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1、受矿井地质结构的影响,矿井支护质量不好,造成漏顶、吊顶、冒顶等事故,或导致采煤工作面出现煤壁片帮跨落而处理不及时造成危害。
2、违章攀爬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利用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运送其它物料。
3、违章放炮造成事故。
4、违章进入机械作业区、停送电没有按规定执行、没有佩戴安全装置就进行登高作业、对设备安装和运行进行违章操作等。
5、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超速行车,违章抬道、违章停车或推车、违反行人不行车制度等。
6、违章停开局部扇风机、开启风门、迎送风量没有按规定控制、违反规定没有使用专用设备进行瓦斯检查、没有定期进行洒水降尘等。
现场管理任务: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全面完成生产计划规定的任务,包括产品品种、质量、产量、产值、资金、成本、利润和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
2、消除生产现场的浪费现象,科学地组织生产,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实现生产的高效率和高效益。
3、优化劳动组织,搞好班组建设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现场人员的思想水平与技术业务素质。
4、加强定额管理,降低物料和能源消耗,减少生产储备和资金占用,不断降低生产成本。
5、优化专业管理,完善工艺、质量、设备、计划、调度、财务和安全等专业管理保证体系,并使它们在生产现场协调配合,发挥综合管理效应,有效地控制生产现场的投入与产出。
6、组织均衡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7、加强管理基础工作,做到人流、物流运转有序,信息流及时准确,出现异常现象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使生产现场始终处于正常、有序、可控的状态。
8、治理现场环境,改变生产现场“脏、乱、差”的状况,确保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2、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使用工具: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或汲着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他不安全装束。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施工现场注意事项
不管哪个工种,施工前必须进行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每天都不能进行忽视。项目部可以每天列出明文规定,让各个工种的工长进行签字,严格要求工长每天对工人施工前进行安全提醒及注意事项。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的检查,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的进行严厉处罚。
认真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文明施工体现出一个公司的施工现场管理是否规范,也是施工管理制度的完善。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在开工前项目部一定要提前进行明文规定,包括材料的堆放、工人施工的秩序、现场用电管理要求、施工完毕后物料的整理等。
3、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时未给信号。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实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4、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垫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允许就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机动车上、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部位等。
7、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8、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9、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等。
(3)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扩展资料:
违规操作原因:
1、安全意识差。有不少员工认为安全工作是安全员的事,与自己无关,漠视安全。这种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而且不愿参与各种安全活动。
2、安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任。有些员工接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自己的工作对象,设备,性能,状况及操作规程都比较熟悉,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缺乏对企业财产,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往往明知故犯,违章操作。
3、 缺乏安全教育意识。多年来,企业一直把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作为基础工作来抓,人厂"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HSE培训等。总的来说活动开展了,但实际收效并不理想。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违章操作
4、安全生产常见违章行为
常见违章指挥的表现
1、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明知有事故风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准确,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
3、分配工作缺乏适当的程序,用人不当,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4、安排生产任务和技术任务交底时,未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认真。
5、申批签发安全作业票不认真、不把关、走过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6、制定检修计划时,未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检修方案;安排检修任务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没有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7、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赶产量,在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10、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没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1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14、对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15、发生工伤事故,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法律分析:1、焊条不烘烤,使用过期焊条。
2、无施工技术方案或工业动火报告就进行作业。
3、使用焊条与焊接件材质不符。
4、埋地管件维修焊接后绝缘防腐不严格把关,回填敷衍了事。
5、焊口间隙过大,用焊条或铁丝等填口后焊接。
6、无操作资格证或证已经过期情况下进行操作。
7、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严格要求的部位进行焊接。
8、焊机运行时,焊接排气孔正对着设备、管线。
9、易燃易爆物品混装。
10、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不足,或瓶在车上就引气施工。
11、焊口内壁未打磨干净就进行焊接。
12、在紧固螺丝时没有对角紧螺丝或法兰两端螺丝扣留得长短不一。
13、安全阀未按周期调校。
14、制作凹凸式法兰密封垫片时,将红纸板直放法兰盘上锤制,容易损伤法兰。
15、除绣不彻底,焊口组对间隙不符合要求,强力组对。
16、设备装置检修施工作业时不戴安全帽。
17、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18、拆下阀架更换阀门盘根。
19、施工作业时正对设备或阀门进行操作。
20、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施工现场违章现象10种
法律分析: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露脚趾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施工现场;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8、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9、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10、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容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7、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表现有哪些
法律分析: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
2、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
3、未经安全教育、安全考试的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4、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背心、短裤进入现场。
5、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6、在施工现场打闹、取笑。
7、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
8、车辆在场内、施工道路上的行驶速度超过15km/h。
9、在禁止吸烟的施工区域吸烟。
1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1、在2m或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可靠的安全设施时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于上方牢固可靠处。
12、高处作业梁上脱手行走。
13、高处作业时往上或往下抛掷材料、工具等物。
14、非电器和机械人员使用或修理机电设备。
15、施工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未加防护罩。
16、无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施工。
17、擅自在施工通道上堆放物料、土方等,影响正常的施工、通行。
18、在施工现场乱放、乱倒材料、垃圾;泥浆、污水、粉尘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19、车辆装载过满,污染施工通道。
20、喷砂作业场地不采取隔离措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