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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拆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3-05-02 08:23:09

1、2022违建房拆除最新规定

违建房拆除的规定如下:
1、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
2、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3、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4、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拆吗
农村违建房可以强拆,但强制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
1、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
2、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乡镇政府机关有权强制拆除当事人建设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河北水库大坝建别墅填死泄洪道,官方如何回应无脑操作的?

我们知道,今年全国各地都是暴雨连连,防汛的形势也是非常严峻。不核李迅过,就在八月中旬的时候,却改此有河北涞水县九龙镇庄里村的村民反映,有人曾在村子附近的庄里水库大坝上填土方建别墅,导致水库泄洪通道被堵塞,水库调蓄洪功能丧失。根据相关报道,在2019年12月的时候,有关部门已经要求拆除8栋别墅,但是直到现在为止,堵塞的泄洪通道仍然没有恢复原状,这也是当地老百姓比较担忧的一点。

这件事情也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注意,在8月18日的时候,当地的水利部大坝中心、河道防洪指挥中心以及河北省水利厅等部门对庄里水库大坝进行了检测,认定这里不存在安全问题。据官方发布的通报,当地村民反映的承包人填埋河道,实际上是当时山体塌方和道路除险工程产生的渣土进入了大坝下游。不过,在此之后,该水库的承包人艾洪录渣土的基础上建造了别墅,早在2019年的时候,这些别墅就已经被拆除。

相关的专业人员对大坝进行了检测,他们表示,其实大坝外围的渣土非但没有妨害作用,反而起到了加固大坝的作用,并不会影响大坝的安全。不过,泄洪坝的输水洞曾经在2010年和2012年两次洪水中被淤塞无法输水,这也让当地的村民尤为担忧。不过,有专业人士表示,庄里水库只是一个Ⅰ型水库,输水洞也并不具备泄洪功能,水库有正常的溢洪道未受影响,因此不用过于担忧。

根据相关信息,庄里水库位于涞水县城西南部山区九龙镇庄里村,属海河流域大清河水系拒马河支流庄里沟。控制流域面积51.1平方公里,水库总库容141.7万立方米。水库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的洪水设计,是一座以防洪为主,蓄水灌溉为辅的小Ⅰ型水库。工程由主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组成。大坝为均质土夹心墙坝,主坝坝顶长54米,最大坝高26.8米,溢洪道最大泄洪量为1093立方米/秒。放水坝为右侧,浆砌石涵洞(输水洞),最大流量为1.4立方米/秒。

有知情人士透露,在2009年的时候,艾洪录承包了庄里水库,主要是用来发展养鱼和开发旅游业。到了2016年的时候,艾洪录又承包了附近236省道的一处改建工程,他把工程产生的渣石倾倒在水库大坝外的泄洪道。在2016年的时候,艾洪录就开始在渣石上修建别墅,当地的村委会多次制止,但是艾洪录还是坚持要修别墅,2019年年底建成后,最终还是扰世在相关部门要求下予以拆除。

3、石家庄政府工作报告:城市向4大重点区域扩容

8月23日上午,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市人民会堂隆重开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马宇骏作《政府工作报告》。

快来看看《政府工作报告》都有哪些内容↓↓↓

房地产建设相关重点提炼:

深入开展火车站、北站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全部拆除,京广东街北地道竣工通车,新增绿地16万平方米。

石煤机、石药中诺中润地块城市更新项目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已向社会公示,打造宜居社区新样板。

房地产解遗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263个“办证难”项目全部办理了相关证件。“烂尾楼”整治强力推进,通过公示三批28个项目的解决方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横五纵一环”主街主路景观提升、1123条小街小巷全面整治、民心河综合改造工程、民族路综合型商业步行街改造进展顺利。

三环辅路贯通、建华大街南延工程加快建设,绕城高速以内高速公路取消收费工作有序推进,省管高速新增4个端口收费站全面开工建设。

全面开展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专项整治,解决了一大批影响城市品位形象的顽瘴痼疾,违法建设乱象得到全面遏制。

