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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03 10:29:39

1、你们知道交通违章的案例怎么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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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案例

1、 某会员(以下简称A) 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
事故经过:2002.02.20PM19:20 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发现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 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劝说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如实讲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扣留。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第二日中午依然未见B的人影,交通支队将事故车辆及相关手续发还给A。A写出事故经过由办案警官签字认可。七日后,B的子女及事故见证人到交通队报案,并带来医院相关证明,得知B年龄71岁,事故导致腿部骨裂,肋骨3根骨折。警官去B家中核实情况,B所述事故经过与A完全相同,据此警官于2002.03.07日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B于上述时间、地点自北向南横穿车行道,适有A驾驶小客车自西向东驶来,小客车前部撞到B的身体,B受伤,小客车损坏。
经调查:B横穿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先行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A驾驶车辆未保证安全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认定B负此事故主要责任;A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提示:(1)、本次事故中尽管B自行离开现场,作为一般当事人的心态,必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但A必须亲自去交通队报案,并写明事故经过由警官认可。否则手上无任何证据,一但B前去报案,诬告A逃逸,A无人证,事故经过很难讲清。
(2)、此事故车辆的受损状况明显是与人相撞导致,如果没有交通队的事故证明,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也无法理陪。

3、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4、因为违章停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的案例

你好,你是主要责任,马自达车主责任不大,如果一定要追究,也有违章停车的责任,但是你依然占80%责任,主要看交警判断,你是否涉嫌超速等,如果是正常驾驶,也是机动车主责任。详情参考交通安全法,建议你直接咨询保险公司或者律师。

5、习惯性安全违章案例

习惯性违章是现场安全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很容易在操作人员(特别是有丰富经验的老职工)中出现,通过对某石化厂操作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有10%左右的操作人员在日常操作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习惯性违章行为。2005年3月30日,某大型氮肥厂合成车间在辅锅点火过程中,操作人员先开油阀后伸火把,使辅锅内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当火把一伸进辅锅炉膛内时,发生闪爆事故。

6、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案例

某县一化工厂有生产科.技术科.销售科.安全科和工会等.2006年5月3日,该厂氨气管道发生泄露,3名员工中毒.在事故调查时,厂长说:因管道腐蚀造成氨气泄露,为不影响生产,厂里组织几次在线堵漏,但未成功,于是准备停车修补:生产副厂长说:紧急停车过程中,员工甲未规定程序操作,导致管道压力大增.氨气泄露量增大,采取补救措无效后.通知撤离,但因撤离方向错误.导致包括甲在内的现场3名员工中毒.员工甲说:发现泄露后没多想.也没戴防护面具就进行处理,再说厂内的防护面具本就很少而且很旧.未必好用.员工乙说:当时我是闻到气味,感觉不对才跑的.可能是慌乱中跑的方向不对.以前也没人告诉过什么情况该往哪里跑.如何保护.现在才知道厂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科长说: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厂里下达给安全科的任务,由安全科员工组成编制组,预案经我审查后.由生产副厂长签发.事故调查人员调查调查确定厂长.生产副厂长.员工甲.员工乙和安全科长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并发现预案签发人为已调离该厂的原生产副厂长,签发日期为2005年7月8日,预案没有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回答一下问题:
1按照应急准备要素的要求,指出该厂在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
2指出该厂的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结合此次氨气泄露事故.说明该类应急救援预案中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应包括的内容. 回答一、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企业配备消防器材大家都知道,但是配备带压堵漏器具、器材和安全防护系列知道的人就少的可怜了,作为应急准备工作主管要为主帅,生产厂长为副帅,安全领导为带压堵漏装备执行管。由主管领导授权安全科长装备好带压堵漏器具和器材,再派遣几人去专业堵漏公司学习,做好这些才能编制泄漏应急方案和预案,方案和预案见 http://www.lou.cn硬件到位后方案和预案才能真正等到执行和落实,巧妇难做无米之炊。回答二、预案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问题在于没有关于泄漏方面的硬件装备,光靠文字预案是无法执行和落实的。建议是先采购YFX8一分种带压止漏带、G5强力拉紧器等带压堵漏装备,然后按照带压堵漏行业内十种技术工艺的使用方法和应用范围制订泄漏紧急抢险方案和补充预案,参考上海光本带压堵漏标准编写组编写的带压堵漏标准。 回答三、紧急疏散撤离:带压堵漏行业全称为“不停产不动火快速带压堵漏行业”首先实施带压堵漏方案,未成功再实施预案,还未成功人员要紧急疏散撤离,方法为进入泄漏现场前就要制定现场紧急疏散通道方案,比如紧急疏散通道必须是泄漏上风口,如果没有上风口或必须往下风口撤离,那就要事前发给GBF-81Q放毒酸碱服装或面具,如果是在凹坑里堵漏还必须要将凹坑两侧挖出台阶式安全撤离通道,到紧急撤离时在堵漏工安全带上连接上长绳,凹坑外派人拉长绳等......。紧急疏散预案制定还有很多,详见光本企业带压堵漏标准。
参考资料:上海光本带压堵漏标准编写组www.lou.cn

