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章建筑包括哪些?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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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即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4)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2、违章建筑主要包括哪些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内地规划许可证和建容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3、违章建筑哪些可以不拆?
违章建筑以下这些可以不拆:
1、影响建筑物和建构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2、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实施拆除的。
3、拆除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通过改正或补办手续,由“违章建筑”变成“合法建筑”的,所涉建筑可不拆除。
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以及前期土地相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正或补办一定的手续来获得最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补办手续,应该给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
4、违章建筑包括哪些
属于违章建筑的有:占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的建筑物;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建筑物;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许可证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哪些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你好来,您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用途是源办公用地,你建住宅属于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还违反城市规划法,只有单位同意不能确认合法建筑。依据《物权法》规定任何建筑应登记确权,以确权发证为准,你的住宅楼明显不属于物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拆迁时不能作为补偿对象评估补偿。 你在建设前取得单位同意而实施建房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针对你公司的同意行为应属于民事行为违法,其结果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行为有过错方应适当承担你的损失。因此,可以与公司协商获得适当补偿。
6、哪些属于违章建筑?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7、我想问一下,这个哪些违章建筑可以不拆这三条是哪个法律里规定的,第几条?
法律没有规定但行政法规有规定 .可参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专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属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