省20项民生工程和市10件惠民实事加快实施,645个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和5987套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全部开工。

主城区新改扩建中小学、幼儿园12所,汇华学院与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合并转设顺利通过国家评估。

市人民医院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市第三医院创伤救治中心、无极县医院建设加速推进。

——今后五年重点工作

以正定高新区为依托建设正定数字经济产业园,以鹿泉经开区为依托建设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园,以高新区为依托建设升级版的现代生物医药园区,重点从资金、政策、土地等方面全方位支持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率先突破,形成领头效应。力争到2025年,打造五个以上“千亿级”产业集群。

在滹沱河城区段布局现代新兴产业和服务功能,建设产城融合、开放包容、低碳绿色的高水平生态经济带,打造引领和支撑省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

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推进主城区地下水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取消城区西北部水源保护区,打开城区西北发展空间。

在二环内做“减法”,降低住宅和商业开发强度,强化对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上限值2.0的刚性管控,进一步疏解人口和低端低效产业,腾出发展空间。

在二环外做“乘法”,实施组团发展战略,加快鹿泉藁城、栾城、空港组团扩容提质,强化外围园区、重点城镇的多点支撑,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向城市外围延伸,促进人流、物流、车流向外围疏解、扩散。

聘请世界顶尖规划单位和设计大师,对产业布局、城市风貌和景观、建筑进行高标准、高水平设计,新建一批城市标志性地段,塑造优美天际线、山际线。

加快推进石雄、石衡沧港城际铁路建设,推动衡昔高速、石忻高速、清魏高速建设,推进新元高速、石太高速、石黄高速绕城高速以内路段市政化改造,力争启动建设轨道交通二期工程,两年内打通现有断头的规划路。

加快中央商务区建设,打造城市客厅,新建一批体育场馆、国际酒店、文化中心,打造一批更高水准的特色风情街区、商业街区,建设一批集菜市场、早餐店、便利店、果蔬店等为一体的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让“15分钟生活圈”成为现实。

今后城市游园建设的步行路和健身步道,一律采用柔性渗水材料,让广大市民从踩下去的每一脚中感受到城市的温暖和关爱。

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和公厕提标、小街小巷整治提升,加快建设市政道路、管网、公园等基础设施,推进城区“中心 四角”5座220KV变电站建设,积极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扩大海绵城市覆盖范围,全面消除城市内涝,让城市环境更加宜居。

开发石钢、华药、常山纺织等工业遗产,将和平路沿线打造成集文创、旅游、研学、康养于一体的创业园区,形成一条延续历史文脉、留住城市记忆的特色产业带。

推进裕华路、中山路、体育大街、中华大街、二环路等“四横五纵一环”以及民心河、环城水系景观全方位、高标准提升。

强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保持私搭乱建、违章建筑治理高压态势,强力整治各类城市顽疾和不文明行为,让城市更规范、更顺畅、更有秩序。

各县(市、区)每年打造2个特色风貌建筑。深化正定古城保护成果,创建国家5A级景区,擦亮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字招牌。

稳妥推进金融领域风险化解、房地产遗留问题解决、烂尾楼整治等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真正让人民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新改扩建公办园、创建普惠性民办园、创建省市级示范园300所,新改扩建中小学校278所,二环外新建8所普通高中。

打造京津冀蓝领教育培训基地,引进河北工业大学、东软教育集团等更多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在石家庄建设研究基地和教育基地,争取石家庄学院成功申取硕士学位授予权和石家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本,培养支撑产业发展的本地人才。


报告分为四大部分

一、工作回顾

二、今后五年面临形势和目标任务

三、今后五年重点工作

四、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一 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综合实力持续增强。

