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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10750

发布时间:2022-11-18 07:07:47

1、奔驰e300一年养车费用需要几万?

奔驰E300定位为中大型豪华轿车,油耗在10L左右,一年行驶3万公里,油费需要2.3万左右,正常一万公里保养一次,4S店保养费用在1500左右,修理厂在1100左右,一年三次保养需要4000左右,中保养在4000左右,保险需要1.2万左右,一年用车费用大概需要4万左右。

奔驰E300整体座舱质感很强,深受消费者青睐,做工用料和配置表现都位居首位,高级感,豪华感和商务感体现得淋漓尽致,中控贯穿式大屏很有科技感,功能性非常强大,车内配备了氛围灯,整体氛围感很强,在同级别车型中还是很有竞争力的。

奔驰E300整体后排空间表现很不错,完全能够达到商务级别,座椅舒适度非常强,动力方面搭载了1.5t和2.0t涡轮增压发动机,配备了9AT变速箱,整体动力很突出,行驶质感不错,高速稳定性很强。

总结:奔驰E300整体的品牌力和产品力很强,豪华感和高级感很不错,车型舒适性和动力表现不错,还是很值得选择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奔驰E300L

2、关于信用卡的论文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济分析论文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信用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信用卡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风险的回避、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转移和风险的事后补偿等。为了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发卡机构能以较低的成本得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在风险发生后能保证发卡机构稳键经营,发卡机构应在分析各种风险管理手段的成本、收益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信用卡风险的发生,实现发卡机构经营的稳定增长。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管理 ;作用 ;经济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卡银行、发卡数量、交易金额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就拿上海市来说,到2002年底,全市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3565万张,比上年增长27.5%。银行卡交易笔数10750万笔,交易总金额1065亿元,布放ATM3282台,POS16938台。2002年全年银行卡联网商户数量从年初的2184家增加到5780家,入网POS16234台,全年ATM和POS跨行总交易清算为5185.72笔。(((据保守估计,到2007年,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园建设总投资将超过100亿人民币,年总产值将达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从业人员也将高达3万左右。(((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许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的来源。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成。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行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去弥补的,因此,对信用卡风险进行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发卡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很多,但是在哪种情形下用哪种管理手段才能有效地降低银行运营成本,增加银行收益呢?笔者想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为银行风险管理者提供一个决策的参考。

二、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作用

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社会、对信用卡当事人特别是对发卡行具有重要意义。1.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所造成的。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使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2.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是维护银行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风险的发生大大增加银行经营的成本,从而影响银行利润的增加。如果能对信用卡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银行就能在科学分析风险管理的成本上找到最经济可行的管理方法避免或减少风险,从而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以至实现发卡机构收益的稳定增长。3.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维护银行自身形象,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用卡环境,达到最佳社会效益。风险发生率低的银行自然能在公众中留下好的印象,银行在扩大业务量的同时也为广大民众着实提供了不少方便。发卡行按章办事、特约商户不违规操作且数量不断增加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采用等等都能增强持卡人用卡的数量和安全感,整个社会的用卡环境也就会明显改善。4.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及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 。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用卡常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

三、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济分析

(一)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信用卡风险管理是指发卡机构在信用卡业务运作过程中,对信用卡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与处理其风险,用最低成本,即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风险管理者用最经济节约方法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适用最合适、最佳技术手段来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尽可能低的管理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取得控制风险的最佳效果。总之,只有注重各种效益与费用支出的分析,严格核算成本和费用支出,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达到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发卡行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一代价就是金融风险管理的成本。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其执行成本、机会成本、声誉成本及风险成本等方面。1.执行成本。执行成本是指发卡机构管理信用卡风险所必然要花费的不可避免的成本。如果没有进行必要的投入,就很难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发生。如银行为转移风险向保险机构投保需要交纳保险费以及采用先进设备所需要的付出。又如银行为确定信用卡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的大量的调查工作所必须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2.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发卡机构所应考虑的成本,是指发卡机构投入到信用卡风险防范上的,从而丧失了将这笔资金投入用到其他业务上所产生的效益。实践中一些银行不愿或无力将大笔资金投入到改善软件、硬件设施上就是出于这个原因考虑的。3.声誉成本。银行形象是现代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内容,努力塑造良好的银行形象,既是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发展,也是避免声誉风险的有效举措之一。社会对银行的总体评价高,对银行的信心就高,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开展。如果发卡机构的信用卡风险频频发生,自然会影响信用卡业务的成本与利润、银行的整体形象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4.风险成本。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发卡行有可能通过其他衍生性金融工具来管理他们面临的金融风险,然而这种金融工具本身又可能引发新的信用风险。此外,银行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有时也得考虑短期成本、长期社会成本问题。我们应该看到的是不同的策略有着不同的成本,如果将那些放弃意外收益的情况存而不论,则在采用某些金融风险管理策略时,人们也许根本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如风险回避就是这样的一种策略。当然,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一种金融风险都可预防的;相反,大多数金融风险正在于无法预防才发生。对于这样的防范策略有不同,而且又有不同的成本,那么,选择适当的策略人们就可用较低的成本达到一定的管理风险的目的。因此,在选择管理手段时,人们首先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要在保证金融风险管理效率的条件下,尽可能将金融风险管理的成本降到最低的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率、效益。所谓效率是指采用一定风险管理手段能使自己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减少或消除的程度。有时我们往往只追求效率,但效率与成本往往从正比,因此,就要正确估计其成本与收益,以求各种备选策略的净成本或净收益。效益就是采用一定的风险管理手段所能带来的收益或者可能避免的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应尽量选择那些既能避免可能的损失,又能保护可能带来意外收益的策略。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可能的投入与产出,而且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及估测结果的准确与否,都对成本与效益有较大影响。下面就对一些常用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