7、行人闯红灯事例

2013年5月3日至4日,《法制日报》记者分别到北京望京地区广顺北大街和北四环惠新东桥下进行调查发现,对红灯熟视无睹者甚多。

2013年5月3日16时30分至17时,广顺北大街与湖光北街交叉口,在无交警和协管员的情况,仅南侧东西向闯红灯的行人就多达283人。

2013年5月4日17时30分,正值交通高峰期,惠新东桥下有8名协管员维持秩序,但面对协管员的规劝,一些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半小时里一侧马路有45人闯了红灯。

(7)违章案例扩展资料

实际上交管部门对行人闯红灯等行为进行罚款早就存在了。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但之前由于大多数人认为闯红灯只是生活细节和习惯反对处罚,导致处罚难度太大,交警发现违法行为后进行处罚的不到5%。

对于现在很多城市大规模对行人闯红灯进行处罚,时机已经成熟。随着交管部门以及社会对交通安全的宣传,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大多数人已认识到闯红灯是违法行为、危害大,对交警执法能够理解和支持。

8、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

《乘客开车门无意撞死人需担责》
 一,案情
2010年2月23日下午4时许,28岁的山西小伙赵军和妻子张玲及一位朋友在安宁区刘家堡乘出租车前往汽车西站预备回老家。而在兰州打工的26岁临潭县小伙丁乐当天开着朋友的助力车预备到市区办事。丁乐骑车和赵军乘坐的出租车分别在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前后相隔不远同向而行。
当出租车行至乱庄村地段时,坐在后排右座的赵军接到朋友的电话有事需提前下车,便示意司机师傅泊车。司机柴龙将车头右转,从两条绿化隔离带之间的断口处穿过,车身微斜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合法赵军开启车门,右手还未从把手取下,丁乐驾车驶过此地,左侧车头径直撞向刚打开一半的车门。只听“砰”一声巨响,丁乐飞出十多米远,跌落在地不省人事。后丁乐被送往兰石病院救治,但终因头部重伤抢救无效于3月6日身亡。
二,车门伤人,司机需负责吗?
3月5日,交通事故责任结论认定完毕,赵军负有主要责任,驾驶员柴龙和受害人丁乐承担次要责任。4月9日下战书,赵军被传唤到交警队后,立即被予以收押。以为丈夫没有任何过错的张玲,急忙联系律师为丈夫“申冤”。4月11日,白银至公律师事务所韩国福律师接受张玲委托,成为赵军涉嫌交通肇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援助律师。4月12日,综合分析案情后,韩律师向安宁交警大队的上级单位、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递交复核申请,要求依法公正裁决应由驾驶员柴龙与受害人丁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军无责。韩律师对刑事拘留决定也提出异议。同时,丁乐的家人也提出复核申请,坚持以为应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4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召开定案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复核后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赵军代办代理律师韩国福以为,交警部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拘留赵军的决定书系“定性混乱,合用法律不当,所做决定没有依法裁决”。由于赵军只是一名出租车乘客,并非道路交通运输职员,根本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我是第一次碰到并代办代理这么特殊的“乘客交通肇事被刑拘”的案件。首先赵军作为乘客的身份,就不符合“交通运输职员,或者非交通运输职员”的交通肇事罪主体要件。打个比方,即偷开他人车辆,没有驾照的未成年人开车等等这些“没资格开车,手握方向盘驾驶车辆”的人才长短交通运输职员。针对本案综合判定,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划定,赵军作为客运合同的顾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在到达目的地后泊车。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规泊车。也就是说,出租车驾驶员泊车的位置是其承担何种责任的枢纽。我的理解,该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受害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赵军在不存在指使、强令驾驶员违章驾车的条件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充其量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你好,宋某在执法过程中违反了: 行政执法的普遍要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宋某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郭某的违法违章事实的前提下实施处罚,是典型的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有告知义务,必须要完整、明确、清楚地告诉行政相对人执法理由和执法依据,“根据有关规定”这一说法,显然是和以上要求不配套的。 行政处罚的实施,执法人员必须要向被处罚人开具加盖财政部门印签和处罚机关的处罚通知书,然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做到罚收两条线,不能当场向执法人员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在20元罚款基础上加处罚款20明显违反规定。 最后宋某不发放处罚通知书,也不出具任何收据,更是违反处罚法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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