和药店等,还有各色娱乐场所如永乐座戏院、淡水戏馆和江山楼等等。

国立历史博物馆

位于中正纪念堂附近,中正纪念堂车站下车后往南门市场方向出口行至建国中学对面,建议适逢学生上学的早上去,建国中学的红楼颇有味道,是日据时期的建筑。国立历史博物馆本身的展品是前河南省博物馆的藏品,有不少陶俑和唐三彩,另外国立历史博物馆经常举办一些特展,譬如2014年初莫奈的真迹展就曾经在这里办过,另外参观结束后往南海学苑方向走,有很多晨练的老人,这才是早晨凯粗的台北作为一座城市而不是作为一个旅游地点最真实的一面。

林语堂故居

位于阳明山半山腰,可以在士林捷运站(或者剑潭捷运站)坐公车到达。半山腰处有一座蓝色屋顶的小房子,是为林语堂故居,注意,这座房子是他本人设计的,完好地保留了里面所有的空间,故居里有林语堂生前的私人物品和一些设计稿(林语堂先生热爱发明)。

想拍文艺美美的照片,还想感受台湾妹子是怎样文艺的,就一定要去这几个地方,美美哒!

5、违章建筑的侵害赔偿

有关违章建筑被他人损害后,损害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进行过深入地研究,因此造成了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的看法也极为不同。 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按法定报批手续,或有报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在指定地点擅自搭建的房屋、摊位等建筑物。”[1]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2]也有人认为,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3]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物[4]。
因为对违章建筑的性质问题,即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违章建筑有什么权利的问题的认识模糊,法院在处理违章建筑损害索赔案件时,对于受到损害的违章建筑人有无起诉权、有无胜诉权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看法[5]:关于起诉权。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人没有证明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产权凭证,即无财产权利存在的依据,所以没有起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原告举证的材料已经明确被损害标的属违章建筑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涉案损害标的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尚未被认定,法院应予受理,审理中发现属违章建筑的,则不涉及诉权,只关系到能否胜诉问题。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无论被损害标的是否属违章建筑,法院均应受理。我们认为,只要这类起诉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有关起诉与立案的规定,法院均应受理。因为违章建筑的侵害也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司法应当给予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的救济途径,至于救济能否在实体上得到支持,无关诉权。
对于违章建筑的权属,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所以,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在实践中才出现了认为因不能取得所有权而否认当事人具有起诉权的观点。二是认为,违章建筑人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建造了违章建筑,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此而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当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我们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一种占有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而其既然为违章建筑,就当然不能取得所有权。有人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当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可使用。这种观点混淆了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和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既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使用权便失去了基础。还有人认为,即便违章建筑作为整体因其违法性而使得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此应受法律保护。对此观点,我们认为,建筑材料本身虽然具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这些建筑材料在合成为建筑物后,已经成为一个整体了,再讨论其合法性及对其的保护,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对于那种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所有权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对所有权概念的严重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6]。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7]。因此,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的观点是不科学的。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只是享有占有的权益。与占有在概念上应当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有的权利”。此种得为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本权得为物权,亦得为债权。有本权的占有,固为占有,无本权的占有,如盗贼之管领赃物,亦属占有[8]。但是,赃物被盗贼占有之前,毕竟它是有所有权存在的,而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管领之前,该违章建筑上未曾存在过任何权利。也就是说占有前,该建筑物上不存在任何权源。这是否也能成立占有呢?从实质上而言,违章建筑是无主物。无主物的形成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自始无主,另一为抛弃[9]。且从理论上而言,许多占有并不具有本权,甚至只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10]。这里讲的“本权”,应当是说物上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权利的意思。
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一种直接占有,而直接占有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取得方法。继受取得是指基于既存的占有而直接取得占有。而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占有而为新占有的取得。其取得占有的事由,得为事实行为[11]。所以,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取得是原始取得。