(二) 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的具体分析1. 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发卡机构因发现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可能带来风险损失,有意识地采取回避措施,放弃或拒绝某项业务。也就是说,发卡机构在对从事该项业务可能因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及冒这种风险可获得的利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利益小于损失,则设法避免。可以说这是最简单的风险处理方法。如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由于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全面的调查或不能确信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为避免以后风险的发生而主动拒绝授予该申请人信用卡的行为就属于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措施干净利落,发卡行对该项业务根本不需担心以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成本非常小甚至是零成本。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伴随零成本的就是零收益。因为放弃或拒绝某笔业务也就放弃了从事该笔业务可能带来的收益。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要以“三性”为经营方针,(((尤其是盈利性,没有盈利,银行就没有生命力。而且,目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率比较高,国内各大银行都在竞相开展信用卡业务,如果经常采用回避风险的做法,这将对他的业务开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很难与其他的银行竞争。所以回避风险尽管极为有效,但却是很不经济的,在将风险挡之门外的同时,也将收益拒之门外。因此,回避带有消极御防的性质,是一种权宜之计。银行不能因噎废食,不论风险大小一律采用回避的方法。2. 风险预防预防策略是指信用卡风险尚未发生时,发卡机构事先采取的一定的防备性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策略与回避策略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一种主动、积极的策略,由银行主动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和损失规模。当前风险防范的手段大体有对持卡人风险防范、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发卡机构内部风险防范以及对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风险防范等。(((与信用卡风险的其他策略手段相比,预防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廉、社会效果良好等优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目的。预防措施做得好,信用卡违法行为发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就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如何正确面对风险。因为风险并不等于损失,有些风险未必会真正会发生。(((我们要权衡风险与可能带来的收益比例,如果确定收益会大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就应该大胆去做。在实践中,银行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很多,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对持卡人用卡知识的指导、加强对透支和挂失止付工作的管理等等。这里仅对透支和挂失止付管理进行具体分析。(1)透支风险管理。“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发卡行发放的一种贷款,但是与其他贷款不同,它一般是在支付结算与授权过程中形成和发现的。”(((信用卡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正常透支,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特别是我国电子化手段发展滞后,止付名单传递速度慢,自动授权设备不完善,加上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漏洞、特约商户审单不严等原因,恶意透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但是能不能因为恶意透支会造成大的损失就对透支业务产生害怕心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信用卡透支利息率非常高。信用卡业务收益来源中主要有持卡人年费、信息交换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手续费和所得等 ,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就是利息收入(国外很多银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到了全部信用卡业务收入的80%)。通过比较,很容易发现透支业务的开展是有利于发卡行的,纵然透支风险确实存在。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取消客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透支与恶意透支。要尽量增加合理透支的笔数,压缩甚至杜绝恶意透支的笔数。实践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大收益也大),将风险管理作为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不搞协议透支,尽量减少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环节,提高结算速度,从而及时核算信用卡透支,保障银行的正常收益。((((2)挂失止付的风险管理。信用卡止付是在信用卡业务中因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盗、恶意透支以及违反信用卡章程等,由发卡行实施的,为保护持卡人及发卡行自身利益的行为。止付可以提高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有效降低信用卡风险。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是挂失时间的确定以及挂失止付后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挂失止付时间的确定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发卡机构都有自己的挂失止付时间及责任承担规定。对于挂失止付前的损失,各发卡行章程都规定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对于挂失后的风险,规定不一。根据国内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参见王正中主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通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有以挂失当时、挂失后24小时、挂失的次日24小时、挂失后36小时等为时间点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那么,银行规定挂失后一段时间内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是否就一定有利于银行呢?诚然,发卡行这样规定能减少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降低运营成本。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的。根据法律的实证性经济分析,“是要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也即先要判断双方各自预测和防范这一风险的成本的高低,然后决定由花费较少的一方承担这一风险及责任。从持卡人与发卡行两者来看,无疑发卡行最容易预测和防范这种风险。发卡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就应该预见到信用卡容易丢失以及容易被冒用的风险,而且也只有发卡行才能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被冒用。再者,即使损失真的发生了,发卡行也可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措施来转移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而这持卡人是很难做到的。可见,发卡行在预防挂失后的风险成本明显要低。而且,实践中当发生争议诉诸于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疑问,况且国内信用卡业务正蓬勃发展,如果发卡行果断地承担挂失后造成的损失风险,能有效地吸引客户和发展特约商户,这对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有重要意义。深圳发展银行的做法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3.风险的分散转移。分散转移方法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发卡行通过某些合法的交易方式或业务手段将自己所面临的信用卡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移的对象一般是保证人、持卡人和保险公司等。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出这种策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的分散转移必须要以有人承担为条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分散转移应该是正当合法的。风险转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成本不同,收益也不同。只有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它们。(1)向担保人转移。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发卡机构会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人或单位,并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持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从而把风险转移给担保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经常发生争议,特别是在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些发卡行规定从担保确定之日起担保人须承担透支的全部数额,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担保人与发卡机构签订了合同,愿意承担持卡人的付款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愿意承担恶意透支的全部损失,尤其是信用卡挂失止付后被冒用后的损失,因为这个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提出担保人承担的是最高额担保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银行在技术上是否能预防和制止恶意透支来分配责任。((((我们估且不去讨论发卡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是否会受法院判决的支持,至少这样规定会损害担保人的积极性,甚至发卡机构的社会形象,这对担保业务的开展无疑是一个负面影响。因此,银行发卡行应注意的是应该怎样来设计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才是最经济的,花费的成本较小,收益较大。(2)向持卡人转移。如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用存单、有价证券等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此外,还有常用的方法是通过透支帐户的管理以及挂失止付方式把风险尽可能向持卡人转移。(3)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今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这里要注意的是风险损失的划分、保险的期限、保费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等4.风险的补偿。所谓信用卡风险补偿是指发卡行通过一定的途径,对业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融风险损失寻求部分或全部的补偿,以减少或避免信用卡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的方法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就是在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止机构主动将信用卡风险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定期从信用卡业务所获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对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以弥补风险损失或坏帐,结余部分冲转利润。在实际中,总有一部分损失不能避免,要由发卡行承担这部分责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就能有效处理这种风险损失。而且这种手段花费的成本不大,尤其是它可以与前述预防、分散转移等措施共同使用。在信用卡透支纳入贷款管理后,在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无效时,可以核销冲减。((((