——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产业体系日臻完善。

——三大攻坚成效显著,发展基础不断夯实。

——科技要素加速集聚,创新生态持续优化。

——改革开放纵深推进,内生动力有效激发。

——城乡建设全面加强,形象品质逐步提升。

——社会事业繁荣发展,民生福祉成色更足。

今年工作回顾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全市人民,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精准防控,因地因时科学调整防控策略,夺取了疫情防控阶段性胜利,以实际成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深入开展“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活动,全力推动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经济运行态势稳中向好。

——经济运行秩序加快恢复。

——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改善。

——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

——城市形象面貌大幅改善。

——民生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同时,扎实开展 党史学习教育、“四史”宣传教育、“团结就是力 量”专题学习教育, 深入开展“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和“抓住重大机遇、激发内生动力”解放思想大讨论,持续推进“六个专项行动”,营造“石家庄在行动”的浓厚氛围,全面树立民本意识、担当意识、精品意识、规矩意识、法制意识,提高标准追求,构建严责任、建制度、转作风、重细节、勤督查的工作落实体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市人大法律监督、市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 今后五年面临形势和目标任务

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对今后五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方向、工作要求、重点任务进行了系统谋划、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 “解放思想、担当实干,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当好新时代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和领头雁”的奋斗目标。 我们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更加突出政府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系统性、精准性和人民性,全面贯彻落实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奋力开创省会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今后五年面临形势

从我市看,正处于疫后经济恢复期、结构调整转换期、污染治理攻坚期,面临着发展的巨大压力、要素的趋紧约束、环境的容量制约,挑战与机遇并存,压力与动力交织。

奋斗目标

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必须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省会意识,围绕“七个大跃升”目标建立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和工作标准,确保奋斗目标可考量可评价,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 到2025年全市生产总值超过万亿元,综合经济实力力争进入全国城市前30名。

一是产业体系现代化

▶打造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5个以上千亿级产业集群

▶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的比重达到60%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的比重达到42%以上

▶数字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0%左右

▶全市R&D经费投入强度力争达到4%以上

▶具有地域特点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二是城市建设现代化

拥河发展战略扎实推进

▶“一主、四辅、一带、多点”的城市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左右

▶实现5G全域覆盖

▶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中央商务区、城市客厅基本建成

▶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国内一流标准

▶城市管理井然有序,建筑风貌精致美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

▶主城区主次干道每平方米尘土残存量控制在5克以下

三是社会事业现代化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3年以上、街道(乡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达到100%、每千人拥有婴幼儿照护设施托位达到4.5个以上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速

▶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社会组织数等反映城市品质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

——加快建设国际化省会城市。以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统筹经济、社会、文化和城市发展质量,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

一是营商环境国际化

▶到2025年底,以企业为中心的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涉企事项网上可办率达100%

▶对外经济合作开放程度、投资贸易便利度、服务业国际化、国际影响力等评价指标进入全国城市先进行列

二是推动功能品质国际化

▶区域双语或者多语标识实现全市域覆盖、引进建设30个以上世界知名品牌连锁酒店、商场、学校等

▶布局100个以上免税店、进口商品精品店

▶正定国际机场年旅客吞吐量超过2200万人次

▶年国(境)外来石人数达到20万人次以上

三是推动贸易流通国际化

▶引进50个以上全球前20强金融机构、全球500强跨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

▶实际利用外资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

▶经济外向度达25%以上,形成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四是推动开放合作国际化

▶国际友好城市增加到18个以上

▶年度参加或举办国际展会100次以上

▶培育和引进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创新意识、开拓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加快建设美丽省会城市。城市宜居品质显著提升,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愿景追求。

一是全面展现自然生态之美

▶到2025年,大气质量综合指数实现大幅改善,PM2.5浓度稳定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65%以上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3%以上,万元GDP能耗比2020年降低19%

