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
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2011年适用)
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有何新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中补偿方式有哪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于货币补偿有哪些规定,2010上海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对产权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集体办法》)
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同样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可供被拆迁人选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每户在确认的安置面积基础上可以向上靠户型增加10㎡,跨户型可以增加20—40㎡。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目前房屋的估价,按照年限、成新推算出过去的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后约为 650元/平方米,再乘以2.5-3倍。这样算下来,这部分的补偿约为2000元/平方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给予货币补偿。补偿金额,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 230㎡以内的,货币补偿安置款为安置房价格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格与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乘以被拆迁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2.5—3倍的范围内给予补偿。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住宅房屋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同样规定“55平方米”保障房标准
《集体办法》同样规定了“55平方米”的保障住房标准。即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拆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的拆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以内不结算差价。另外,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拆迁人初装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因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支付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5类情况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以下5种情况不予补偿安置:
1.违章建筑;
2.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3.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
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 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
5.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提 醒
正在拆迁的不适用新办法
两个新拆迁管理办法于11月15日实施,那么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使用新办法呢?对此,有关负责人称,不适用。据介绍,两个办法均明文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拆迁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另外,自从新办法实施,原《上海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意见同时废除
2、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户口分户的条件是什么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坦羡纤派宏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让仿办理并户手续。
3、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户口分户的条件是什么
第五章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坦羡纤派宏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的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体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让仿办理并户手续。
4、关于拆迁问题(发生地为上海),希望有此经验的认识能够帮忙解答,高分在线等!谢谢!
首先来像问问楼主你的姑姑打源算是换房还是还钱.如果换房她的房屋属性是哪一种.公房.产权房.还是自建房.第一个问题.在补偿方案公布三十日前的建筑.是不属于违规建筑的.第二.这个事情当时村里的人都是知道的.出于人道的情况.村里应该和拆迁办达成一致的.因为情况是特殊.第三.虽然已经取消了民政强拆但不是取消了强拆.拆迁办任然可以像法院申请强拆的.第四.本人也是在拆迁行业工作多年.我觉得还是要房子实际.还有.最好是村里出一个书面的说明.再由你姑姑和村里的干事一起去拆迁办的现场办公室将情况说明.还希望能帮到楼主
5、在天井里搭建房子可以吗
如果一楼就你们一家,瞎拆配御滚建个阳光房倒也无所谓,但是隔壁左右心理不平衡、一举报,肯定得拆。毕竟是公共空间,属于违法建设磨指。
6、上海市老城区拆迁时违章建筑理赔有规定日期吗?
应该是这样的,因为每一年的地价都是不一样的,还有经济条件了,房价了,规章制度了,都会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所以这个问题应该是很正常地,如果你还是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到你们当地的政府去咨询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