四、 几点建议

通过上面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特别重视风险的预防工作,制订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应重视对业务人员及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发卡机构内部的管理。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要求客户交存备用金、提供担保。要加强对透支及挂失止付的管理,制定合理的透支和挂失止付操作规章,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尽量向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准备金帐户。实在没把握的,要果断采用风险的回避策略。总之,有效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宗旨。

此论文仅供参考...

3、交通违法乱开罚单-(违法代码)

可以向交警所在地的公安局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到你所违章的高速公路所属行政区域,找到对应的公安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可。

4、驾驶证被罚款,没扣分!本人不知情?求帮忙!

同时违反了两项60110的意思是: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记分: 0
罚款金额: 50
10750
是在车厢或车门没有关好时行车。
记分: 0
罚款金额: 50

当时可能是你后备箱装东西没盖上并且在高速上行车(一般都不系安全带的)被高清拍摄下来了。
正常只和行车证管理,检车的时候才罚款。
那驾驶证的罚款你缴纳了吗?如果你没有缴纳。只是有那两条记录,很有可能驾驶证号重复(有这种现象我遇到过)或技术故障所致,请申诉查询。

5、养台奔驰新款E级一年要花多少钱?

如果纯粹从养车的角度来说,一年六万块钱养一辆奔驰E级轿车,可以说是绰绰有余。当然,前提是生活中的其他开销都不用你管。

奔驰E级,作为豪华品牌中大型轿车的标杆级存在,起售价42.28万元。虽然上市多年,但是凭借着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综合实力的加持,至今几乎都没有优惠。所以要想拥有一台奔驰E级轿车,起码你得准备50万元。

对于一个年收入只有6万的人来说,靠自己的收入去买奔驰E级,几乎天方夜谭。所以我们可以理解,这辆奔驰E级是你的父母,或者丈母娘送给你。你在购车上不用花一分钱,但是后期使用的钱得自己掏。于是你就犯难了,这辆奔驰E级到底要不要。

主观上你很想要,但是又怕自己的能力养不起这辆车。那么我就来算一算,养一辆奔驰E级轿车,究竟一年要花费多少钱。

首先保险的费用是免不了的,第一年购车的时候不用你掏钱,第二年自己买。如果没有事故的话,第二年的商业险有7-8折的优惠。综合下来大概在10000左右。

其次就是油钱,一年2万公里来计算,奔驰E级的工信部综合油耗是7L,实际使用油耗应该在10L左右。一年的用油是2000L,目前95号汽油差不多在7.5元左右,也就是说一年的油费在15000元左右。

接着就是保养的费用。奔驰E级的保养周期的10000公里一保。也就是说一年两次保养,平均一次的费用大概是1500左右,一年的保养费用就是3000元。

这样算下来,一辆奔驰E级轿车一年的基础费用就是10000+15000+3000=28000元。

其他的还有违章、维修等不可控的费用,就算2000吧。凑个整,一年的费用差不多是30000元。(维修这块主要是小打小闹的,毕竟车都不是你买的,那种动辄几万的维修还是求助送你车的人吧)




6、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风险解析及防范?