二是全面展现城乡面貌之美

▶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以上

▶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98%以上

新能源汽车上牌量占新车上牌量的比重达到20%以上

▶中心城区公交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超过65%

三是全面展现人文和谐之美

▶人口保持长期均衡发展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25%

▶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达到3万人以上

▶图书馆藏书量达到人均1册以上

▶律师万人比达到7.5人

▶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到95%以上

▶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显著大幅提升

三 今后五年重点工作

蓝图已经绘就,奋斗正当其时。面对新阶段、新目标、新任务,必须聚焦重点、突破难点,必须开拓创新、勇于革新,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创新高地,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围绕促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重点建立实施三大机制

▶建立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机制。

▶建立中央创新区公共服务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机制。

(二)实施产业蝶变跃升战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核心支撑

集中实施三大专项行动

▶项目建设会战行动。

▶数字技术赋能行动。

▶产业集群培育行动。

(三)实施城市能级提升战略,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形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重要载体

▶坚持高标准规划。

▶坚持高质量建设。

▶坚持高水平管理。

▶坚持高效能经营。

(四)实施县域腾飞崛起战略,夯实区域发展基石,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现实路径

▶大力发展特色产业。

▶大力淘汰低效产能。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大力加强县城建设。

(五)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坚实基础

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重点实施四大工程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

▶农业节水示范工程。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六)实施环境优化提质战略,增强区域竞争潜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坚强保障

▶着力打造有利于惠民便企的政务环境。

▶着力打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着力打造有利于企业成长的园区环境。

▶着力打造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生态环境。

▶着力打造有利于创业聚才的人文环境。

(七)实施扩大开放发展战略,拓展开放领域和空间,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优质资源

▶实施开放载体提升行动。

▶实施外资外贸助力行动。

▶实施国际合作拓展行动。

▶实施消费扩容升级行动。

(八)实施民生优先发展战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奋进力量

▶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民生实事。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服务体系。

▶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扎实推进文体事业发展。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深化社会治理改革。



4、2019年承德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12号

《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二○○三年四月九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三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市长 景春华
二○○三年五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省政府稿薯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敬敬陆。拆迁实施单位或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拆迁,维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六条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辖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各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县(自治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以上资料齐备后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期限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规模确定。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亮顷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人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除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直接从事拆除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拆除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和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在办理《清场验收合格证》的同时,将协议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结算金额及交付的时间;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先予存储,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相互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制度,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办法和规定,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计划、规划、物价、建设、公安、工商、电力、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按其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予以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金。


货币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构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货币补偿参考价协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参考价+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4平方米。货币补偿参考价依据上年度同级地段商品房平均售价、区位、房屋用途等其它市场因素,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土地、建设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用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应按房改成本价补足差款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原则上承租人需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承租人不能执行本条第二款的内容,按下列规定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直管公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


实行产权调换的单位自管公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调换房与原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产权人结算差价,拥有产权;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由承租人购置,拥有产权。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或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直管公房,可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拆1还1的比例进行安置,不找差价,由被拆迁人用于安置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拆迁落实政策已确权的私有房屋,如房屋所有权人尚未取得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时予以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还建,不找差价,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实施拆迁。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拆迁有纠纷的房屋,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平房或筒子楼改造的住宅房,原房建筑面积加8平方米后套靠相应室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互找差价;8平方米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形成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产权调换的室型及建筑面积如下:


两室一厅A型 不低于50平方米


两室一厅B型 不低于58平方米


两室一厅C型 不低于65平方米


三室一厅 不低于80平方米


被拆迁人可以在套靠室型基础上要求增加面积,按市场价购置。


原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或套靠室型后剩余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不单独进行安置,应与主房合并安置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单元式楼房,按原室型结合现行设计规范安置,不予分户,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拆1还1,不找差价,形成的不可分割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结算,拥有产权。


第四十一条 对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交房验收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购置产权款的15%的优惠。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进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其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5%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10%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以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选择产权调换需回迁安置,自行周转过渡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元/月·平方米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20元/平方米付给。


(四)拆迁人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误工补助费100元。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


6层以下22个月;