按照占有的基本理论,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可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根据占有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没有占有的权利,可把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因此,违章建筑的占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侵害时,侵权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赔偿之诉不应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是有关部门的专门职责,被告无权实施拆除等损害违章建筑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正当地损害原告的利益,但该利益是非法利益,故被告应对原告客观上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第一、第三种观点颇值得商榷。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只能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的。而且,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毁损非法财产,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是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而是为了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因此,擅自毁损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那么,当违章受到侵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请诉讼时,应当以什么理由为根据呢?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不是权利,也不是物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之客体?就学说而言,主要有 ⒈占有不能成为侵权行为之客体。这种观点以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作为立论根据,认为侵权行为的只能是合法的权利,占有既然是一种事实状态,因而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⒉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之客体。这种观点在承认占有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基础上,对于其法律依据上,又有所歧义。史尚宽先生认为,占有得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并认为占有系属权利,应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规定,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他进一步认为“,占有为事实,是否权利,不无争论,民法上特设有保护规定,可认为财产权之一。其侵害为侵权行为,殆无疑义。”[12]史尚宽先生认为,可以把占有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不但有违把占有仅作为单纯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的通说,而且,占有既然为一种事实,为什么因为受法律的保护,即成为财产权?若采此观点,则任何利益因受法律的保护,均成为权利,那么,权利和利益的区别将失去意义。梅仲协先生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184第1项前段所称的权利,系兼指人格权与财产权二者而言,至于财产权,并应以物权及其他绝对权如著作权或商标权为限。占有非属上述权利之一种,故在侵权行为上之保护,应适用第184条第2项[13],即:“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但是,民法中关于保护占有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属于保护他人的法律。
因为一方面,占有保护的规定旨在维护一般的社会秩序,也不在于保护个别占有的状态;另一方面,若承认民法关于保护占有的规定,系侵权行为法上保护他人的法律,则无权占有亦将受保护。这就无法解释其合理性基础。王伯琦先生认为,占有为一种权利状态,并非权利。但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故除先手占有人外,占有人立于权利人之地位,侵害占有者,与侵害权利无异,亦得成立侵权行为[14]。笔者认为,王伯琦先生的理由较为合理。我们只有推定占有人就是权利人,才能为保护无权源占有找到合理的解释。
关于占有权利的推定,各国民法规定不同,有仅以动产为限。中国学者也认为,关于占有权利的推定,应仅以动产为限[15]。有的也适用于不动产。笔者认为,既然权利推定仅适用于占有人消极地维护自己的占有,而占有人不得援用权利推定的规定,实施占有物所有权申请登记等积极行为,那么,为了更好地维护占有人的利益,对未登记或无法取得登记的不动产,也应适用权利推定的规则。 一种意见认为,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存在物,但构成其存在的内容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建筑材料只要合法取得,该损失就应当赔偿,而施工等费用是用于支付于不合法行为和目的,不应赔偿[16]。也有人认为,应判决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在此类纠纷中均有过错,但是相比之下,原告过错更大。因为违章建筑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或三者兼有的利益;另外,原告的过错在先,被告的过错在后。还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因为对原告违章与被告擅自损害违章建筑的行为是很难分清其过错程度谁大谁小的,所以应推定其过错是同等[17]。
第一种观点存在着不合理性,既然其认为施工等费用是用于支付于不合法目的和行为,因此就不应赔偿,那么,建筑材料本身即使是合法购得,其也是用于不合法的目的和行为,那为什么就要赔偿呢?而且由建筑材料所构成的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已经大大超过了建筑材料的价值,对所谓“建筑材料”的损害,其实质是对建筑物的损害。若只对“建筑材料”赔偿,就不能保护占有人对整个违章建筑的利益。后两种观点的不妥之处在于没有弄清原被告两者之间的过错的不同,即原告违章的过错是对国家或集体而言的,是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行政管理的违反,而被告的过错是直接针对损害建筑物而言的,这不存在与有过失因而进行过错相抵的情况,因为与有过失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原因力[18]。所以,原告的过错不能作为减轻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一是毁损占有物;二是侵占占有物;三是妨害占有人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19]。而占有人对占有的保护拥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占有妨害妨止请求权。对违章建筑的侵害也不外这三种形式,因此,我们应当分别讨论这三种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形式及其赔偿。
财产占有人占有的财产被侵害,无论是被侵占,还是被毁损,侵权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使占有人对物的占有得以恢复。在违章建筑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可以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侵权人返还原物。但是在违章建筑被他人毁损的情况下,却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对造成的原告的全部直接损失,即建材、施工等费用也应予以赔偿,而不能请求恢复原状。因为,违章建筑本身的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没收,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在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则显得荒唐了。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侵害占有,使财产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而导致使用、收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但侵害了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而导致违章建筑人不能使用、收益的可得利益损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而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并无使用收益的权能,原则上应不得就不归属其享有的权益,请求损害赔偿[21]。如甲把自己建造的违章建筑出租给乙,每月租金1000元,租赁期为2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6个月后,丙把甲的违章建筑毁损,使得乙不能再租赁该违章建筑,而导致甲不能收取其1.5年的租金共18000元。对于甲的该种“损失”,不得请求丙赔偿。 [1]朱伟.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处理依据[J].政治与法律,1996,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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