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由于其方便快捷,受到公众客户的青睐。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卡银行、发卡数量、交易金额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也有了银大的改善。就拿上海市来说,到2002年底,全市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3565万张,比上年增长27.5%。银行卡交易笔数10750万笔,交易总金额1065亿元,布放ATM3282台,POS16938台。2002年全年银行卡联网商户数量从年初的2184家增加到5780家,入网POS16234台,全年ATM和POS跨行总交易清算为5185.72笔。(据保守估计,到2007年,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建设总投资将超过100亿人民币,年总产值将达200亿人民币以上,从业人员也将高达3万人左右)
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许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的来源。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成。
一 信用卡风险的产生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们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来弥补的,因此,信用卡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就突出了。
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造成的。比如说:各家商业银行除建行对信用卡消费来用的是密切和签字两种确认关系的方式之外,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持卡人持卡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这些都是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也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发生。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是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的用卡意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
二、三方对于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所持的不同观点
但是,几年来,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的态度和行为不一,社会各界对此也意见不一。支持密码确认制的认为:这是为了满足持卡人消费习惯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而且不少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习惯,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方便,签名确认制能够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不少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所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上的照片为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这些法规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的漏洞之多。
从目前来看,支持密码确认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用密码确认制的银行特别强调这是用户强烈的需要。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公布的资料,在其发行的近10万张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选择密码确认,只有1.7%的人选择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对密码制的支持。似乎信用卡消费采用密码确认制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是最为安全的手段。主张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签名不能有效的确认“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的防范信用卡盗用,保障持卡人(经发卡人同意而向其核发信用卡的,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信用卡特约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经发卡行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有人。究竟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的身份,依据是什么?我们从现在发行量较大,持卡人数较我,使用范围较广的信用卡发卡行的消费使用章程中来观察。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彩色照片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农行信用金穗卡单程: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在特约商户购特消费。
从以上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使用须知中分析不能得出,特约商户应该是通过“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件根据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签字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或者信用卡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来确认同一性的。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需要持卡人的签名样式有特殊需要,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惯用字体随便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鉴定书写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约商户应具有鉴定签名的措施,这就包括一定的技术设备,一定要有良好的鉴定经验的人员,而事实上特约商户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也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现在鉴定技术本身发展的水平,从经济角度考虑,也是没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毕竟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十分关键,而在民事活动中不是这样,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那当事人对一定事实的信任,法律给予一定条件下的推定。
所以说,在国内,签字并非特约商户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样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一致,这真正的意义在于,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我们用现金进行消费时,交易是及时清结的,消费者从商哀悼手中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其实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买卖。商户只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小票,以各消费者报销,退货或用作商户承担产品责任的证据,或根不提供任何凭据。
而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当商户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是没有向商户支付价款的,给驰一定的信用,之后由发卡行向商户进行支付,这样的商户必须保留自已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负有向自己支付的业务。“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致,证明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授信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根据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信用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都无法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另外,发卡行均规定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足见信用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利益所在,他们对签名的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签购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一来,各种应注意义务和责任都被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但起本身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金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帐清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行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三个法律关系,信用卡消费中,发卡行承诺对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交易的特约商户承担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行付款的。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如果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不尽注意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因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该由它自己承担,发卡人不应该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注意义务都和损失都被银行和特约巧妙、不公和堂皇地转嫁给了老实的持卡人。发卡们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注明:“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在持卡人办理持失日24小时内及持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自己负责,持失次日24小时后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如此“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似乎是银行对自己和持卡人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挂失后一定时间为界,此单前信用卡被盗用和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之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当信用卡被盗后用发生在持卡人挂失后24小时之前,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银行还款,另,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逵妻卡银行有义务、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似乎也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但是民法归责原则并非如此,它是以过错为依据的,有过错者要承担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如果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有时确实存在过错,但如果这只是一般过错,并且积极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丢失---盗用---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毕竟,为发卡行和持卡人所推崇的信用卡的特点之一就是“安全”,即信用卡不像现金那样---一旦丢失就是彻底的,确定的损失。所以不能因为持卡人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就以持卡人有过错要求其承但损失。
而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为: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可以说,美国的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如此说来,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进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的具体分析