7—12层28个月;


13—18层34个月;


19—25层40个月;


26层以上以建筑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为准。


由于拆迁人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的标准为基数,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


2、逾期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


3、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增加75%;


4、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不满12个月的付给25%;


2、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付给50%;


3、逾期满24个月以上的付给75%。


第四十九条 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本拆迁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拆1还1的比例进行调换,原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偿还房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互找差价。偿还房面积不足或超出部分,以商品价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条 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需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


(一)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营场所租赁费由拆迁人承担,具体数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发给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其标准按拆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统计部门发布的拆迁前本行政区域六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三)拆迁前已经停产、停业的,按拆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区年度职工失业保障金发放标准执行。


(四)拆迁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个体工商户的正式营业用房,在对营业用房进行正常补偿安置同时,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从业人数,由拆迁人按800元/人标准,一次性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五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拆迁产权共有的房屋,只对该房屋共有人中现使用人进行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仍可保留共有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共有份额分配货币补偿款;如共有的产权人将其共有的房屋租赁或转借他人的,由该共有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或清退后对其按本办法予以货币补偿。


(二)在拆迁区域内有数个户口或数个房屋有效证件,仅有一处起居条件的,视为一户进行安置。


(三)在拆迁范围内的过渡性用房和持有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棚厦、商亭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无偿拆除,不予安置。


(四)被拆迁人下肢严重残疾,双目失明致使行走困难的,可照顾首层住宅安置。


(五)拆迁具有有效房屋证件的房屋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


(六)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五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区位好的地段拆迁安置到偏远地段,以国土管理等部门划分的土地级别为准,在原房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级地段按以下标准相应增加面积后套靠相应室型,所增加的面积归产权人所有。


一级———二级增加15%;


二级———三级增加15%;


三级———四级增加20%;


四级———五级增加10%。


第五十三条 对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回迁选房顺序,按照拆迁验收顺序或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抽签”方法,或按拆迁验收顺序与“抽签”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拆迁人是老红军或其遗孀的,可优先选择自住房屋。




第四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拒绝、阻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依据土地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原《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承德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5、2021年5月燕郊拆违建重点小区是哪个小区?

燕郊高新区与富力裂肆集团关于誉旅燕郊高新区城市更新战略合作项肆虚轿目。富力集团将着重在燕郊高新区更新领域(目前包括神威片区、燕达健康城二期片区、燕郊西出口片区、燕宁片区、高铁片区等项目)中,从功能提升、产业提升、人居环境提升等方面打造一个或若干个具有标志意义的河北省城市更新示范项目。

6、2019年保定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定市城市培敏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保定市人民政府

1998年6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据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没有集体上地可调整为宅基地的,可

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利于城市改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

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专营房屋拆迁的

企事业单位,兼营房屋拆迁的房地产开发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在本单位使用土地范围

内自行拆迁的办事机构。专营房屋拆迁的承担社会拆迁任务,兼营房屋拆迁的一般

只承担本单位开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

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保定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安置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制定房屋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查房屋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

迁公告;

(四)负责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六)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

(七)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八)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除房屋所

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工商、公安、邮电、供电等有关部门

和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应向市房

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红线核位图和新建项目平面规划图及

拆迁安置房屋单体平面图;

(四)拆迁计划、补偿安置方案,被拆除房屋和被拆迁人情况汇总表;

(五)房屋拆迁单位资格仔早证书,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合同书;

(六)拆除自管房屋的须有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除他人房屋的须有规

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及资料经审查合格,并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

议书,方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进入拆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

可证失效。

第十条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回迁时限、新建房屋开、

竣工时间等。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

被拆迁人的户数及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发放时限、安置房屋标准、安置去

向、过渡方式及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或配戚枝个人实施。从

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房屋拆

迁工作。

第十三条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拆

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工作程序、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公

布。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和城市建

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并在拆迁之前,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房屋拆迁范围规

