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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既成事实

发布时间:2023-02-13 22:40:32

1、是不是违章建筑超过两年就继承事实

你是说的违章建筑超过两年就“既”成事实了,违法行是既成了事实,但相应部门要查处或拆除也是正常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章建筑一直存在着(本人没有拆除)即处于持续状态,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随时查处。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此建筑进行了处罚,予以罚款并补交了相应的费用,未被责令拆除的,即属于了既成事实了。
附:《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违建几年不拆就成为既成事实

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被发现的,行政处罚不得实施,但违法行为处于延续状态的除外。违法建筑只要存在,一般不可能转化为合法建筑。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违章建筑既成事实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3、违章建筑 既成事实 10年 集体土地房屋合法性

这个房子建的合法。因为你既有土地建设许可证,又土地证。如果遇上拆迁的话,肯定会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至于你们那里以所谓03年的航拍图为准,那只是一些地方的规定。另外告诉你一件事,就是农村房屋一般都没有办房产证。

4、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1.凡违章建筑经发现制止后,违章单位接受批评,承认错误,并在规定期限所主动拆除者,免于处罚;2.违章建筑在规定期限以内,不按处理决定办理,或拒绝执行,企图造成既成事实者,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拆,以料抵工。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有严重影响或重大危害的违章建设,不执行违章建筑停工通知,强行施工,抗拒拆除者,应从严处罚,除由规划城建管理部门雇工代办,以料抵工,如违章材料不能抵除雇工费用时,由违章单位补足补偿费外,同时处以工程总投资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违章主使人处以当月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违章建筑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施工,银行不得付款,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水电部门不得供给水电。

第三条 凡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发出违章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等待处理。因停工造成的窝工损失,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5、违建既成事实的政策

法律分析: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6、违法建设的防控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宣传,营造依法建设的氛围。
法律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所有行政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否则即为违法行政。因此,尽快出台《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解释,使之更具操作性,对违法建设的惩处更加严格,十分迫切和必要。特别是要对虽不影响城市规划,但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违法建设,要规定明确的罚则;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建设者,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要依法赋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力,使其能及时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举一反三,大力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城市规划的宣传,使法律深人人心,规划为公众知晓,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城市规划法制意识,逐渐使遵守城市规划法律规范成为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动。要切实加强与城市各区政府的工作联系,深入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单位进行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设社区活动,形成人人都关注城市规划、人人都反对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 完善政府政策,突出规划引导,构建依法建设的平台。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一定要突出“引导”的理念,充分了解城市变迁的内在动力、城市开发者的价值观、城市居民的实际状况和需求,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优化的可行的选择。如此,城市规划才能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在城市发展的各阶段上得到很好的落实,依法建设才有一个较好的平台。如,在制定旧城改造和城市边缘区发展规划时,给予区域内居民以更合理的生存照顾和未来照顾,从政策上予以妥善安置,不仅可以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良好形象,还能取得居民对规划控制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违法建设等对抗性行为的发生。对于城乡结合部和出入口等违法建设多发地,可在严格控制的基础上,适时引导一些自发的建设项目如简易的集贸市场、木材加工企业等集中在一起,使其作为临时建筑合法化,防止当地居民违法建房,既降低了日后征用成本,又发展了当地经济。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坚持违法建设不予补偿的同时,尝试对守法者实行一定的奖励政策,能给趁征地之机大搞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有力的打击,在社会上产生“守法者得实惠,违法者遭损失”的正确导向。
完善许可程序,推进公众参与,建立依法建设的机制。
要实现城市规划的公益性特征,减少行政的不当干预,防止权力寻租,就必须完善规划许可程序,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透明性,使腐败许可、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而无处藏身。
一是要建立依法许可的机制。要严格依据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许可,不允许任意自由裁量。具体工作中,因情况的变化,可能存在拟建项目无法符合某些规划控制指标的现象,需要适当调整。但调整必须受一定的程序性约束,如专家会审、集体决定等制度。
二是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任何建设项目,无论是在建设中,还是建成后的建筑外观以及用途,都影响着周围居民,影响着周围环境。在规划许可中引人公众参与机制,就可以防止和克服房地产开发商等建设业主因经济利益驱动所引发的违法行为。如,在规划许可前将拟许可内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居民的反映,对于一些矛盾较大的建设项目则召开听证会,征求居民意见。在建设项目依法取得许可后,将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和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出人口方位等强制性指标在建设工地上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是要建立责任追究的机制。对以权谋私,违法实施规划许可,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健康发展造成损害的,既要追究规划行政机关的整体责任,又要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的责任,双管齐下,通过严厉的惩戒来促进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违法。
完善执法体制,严格监督检查,维护依法建设的环境。
违法建设一旦既成事实,查处阻力大,难度大,往往事倍功半。因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维护好依法建设的环境,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宗旨。诚然,查处违法建设是城市规划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仅靠规划执法部门一家是难以取得长效的,必须依靠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体制才行。推行城市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体制的创新,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也具有非常巨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集中整治乱搭乱建行为能提供人力、物力和组织的保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密切协作,借助司法强制措施,对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实行财产保全,最大限度地将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高悬法律之利剑给违法者以震慑,能产生较强的社会正效应。规划执法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主动加强规划监督,通过严格的巡查责任制度、查处分离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让违法者无利可图。
总之,违法建设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管理控制对策的多样性和系统性。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把握违法建设的发生规律,才能卓有成效地加以防范和查处。归结为:加强惩处、注重引导、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应该是遏制乃至从根本上制止违法建设发生的基本方针和正确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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