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发卡机构因发现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可能带来风险损失,有意识地采取回避措施,放弃或拒绝某项业务。也就是说,发卡机构在对从事该项业务可能因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及冒这种风险可获得的利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利益小于损失,则设法避免。可以说这是最简单的风险处理方法。如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由于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全面的调查或不能确信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为避免以后风险的发生而主动拒绝授予该申请人信用卡的行为就属于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的措施干净利落,发卡行对该项业务根本不需担心以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成本非常小甚至是零成本。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伴随零成本的就是零收益。因为放弃或拒绝某笔业务也就放弃了从事该笔业务可能带来的收益。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要以“三性”为经营方针,(((尤其是盈利性,没有盈利,银行就没有生命力。而且,目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率比较高,国内各大银行都在竞相开展信用卡业务,如果经常采用回避风险的做法,这将对他的业务开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很难与其他的银行竞争。所以回避风险尽管极为有效,但却是很不经济的,在将风险挡之门外的同时,也将收益拒之门外。因此,回避带有消极御防的性质,是一种权宜之计。银行不能因噎废食,不论风险大小一律采用回避的方法。
2. 风险预防
预防策略是指信用卡风险尚未发生时,发卡机构事先采取的一定的防备性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策略与回避策略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一种主动、积极的策略,由银行主动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和损失规模。当前风险防范的手段大体有对持卡人风险防范、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发卡机构内部风险防范以及对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风险防范等。
与信用卡风险的其他策略手段相比,预防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廉、社会效果良好等优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目的。预防措施做得好,信用卡违法行为发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就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如何正确面对风险。因为风险并不等于损失,有些风险未必会真正会发生。(((我们要权衡风险与可能带来的收益比例,如果确定收益会大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就应该大胆去做。
在实践中,银行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很多,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对持卡人用卡知识的指导、加强对透支和挂失止付工作的管理等等。这里仅对透支和挂失止付管理进行具体分析。
(1)透支风险管理。“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发卡行发放的一种贷款,但是与其他贷款不同,它一般是在支付结算与授权过程中形成和发现的。”(((信用卡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正常透支,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特别是我国电子化手段发展滞后,止付名单传递速度慢,自动授权设备不完善,加上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漏洞、特约商户审单不严等原因,恶意透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但是能不能因为恶意透支会造成大的损失就对透支业务产生害怕心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信用卡透支利息率非常高。信用卡业务收益来源中主要有持卡人年费、信息交换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手续费和所得等 ,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就是利息收入(国外很多银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到了全部信用卡业务收入的80%)。
通过比较,很容易发现透支业务的开展是有利于发卡行的,纵然透支风险确实存在。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取消客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透支与恶意透支。要尽量增加合理透支的笔数,压缩甚至杜绝恶意透支的笔数。实践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大收益也大),将风险管理作为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不搞协议透支,尽量减少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环节,提高结算速度,从而及时核算信用卡透支,保障银行的正常收益。
(2)挂失止付的风险管理。信用卡止付是在信用卡业务中因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盗、恶意透支以及违反信用卡章程等,由发卡行实施的,为保护持卡人及发卡行自身利益的行为。止付可以提高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有效降低信用卡风险。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是挂失时间的确定以及挂失止付后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挂失止付时间的确定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发卡机构都有自己的挂失止付时间及责任承担规定。对于挂失止付前的损失,各发卡行章程都规定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对于挂失后的风险,规定不一。根据国内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参见王正中主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通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有以挂失当时、挂失后24小时、挂失的次日24小时、挂失后36小时等为时间点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那么,银行规定挂失后一段时间内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是否就一定有利于银行呢?诚然,发卡行这样规定能减少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降低运营成本。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的。根据法律的实证性经济分析,“是要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也即先要判断双方各自预测和防范这一风险的成本的高低,然后决定由花费较少的一方承担这一风险及责任。从持卡人与发卡行两者来看,无疑发卡行最容易预测和防范这种风险。发卡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就应该预见到信用卡容易丢失以及容易被冒用的风险,而且也只有发卡行才能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被冒用。再者,即使损失真的发生了,发卡行也可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措施来转移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而这持卡人是很难做到的。可见,发卡行在预防挂失后的风险成本明显要低。
而且,实践中当发生争议诉诸于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疑问,况且国内信用卡业务正蓬勃发展,如果发卡行果断地承担挂失后造成的损失风险,能有效地吸引客户和发展特约商户,这对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有重要意义。深圳发展银行的做法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
3.风险的分散转移。分散转移方法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发卡行通过某些合法的交易方式或业务手段将自己所面临的信用卡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移的对象一般是保证人、持卡人和保险公司等。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出这种策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的分散转移必须要以有人承担为条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分散转移应该是正当合法的。
风险转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成本不同,收益也不同。只有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它们。
(1)向担保人转移。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发卡机构会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人或单位,并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持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从而把风险转移给担保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经常发生争议,特别是在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些发卡行规定从担保确定之日起担保人须承担透支的全部数额,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担保人与发卡机构签订了合同,愿意承担持卡人的付款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愿意承担恶意透支的全部损失,尤其是信用卡挂失止付后被冒用后的损失,因为这个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提出担保人承担的是最高额担保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银行在技术上是否能预防和制止恶意透支来分配责任。((((我们估且不去讨论发卡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是否会受法院判决的支持,至少这样规定会损害担保人的积极性,甚至发卡机构的社会形象,这对担保业务的开展无疑是一个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发卡行应注意的是应该怎样来设计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才是最经济的,花费的成本较小,收益较大。
(2)向持卡人转移。如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用存单、有价证券等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此外,还有常用的方法是通过透支帐户的管理以及挂失止付方式把风险尽可能向持卡人转移。
(3)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今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这里要注意的是风险损失的划分、保险的期限、保费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等
4.风险的补偿。所谓信用卡风险补偿是指发卡行通过一定的途径,对业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融风险损失寻求部分或全部的补偿,以减少或避免信用卡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的方法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就是在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止机构主动将信用卡风险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定期从信用卡业务所获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对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以弥补风险损失或坏帐,结余部分冲转利润。
在实际中,总有一部分损失不能避免,要由发卡行承担这部分责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就能有效处理这种风险损失。而且这种手段花费的成本不大,尤其是它可以与前述预防、分散转移等措施共同使用。在信用卡透支纳入贷款管理后,在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无效时,可以核销冲减。
四、 几点建议
通过上面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特别重视风险的预防工作,制订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应重视对业务人员及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发卡机构内部的管理。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要求客户交存备用金、提供担保。要加强对透支及挂失止付的管理,制定合理的透支和挂失止付操作规章,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尽量向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准备金帐户。实在没把握的,要果断采用风险的回避策略。总之,有效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宗旨。

