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40多亩,当事人拒绝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属于违法行为吗?政府那个部门能够处理?
我们知道,如果要使用土地的,需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城镇需要取得国土局审批,在农村需要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非法占用土地如何处罚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
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住建部通报22个全国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都有哪些?
从住建部获悉,今年6—9月,住建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在这次行动中,22个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被通报。
案例一:山西银座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的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文翠苑棚户区改造工程4号楼,项目经理贾震;建设单位为阳泉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冯俊;监理单位为阳泉市伟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栓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现场砌筑砂浆未采用重量比进行原材料配比,施工现场混凝土标养环境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施工单位未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正在使用的框架支撑结构大量构配件被拆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河北省冀州市建筑公司施工的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都市祥苑1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冯卫;建设单位为衡水世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马世香;监理单位为河北建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武宝春。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剪力墙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未进行基础结构工程验收即进行上部施工。三是塔式起重机底架撑杆螺栓松动,且采用焊接工艺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正在使用的扣件式支撑结构大量水平杆件被提前拆除,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三: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陕西省西安市华洲城DK-4-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纪海鹏;建设单位为陕西华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石永康;监理单位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素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二是模板支架剪刀撑缺失,部分设备临时用电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变幅钢丝绳防脱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隙过大,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四:四川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光华美地佳苑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翔;建设单位为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伟;监理单位为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梁宏。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工艺试验。二是模板支架剪刀撑缺失,部分可调支托螺杆安装时上下偏心较大,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司机室紧急断电开关失效,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五: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四川省成都市天府逸家三期B区2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谢维;建设单位为成都市永平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牟朝未;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川建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毛华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二是部分模板支架固定在外脚手架上,剪刀撑缺失,部分可调支托螺杆安装时上下偏心较大,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司机室紧急断电开关、变幅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失效,起升滑轮钢丝绳防脱装置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六: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云南省昆明市万辉星城蓝山郡(A区)一标段A12幢工程,项目经理陈晓明;建设单位为昆明万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何坚;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石克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竖向钢筋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卫生间混凝土翻边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人工挖孔桩未按规范要求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承载力检验。三是钢筋加工区防护棚顶部镝灯未用专用开关箱,总配电室旁一抽水泵从分配电箱接出且未接PE线(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外落地脚手架与模板支撑架用扣件固定在一起,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七:安顺市第三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的贵州省安顺市凯旋城二区HK栋商住楼工程,项目经理张声忠;建设单位为贵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金松;监理单位为安顺市宏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振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人工挖孔桩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桩基检测,钢筋进场复验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重量偏差及最大力总伸长率检验。二是总配电柜内无漏电保护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无明显可见分断点,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变幅小车防断绳装置、吊钩保险失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八: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苏省南京市西花岗保障房项目三标段6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黄思忠;建设单位为南京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沈;监理单位为南京南房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范新增。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区域模板支架与钢管扣件式落地脚手架固定在一起,模板支架未设置扫地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作业面电梯井口未设置临边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主卷扬机钢丝绳安装错误,两根钢丝绳置于同一滑轮内。
案例九: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市悦鹏半岛公寓C地块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海涛;建设单位为上海悦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宇;监理单位为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杨德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模板支架部分区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二是部分楼层楼板施工孔洞未封闭,作业层采光井、电梯井洞口周围及局部楼梯平台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钢筋加工区一台调直机外壳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石榴庄村0517-659等地块661-3-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赵威;建设单位为北京鎏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振;监理单位为建研凯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杜胜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多项资料由他人代签。二是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装置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三是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临边,未在临空侧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一:湖南朝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达尔登住宅小区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刘炳胜;建设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田彬;监理单位为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薛树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后浇带部位梁、板配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模板及支架未独立设置。二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三是塔式起重机急停开关无效,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医院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白小平;建设单位为铁力市国有资产投资工程代建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于鸿;监理单位为黑龙江正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贞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后浇带模板支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框架柱受力钢筋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顶升套架检修平台撑杆固定螺栓变形,固定不牢,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三: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伟业?富强天玺二期2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徐小海;建设单位为吉林国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玉荣;监理单位为吉林五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王亚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局部剪力墙所用单肢箍筋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
案例十四:吉林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长春市联合创意中心写字楼工程,项目经理孙烨;建设单位为吉林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高志翔;监理单位为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悬挑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主节点处的横向、纵向水平杆有拆除的现象,且架体拉结点设置数量不足,拉结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五:青海祥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2013年藏区干部职工周转宿舍(卫生系统)工程,项目经理赵延智;建设单位为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负责人马志强;监理单位为甘肃衡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复合地基压实系数检测频率不足,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单排落地钢管脚手架主节点处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横向水平杆,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钢筋加工区一加工机械未接专用保护导体PE(保护接零),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功能失效,底座斜支撑连接螺栓使用代用品、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六: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政府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标段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班冬松;建设单位为榆中盛世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安建军;监理单位为江西同济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建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地下防水工程材料、剪力墙边缘构件和梯柱箍筋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悬挑钢管脚手架搭设与方案不符。采光井脚手架与结构间连墙件缺失较多,局部立杆接头处变形,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楼面洞口防护措施大量缺失,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机多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建省漳州市万益学府花园二期1号、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施新龙;建设单位为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燕芹;监理单位为厦门象屿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魏青。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附楼顶层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柱箍筋未按设计要求加密。二是预制方桩基础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及静载检测。
案例十八: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安厨大厦工程,项目经理张宏;建设单位为杭州安厨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华平;监理单位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张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梁配筋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桩基静载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爬梯主要受力构件及连接件锈蚀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十九:江西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普通教学楼工程,项目经理石成勇;建设单位为京山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项目负责人万光炬;监理单位为浙江天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蔡国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部分钢筋未进行进场复验,房心回填土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是脚手架基础未平整夯实,无木垫板无钢底座,局部基础被破坏,无加固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机起重机起重臂杆件变形、开裂,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十: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新区再建安置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工程(二标)11号楼,项目经理陈岳兵;建设单位为湘阴县金龙新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负责人聂辉;监理单位为湖南贝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湛怀训。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砌体结构多处构造柱未设置,飘窗侧边墙体采用砌体砌筑,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机回转支承多条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十一: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海南省三亚市君和君泰二期A区9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肖兵;建设单位为三亚椰林书苑海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岳武科;监理单位为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方贵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钢筋焊接连接所用焊剂等产品无合格证,不符合规范要求。二是楼内非竖向洞口短边长度小于1500mm,未采用盖板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固定牢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标准节多处连接螺栓松动,不符合规范要求。
案例二十二: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力高澜湖御景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张献民;建设单位为江西纳裕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谢开勇;监理单位为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镇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是采光井内脚手架作业面未满铺脚手板,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附着杆缺少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
必须要严抓。
3、福建福州市长乐市漳港镇演屿村村干部利用本村耕地28亩、违章建筑建起5座13楼总面积5万多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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