定的拆迁期限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分割、抵押、出租以及房屋的改建、

扩建、装修、改变用途等;

(二)核发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第十五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须签订由市

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拆迁补助、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计发时间;

(三)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

(五)违约责任;

(六)拆迁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

置协议书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须在拆迁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副本送市房屋拆迁

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被拆除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性质等均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

的房屋产权证(未载明的以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该房屋的档案载明事项为准)

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第十七条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因特殊情况需

要变更拆迁范围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请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调

整手续后,方可变更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拆迁活动必须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拆迁期限的,须经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八条房屋拆迁实行下列方式:

(一)城市重点建设工程、综合改建工程,可由市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二)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人自行拆迁;

(三)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拆

迁合同书,并将委托拆迁合同书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四)单位自管房屋自行拆迁。单位自管房屋在拆迁中,凡涉及到外单位职工

使用人的,应给予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对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资金实行监管。拆迁人在办理房

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将补偿安置资金划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帐

户,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监管。被监管的补偿、安置资金归拆迁人所有,

用于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房建设。

单位自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被拆迁人中非本单位职工所占比例监管。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由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其补偿、

安置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执行。

市政公用建设是指道路、桥梁、照明、广场、园林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

理、防洪、燃气等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双方均可

以申请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予以裁决。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调解和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进行。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

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

仍未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拆迁现场,拒绝到现场的,

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应派人协助执行拆迁。被拆迁人的物品,交被拆迁人接收。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

物品应当记入笔录,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协助人员签名盖

章。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和接收的,由执行强制拆迁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视为有

效。因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搬迁物品损失的,由被拆迁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凡涉及到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

迹和名木古树时,拆迁人应会同宗教、文物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作价,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

的房屋评估部门,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核定。评估时,应通知被拆

除房屋所有人到场,拒绝到场的,评估照常进行。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和综合工程造价由市物价管

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

定期公布。拆迁中涉及到的价格问题,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拆迁方和被迁方,协

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须于完成拆迁工作之日起三日内向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

公室申请验收。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对无拆迁合格证

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议和搬家的,由市房屋拆迁安

置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给予三天公假,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按出勤对待。

第二十七条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

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的规定向市房屋拆

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交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

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条例》和《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二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以及

有关部门审批时注明无偿拆除的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按其重置价格的四分之一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部分

采取产权调换,部分采取作价补偿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须有产权证或房契、土

地使用证),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并要求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相互结

算差价。

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60%乘以

楼层系数计价。其中,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安置

房屋结算的金额,相互不再结算。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

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平均价格乘以楼层系数计价。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

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平均价格付给被拆迁人。

(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安置的,对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

合成新补偿,安置房屋按公房计租管理。

(三)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

新建商品房平均价格乘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

第三十二条拆除出租的私房,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只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在拆迁期限内动员搬迁。因拆迁需要变

更原租赁合同的,应作相应修订。

第三十三条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屋,采用以下方式: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实行产权调换,

不结算结构差价,产权归房产管理部门,按公房计租管理。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

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减去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单方工程造价乘以楼层

系数计价,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负担,产权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安置房屋建筑面

积超出应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对应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被拆除房屋所在区

域的商品房平均价格乘以楼层系数计价,产权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按住房制度改革

政策出售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上述直管公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在同一拆迁区域内,一般只采取其

中一种。

第三十四条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

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产权归被拆除房屋

所有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建筑安装工程综合

造价结算,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负担,产权归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安置房屋建筑面

积不足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五条拆除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

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

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拆除

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三十六条拆除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由拆迁

人依照城市规划到指定地点按照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除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住宅房屋,按本办法规定补偿、

安置。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和作价补偿的价款应按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

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拆迁范围内人防、管线、绿地、树木、公厕、邮电、供电等公用

设施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取得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所

需迁建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有关部门不得借故拖延时间,影响拆迁。

第三十九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

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市

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拆迁人及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