7、交通违章代码10750如何处理

10750交通违法行为代码意思是: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行为代码简称:车门未关好、车厢未关好,根据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1项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法律法规条款,会做出如下处理:罚款50元等处理。太平洋汽车网提醒您:退一步心顺路宽都平安,抢半步车挤人怨招祸端。

8、机动车交通违章代码是什么意思10750违章代码罚款

违法代码:10750
违法行为: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违反条款:《条例》第62条第1项
处罚依据:《法》第90条
扣分:0
罚款金额:50
其它处罚:无

9、我写论文的方向是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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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风险解析

内容摘要: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发卡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自身的问题,发卡行是一切问题的源头,银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机会,导致风险的不断发生,银行应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的管理,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以防止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提高发卡行的权利,使之能正常的、高效的、合法的经营。特约商户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上下连接的过程应十分注意,把好每一个关口,堵住每一个有可能发生的漏洞。另外,自身的风险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应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及他的权利。持卡人是三者之中的弱势群体,除自身应注意“自保”之外,还应注意一些不合理的法规条款等,应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总之,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还不十分成熟,各种法规还不十分完善,应多借鉴国外的经验,更多地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法律或规定,不能只做行业利益的保护者,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推动银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信用卡 风险 解析

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由于其方便快捷,受到公众客户的青睐。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卡银行、发卡数量、交易金额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也有了银大的改善。就拿上海市来说,到2002年底,全市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3565万张,比上年增长27.5%。银行卡交易笔数 10750万笔,交易总金额1065亿元,布放ATM3282台,POS16938台。2002年全年银行卡联网商户数量从年初的2184家增加到 5780家,入网POS16234台,全年ATM和POS跨行总交易清算为5185.72笔。(据保守估计,到2007年,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建设总投资将超过100亿人民币,年总产值将达200亿人民币以上,从业人员也将高达3万人左右)
信用卡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许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的来源。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成。
一 信用卡风险的产生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发卡们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来弥补的,因此,信用卡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就突出了。
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造成的。比如说:各家商业银行除建行对信用卡消费来用的是密切和签字两种确认关系的方式之外,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持卡人持卡消费不需要输入密码。这些都是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也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了风险的发生。
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是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信用卡的用卡意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
二、三方对于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所持的不同观点
但是,几年来,各银行对信用卡消费采用签名确认制还是密码确认制的态度和行为不一,社会各界对此也意见不一。支持密码确认制的认为:这是为了满足持卡人消费习惯和保障安全的需要,而且不少发卡银行也已经付诸实践。支持签名确认制的认为:签名确认制符合信用卡的国际习惯,密码信用卡会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方便,签名确认制能够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不少银行仍采用签名确认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26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3条: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1)确为本单位所受理的信用卡;(2)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 或“专用卡”等字样;(4)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上的照片为持卡人相符;(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这些法规可以看出,银行信用卡的漏洞之多。
从目前来看,支持密码确认制的呼声越来越高,采用密码确认制的银行特别强调这是用户强烈的需要。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公布的资料,在其发行的近10万张信用卡中,98.5%的持卡人选择密码确认,只有1.7%的人选择签名确认。中国银联也表示对密码制的支持。似乎信用卡消费采用密码确认制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是最为安全的手段。主张信用卡消费密码确认制的人提出的核心理由是:目前签名不能有效的确认“持卡人”(向特约商户提示信用卡的人)的身份,不能很好的防范信用卡盗用,保障持卡人(经发卡人同意而向其核发信用卡的,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及附属卡持卡人)的用卡安全。
消费者持卡进行消费时,信用卡特约商户需要对“持卡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持卡人”与持卡人的同一性,即“持卡人”是经发卡行同意而合法使用信用卡的持有人。究竟特约商户是如何确认“持卡人”的身份,依据是什么?我们从现在发行量较大,持卡人数较我,使用范围较广的信用卡发卡行的消费使用章程中来观察。
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本人身份证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在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直接消费购物,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使用龙卡时需要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彩色照片龙卡免示)并按本行规定在取现、消费、转帐等凭单上签具真实姓名。
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农行信用金穗卡单程:金穗卡持卡人凭金穗信用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帐,在特约商户购特消费。
从以上列举的几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使用须知中分析不能得出,特约商户应该是通过“持卡人”出示的身份证件根据信用卡姓名拼音和签字与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身份证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或者信用卡照片与“持卡人”形象一致性来确认同一性的。
如果签名是确认“持卡人”身份的方式,并且不需要持卡人的签名样式有特殊需要,甚至持卡人可以用惯用字体随便写几个字,通过书写习惯鉴定书写人的同一性。那么特约商户应具有鉴定签名的措施,这就包括一定的技术设备,一定要有良好的鉴定经验的人员,而事实上特约商户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并且这样做也是不实际的,除了考虑现在鉴定技术本身发展的水平,从经济角度考虑,也是没有必要的,成本非常高,毕竟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交易,交易要求方便快捷,严格的笔迹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十分关键,而在民事活动中不是这样,民事活动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那当事人对一定事实的信任,法律给予一定条件下的推定。
所以说,在国内,签字并非特约商户核实“持卡人”的身份,确认“持卡人”与样卡人同一性的手段。要求持卡人的签名一致,这真正的意义在于,签名是持卡人交易意思表示的证明。
当我们用现金进行消费时,交易是及时清结的,消费者从商哀悼手中得到商品或服务,并向其支付现金,双方之间不需要一定形式的合同,因为合同其实是当事人对未来的买卖。商户只向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小票,以各消费者报销,退货或用作商户承担产品责任的证据,或根不提供任何凭据。
