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力违章事例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2、收集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案例各三个(急)
民事违法主要来是违反源了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责任是和财产有很大关系的,可以说是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的纠纷都是这方面的。
行政违法主要是指违反了国家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说饭店的卫生和防火措施不符合标准就是行政违法。
刑事违法是三个惩罚措施最严厉的主要是针对对他人造成生理心理上伤害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主要方式是使用暴力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还有一些附加刑,主要是限制人的自由。
3、民事违法行为例子有哪些?
1,违反合同的行为,即没有合法理由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权力的行为。比如:消费者被骗;在未知情况下,个人肖像、名誉被用于商业活动;被殴打或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生健康受到侵害。等等
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主要的是看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还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触犯刑法行为的。
简单来说,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就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所谓的民事违法行为,只能说违法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需要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
例如:在网上传某人绯闻或者隐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是民事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在网上转播危害公共安全的谣言,造成公众恐慌的,但没有严重后果的,就是行政违法,会受到治安处罚;在网上传播企图颠覆政府国家的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构成刑事违法,要受到刑事制裁。
4、民事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1、2006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
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
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
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
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
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
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2、朱某在工厂浴室捡到苏某的进口手表,先说第二天归还,后来又说自己把手表弄丢了。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
我国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4)作业性违章事例扩展资料:
民事违法的主要特征:
它同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为;
2、某些民事违法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同样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违法行为,本人虽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某些情况下,违反国家民事政策和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民事违法行为。
5、河南省电力公司严重违章15条内容是什么?
1
无票作业(超出工作票范围作业)。
2
擅自解除闭锁装置,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作业。
3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作业前不验电。
4
不按顺序、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装拆接地线。
5
停电线路上工作不装设临时接地线。
6
电容器检修前不放电、不接地,电缆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7
擅自开启高压开关柜门、检修小窗、移动绝缘挡板。
8
登杆塔、高空临空作业不采取防高坠措施。
9
顺杆下滑,利用拉线、绳索上下杆塔。
10
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11
施工索道载人,吊车、铲车移动人员。
12
吊装作业时起吊物下方逗留和通过。
13
高空作业现场、深坑及井内作业不带安全帽。
14
进入电缆井、隧道等封闭空间不通风、不进行气体含量检测。
15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动火。
6、拆除工程中存在哪些违章行为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中国;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7、学生违反行为规范的事例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一)维护国家荣誉,响应国家号召.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二)穿戴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仪表庄重,和谐文雅.
(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锻炼身体.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四)举止文明.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五)情趣健康.不看宣扬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参加迷信活动.
(六)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诱惑,不失人格.
(七)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八)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民俗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对外宾以礼相待.
(九)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老师问话要起立,接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十)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十一)日常交往中礼貌待人,讲话注意场合和分寸,举止得体.待客热情,起立迎送.
(十二)未经允许不擅自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十三)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十四)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应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十五)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主动关心,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十六)按时到校,不早退,不旷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十七)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和参加课堂讨论.
(十八)认真预习,复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每天坚持阅读,收听,收看新闻.
(十九)积极参加学校,团队和班级组织的文体,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各种集合准时到达,遵守集会纪律.
(二十)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和教室的安静,不在教室,楼道,校园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二十一)爱护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涂抹刻画.借用公物按时归还,损害东西主动赔偿.
(二十二)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二十三)生活俭朴,不攀比,不乱花钱,不向家长提出不合理的生活要求.
(二十四)学会料理个人生活,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和学习用品,自己的事自己做.
(二十五)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二十六)尊重,倾听父母的意见和教导,体贴关心父母.主动把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与父母交流,礼貌回答父母的问话.
(二十七)外出和回家时,向父母打招呼.课余时间外出要向家长说明去向,未经家长允许不在外留宿.
(二十八)体贴和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
(二十九)对父母和长辈有意见,要礼貌提出,当自己的意见没被父母和长辈采纳时,要耐心解释,不顶撞,不发脾气.
五,严于律已,遵守公德
(三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用各种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十一)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三十二)遵守乘车秩序,上车自觉排队,乘车时主动购票,不喧哗,不拥挤,主动给老,幼,病,残,孕让座,不争抢座位.
(三十三)购物购票要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捡拾物品主动归还失主或交公.
(三十四)爱护公共设施,爱护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
(三十五)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引.
(三十六)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利用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获取有益的信息.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营业性网吧.
(三十七)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三十八)参观游览遵守秩序,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瞻仰烈士陵园保持肃穆.
(三十九)观看演出和比赛时做文明观众,不起哄,不无故提前退场.
(四十)弘扬正气,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遇有侵害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学会自护自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