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

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被拆除住宅房屋装有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设备,由拆迁人按有关

部门规定的安装费用对被拆迁人补偿。住宅电话按邮电部门规定的一次性停机移机

费用补偿

第四十二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本办法规定以

外的任何房屋建设费用。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安置。被拆除

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居住并具有房屋产权证或有效住房证明的公民;经城

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性质为非住宅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及其他人员。

被拆除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不予安置。

第四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安置,并区分以下情况:

(一)被拆除房屋为平房而安置房屋为成套型住宅房屋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

面积为基础,增加13平方米使用面积,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应安置房屋使用面

积,就近安置于建设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安置房屋户型。

(二)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同为成套型住宅房屋或同为平房的,按原使用面

积安置。

第四十五条安置房屋竣工,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监理部门的质检

合格证书,市政和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回迁安置被拆迁人。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新建房屋性质

确定。新建房屋为住宅或兼有住宅与非住宅的,应就近(指拆迁范围内)安置。新

建房屋全部为非住宅的,应易地安置。由区位好的地段到偏远地段(指七一路、红

光路、三丰路、建设路以外区域)安置的,应在安置面积的基础增加25%。

第四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安置楼层的原则是:

(一)年老或有明显残疾行动不便的就低安置;

(二)一户安排两套住房的,要高低层搭配;

(三)自己要求减少安置面积的,在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

(四)除本条(一)(三)款外,对被拆迁人一般按搬迁时间先后顺序,从好层

次向次层次安置。

第四十八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搬迁定居的,按被拆除房屋的使用

面积每平方米8元发给搬家补助费,过渡性搬迁的按一次性搬迁的二倍发给。

第四十九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不能一次性搬迁定居的,可以采取过渡方

式,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找房屋过渡的,自搬迁之日起,按被拆除房屋

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月

计算,16天以上按整月计算。

(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周转房应具备基本

生活条件),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

费发给所在单位。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限,安置房为多层楼房的一般不得超过18个

月,安置房为高层楼房的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工期为准。

第五十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应

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过渡或由其单位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规

定标准为基数,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内的增

加50%,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100%,逾期满一年不满18个月的增加

150%,逾期满18个月以上的增加200%。

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时间分段计算。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被拆

除房屋的使用面积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3元,

逾期满一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发给5元。

第五十一条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区别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一)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且需由拆迁人回迁安置的,按被拆除房屋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同时按拆迁时在岗职工每人一次性发

给停产、停业损失费100元;

(二)一次性搬迁的,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

一般掌握在被拆迁单位拆迁时实有人数六个月左右的基本工资之和;

(三)搬迁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发给,过渡性搬迁的

按二倍计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

令停止拆迁,并按国家、省《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四)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公告所规定的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

限的

(五)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拆迁范围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拆迁协议规定,拒绝腾退周转房的,

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腾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

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5-1元的标准予以罚款,直至腾退。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应出具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分成。

第五十五条受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

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屋

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威胁、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五十七条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和《办法》及本办法,结合

当地实际,制定拆迁管理及补偿、安置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1998年6月起施行。1993年发布的《保定市人民

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1993〗4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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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章建筑依法应由哪个部门拆除

城市管理局吧!
不过现在ZF泰腐败,搞定它们容易得很!

8、涿鹿县柳巷什么时候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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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顺城街中段西侧及柳巷回迁区拆除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年07月04日 06:4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迹慧庆 【显示公告概要】

项目概况

涿鹿县顺城街中段西侧及柳巷回迁区拆除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张家口天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阳光学府7号楼1单元1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14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KTCZB-2022005

项目名称:涿鹿县顺城街中段西侧及柳巷回迁区拆除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9.846915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09.846915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涿鹿县顺城街中段西侧及柳巷回迁区拆除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根据甲方征收工作进度依次进行,在甲方征收工作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姿握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至 2022年07月0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张家口天辰工程碧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阳光学府7号楼1单元101室)

方式: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报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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