而信用卡消费是一种信用消费,当商户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之后,持卡人是没有向商户支付价款的,给驰一定的信用,之后由发卡行向商户进行支付,这样的商户必须保留自已已经向持卡人提供了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证明自己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发卡行作为向持卡人授信的人负有向自己支付的业务。“持卡人 ”在签购单上的签名是“持卡人”对交易的认可的意思表示,此签购单是双方交易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同时,“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名一致,证明意思表示是由拥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做出的,授信的关系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建立,根据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授信关系,发卡人即银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而后持卡人再向发卡人还款。
可以看出,在整个信用消费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之间真实的交易关系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之后的发卡行与特约商户、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关系都无法建立,而具有持卡人合格签名的签购单对双方来说都是这个真实交易关系的证明。另外,发卡行均规定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申请信用卡并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领附属卡,足见信用消费是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所以实际上,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上签的一致性是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的利益所在,他们对签名的致性进行确认是保障自己的权益,签购单是信用交易的有效凭证。这样一来,各种应注意义务和责任都被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转嫁给了持卡人,发卡人和特约商户没有承但起本身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信用卡是银行签发给那些资金状况良好的人士,用于指定的商家购物和消费,或在指定银行机构存取现金的特制卡片,具有消费信用,转帐清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是一种特殊的信用凭证。信用卡消费交易的过程是,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支付价款,持卡人再向发卡行还款,这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三个法律关系,信用卡消费中,发卡行承诺对其授信的合法持卡交易的特约商户承担付款义务,那么从民事上看,特约商户与“持卡人 ”进行信用交易时,必须首先确认“持卡人”是有发卡行授信的合法持卡人,否则它是不能要求发卡行付款的。其实这种注意义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并非为他人利益而额外负担的。从刑事上看,信用卡盗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特约商户有确认“持卡人”身份,防止犯罪的义务,如果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者故意不尽注意义务,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因为特约商户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信用卡盗用,损失应该由它自己承担,发卡人不应该向其付款,持卡人没有向发卡银行还款的义务。但是这种注意义务都和损失都被银行和特约巧妙、不公和堂皇地转嫁给了老实的持卡人。发卡们都在信用卡章程中注明:“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在持卡人办理持失日24小时内及持失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自己负责,持失次日24小时后发生的损失由银行负责)。
如此“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似乎是银行对自己和持卡人风险和责任的分配,以挂失后一定时间为界,此单前信用卡被盗用和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之后的风险和损失由银行承担。当信用卡被盗后用发生在持卡人挂失后24小时之前,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银行向特约商户付款,持卡人向银行还款,另,央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逵妻卡银行有义务、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似乎也是银行“挂失24小时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
但是民法归责原则并非如此,它是以过错为依据的,有过错者要承担责任。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如果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有时确实存在过错,但如果这只是一般过错,并且积极履行了挂失义务,信用卡的“丢失---盗用---损失”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是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毕竟,为发卡行和持卡人所推崇的信用卡的特点之一就是“安全”,即信用卡不像现金那样---一旦丢失就是彻底的,确定的损失。所以不能因为持卡人失去对信用卡的控制就以持卡人有过错要求其承但损失。
而在美国,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为: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可以说,美国的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如此说来,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进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的具体分析
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发卡机构因发现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可能带来风险损失,有意识地采取回避措施,放弃或拒绝某项业务。也就是说,发卡机构在对从事该项业务可能因风险而引起的损失及冒这种风险可获得的利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认为利益小于损失,则设法避免。可以说这是最简单的风险处理方法。如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由于发卡机构难以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全面的调查或不能确信申请人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为避免以后风险的发生而主动拒绝授予该申请人信用卡的行为就属于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的措施干净利落,发卡行对该项业务根本不需担心以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成本非常小甚至是零成本。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伴随零成本的就是零收益。因为放弃或拒绝某笔业务也就放弃了从事该笔业务可能带来的收益。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要以“三性”为经营方针,(((尤其是盈利性,没有盈利,银行就没有生命力。而且,目前信用卡业务的盈利率比较高,国内各大银行都在竞相开展信用卡业务,如果经常采用回避风险的做法,这将对他的业务开展有很大的影响,这就很难与其他的银行竞争。所以回避风险尽管极为有效,但却是很不经济的,在将风险挡之门外的同时,也将收益拒之门外。因此,回避带有消极御防的性质,是一种权宜之计。银行不能因噎废食,不论风险大小一律采用回避的方法。
2. 风险预防
预防策略是指信用卡风险尚未发生时,发卡机构事先采取的一定的防备性措施以减少或降低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策略与回避策略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一种主动、积极的策略,由银行主动通过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和损失规模。当前风险防范的手段大体有对持卡人风险防范、特约商户风险防范、发卡机构内部风险防范以及对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风险防范等。
与信用卡风险的其他策略手段相比,预防具有安全可靠、成本低廉、社会效果良好等优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目的。预防措施做得好,信用卡违法行为发生的机会就大大减少,就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的发生,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如何正确面对风险。因为风险并不等于损失,有些风险未必会真正会发生。(((我们要权衡风险与可能带来的收益比例,如果确定收益会大于风险造成的损失就应该大胆去做。
在实践中,银行可采取的预防措施很多,如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对持卡人用卡知识的指导、加强对透支和挂失止付工作的管理等等。这里仅对透支和挂失止付管理进行具体分析。
(1)透支风险管理。“信用卡透支实质上是发卡行发放的一种贷款,但是与其他贷款不同,它一般是在支付结算与授权过程中形成和发现的。”(((信用卡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正常透支,一般不会有太大的风险。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恶意透支造成的损失直接构成信用卡业务成本。特别是我国电子化手段发展滞后,止付名单传递速度慢,自动授权设备不完善,加上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漏洞、特约商户审单不严等原因,恶意透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但是能不能因为恶意透支会造成大的损失就对透支业务产生害怕心理呢?我们来分析一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信用卡透支利息率非常高。信用卡业务收益来源中主要有持卡人年费、信息交换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手续费和所得等 ,其中占最大比例的就是利息收入(国外很多银行的透支利息收入占到了全部信用卡业务收入的80%)。
