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车管所电话24小时热线
南京车管所根据不同区域的24小时热线电话不同,比如:
1、南京巡逻警察大队。地址为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毓秀路168号,电话号码:025-57245717,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溧水区;
2、南京白下区车管所。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173号,电话号码:025-84429177,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白下区;
3、高淳区车辆管理所。地址为芜太公路附近,电话号码:025-57347966,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4、高淳区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为芜太公路附近,电话号码:025-57347966,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5、南京下关区车管所。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二板桥热河南路308号,电话号码:025-58832878,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下关区;
6、南京建邺区车管所。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金沙江东街29号,电话号码:025-84427066,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管辖范围为建邺区。
【法律依据】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交通秩序的管理,中小学、幼儿园应当给予协助。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辆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条 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依法提供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等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定期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2、南京交警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办法
1、举报交通事故逃逸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2、举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3、举报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30元,举报人每月获得举报奖金累计500元封顶,奖金将采用微信红包形式发放。 在隧道、高架等道路上实线变道;压导流线行驶。
一、交通违法举报的方式:
1、可以拨打交通违法电话122,电话举报。
2、登录当地的交通网的举报交通违法专栏,写出自己的举报对象。
3、邮寄举报信件到交管局秩序处。为方便交警部门取证,最好是在行驶前或者行驶过程当中进行举报。可以向驾驶人和车辆户籍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以下八种行为的举报无效:
1、匿名举报;
2、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
3、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
4、伪造举报材料;
5、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
6、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
7、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
8、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超过72小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3、南京车管所的投诉电话是多少啊?
车管所咨询热线电话:96889622
4、南京市浦口区哪里有违章处理的地方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分所。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珠中路359号。电话:025-83141605。交通事故负责人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汽车驾驶员暂时无法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单位或汽车所有者替换。但汽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汽车所有者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员索取部分或全部费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