通过比较,很容易发现透支业务的开展是有利于发卡行的,纵然透支风险确实存在。所以我们不能轻易取消客户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合理透支与恶意透支。要尽量增加合理透支的笔数,压缩甚至杜绝恶意透支的笔数。实践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风险大收益也大),将风险管理作为利润最大化的途径,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按照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有关规定,不搞协议透支,尽量减少信用卡交易资金结算环节,提高结算速度,从而及时核算信用卡透支,保障银行的正常收益。
(2)挂失止付的风险管理。信用卡止付是在信用卡业务中因持卡人信用卡遗失、被盗、恶意透支以及违反信用卡章程等,由发卡行实施的,为保护持卡人及发卡行自身利益的行为。止付可以提高发卡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有效降低信用卡风险。实践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是挂失时间的确定以及挂失止付后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
挂失止付时间的确定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发卡机构都有自己的挂失止付时间及责任承担规定。对于挂失止付前的损失,各发卡行章程都规定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对于挂失后的风险,规定不一。根据国内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参见王正中主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通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有以挂失当时、挂失后24小时、挂失的次日24小时、挂失后36小时等为时间点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那么,银行规定挂失后一段时间内风险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是否就一定有利于银行呢?诚然,发卡行这样规定能减少由此带来的风险损失,降低运营成本。但是,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这是不符合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的。根据法律的实证性经济分析,“是要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也即先要判断双方各自预测和防范这一风险的成本的高低,然后决定由花费较少的一方承担这一风险及责任。从持卡人与发卡行两者来看,无疑发卡行最容易预测和防范这种风险。发卡行在开办此项业务时就应该预见到信用卡容易丢失以及容易被冒用的风险,而且也只有发卡行才能有效地预防信用卡被冒用。再者,即使损失真的发生了,发卡行也可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措施来转移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由此带来的损失,而这持卡人是很难做到的。可见,发卡行在预防挂失后的风险成本明显要低。
而且,实践中当发生争议诉诸于法院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有疑问,况且国内信用卡业务正蓬勃发展,如果发卡行果断地承担挂失后造成的损失风险,能有效地吸引客户和发展特约商户,这对树立良好的银行形象有重要意义。深圳发展银行的做法无疑是具有前瞻性的。
3.风险的分散转移。分散转移方法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指发卡行通过某些合法的交易方式或业务手段将自己所面临的信用卡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承担的一种策略。风险转移的对象一般是保证人、持卡人和保险公司等。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出这种策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的分散转移必须要以有人承担为条件。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分散转移应该是正当合法的。
风险转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成本不同,收益也不同。只有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它们。
(1)向担保人转移。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发卡机构会要求申领人提供担保人或单位,并在签订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持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从而把风险转移给担保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经常发生争议,特别是在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些发卡行规定从担保确定之日起担保人须承担透支的全部数额,这是值得商榷的。虽然担保人与发卡机构签订了合同,愿意承担持卡人的付款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愿意承担恶意透支的全部损失,尤其是信用卡挂失止付后被冒用后的损失,因为这个数额是难以确定的。正因为如此,国内有学者提出担保人承担的是最高额担保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银行在技术上是否能预防和制止恶意透支来分配责任。((((我们估且不去讨论发卡机构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是否会受法院判决的支持,至少这样规定会损害担保人的积极性,甚至发卡机构的社会形象,这对担保业务的开展无疑是一个负面影响。
因此,银行发卡行应注意的是应该怎样来设计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时间、数额及担保的范围才是最经济的,花费的成本较小,收益较大。
(2)向持卡人转移。如在申请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求申请人用存单、有价证券等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此外,还有常用的方法是通过透支帐户的管理以及挂失止付方式把风险尽可能向持卡人转移。
(3)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如今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这里要注意的是风险损失的划分、保险的期限、保费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等
4.风险的补偿。所谓信用卡风险补偿是指发卡行通过一定的途径,对业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金融风险损失寻求部分或全部的补偿,以减少或避免信用卡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的方法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就是在信用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止机构主动将信用卡风险纳入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定期从信用卡业务所获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准备,对准备金进行专户管理,以弥补风险损失或坏帐,结余部分冲转利润。
在实际中,总有一部分损失不能避免,要由发卡行承担这部分责任。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就能有效处理这种风险损失。而且这种手段花费的成本不大,尤其是它可以与前述预防、分散转移等措施共同使用。在信用卡透支纳入贷款管理后,在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无效时,可以核销冲减。
四、 几点建议
通过上面对信用卡风险管理经济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特别重视风险的预防工作,制订严密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应重视对业务人员及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发卡机构内部的管理。在信用卡申领过程中,要求客户交存备用金、提供担保。要加强对透支及挂失止付的管理,制定合理的透支和挂失止付操作规章,加强与保险机构的联系,尽量向保险机构投保。同时要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建立风险准备金帐户。实在没把握的,要果断采用风险的回避策略。总之,有效地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是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宗旨。

参考文献:
1、上海《文汇报》2003年4月15日,第14版。
2、上海《国际金融报》2003年3月26日,第五版。
3、《民事诉讼法》
4、《商业银行信用卡运作》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5、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 网上摘录
6、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 网上摘录
7、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网上摘录
8、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网上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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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也出现过你这种情况。先去交管所领罚单,然后去指定的银行交钱。和在本地违章的交钱银行不一样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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