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工作者怎样开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
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存在严重不当工作方式、方法问题,颁布的行政处罚决定即蒙国土资监[2008]200号、蒙国土资监[2008]201号、蒙国土资监[2008]371号坚决不执行。有法不依,公然拒不执法表示强烈不满,不能真正行使该部门的职能作用,不切实执法办事,不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保护耕地的政策是:只追求形式,不追求效果;挂羊头卖狗肉,任违章建筑肆意蔓延。打着创建和谐社会的幌子拒不执法,用创建和谐社会掩盖违法行为。保护土地的执法人员却成了违法破坏土地者的保护伞,创建和谐社会不是去违法,违法不是去创建和谐社会。请蒙城县国土资源局部分工作人员醒醒吧,工作方式、方法该改改了,依法办事有那么难吗?蒙城县国土资源局颁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纯属废纸,纯属摆设,反会助长违法破坏土地者的势头。坚决执行“二凡政策”:凡违法破坏土地者坚决保护,凡投诉信访者能糊弄就糊弄,能拖延就拖延。在蒙城县辖区内违法破坏土地现象随处可见,违法破坏土地者就是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应有处罚,所有保护土地政策只是一种形式。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就是口号提的响,光打雷不下雨有啥用,只会让老百姓看到虚荣的一面,老百姓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工作,依法办事的作风和切实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态度。有效地抑制了土地违法现象的蔓延。蒙城县国土资源局的种种不良现象在执行案子中表现的淋淋尽致,其中颁布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蒙国土资监[2008]200号、蒙国土资监[2008]201号、蒙国土资监[2008]371号文件也纯属废纸。该三份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终得不到落实,老百姓的权益始终得不到维护,任违章建筑肆意蔓延。我多次向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询问,都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一位领导直接告诉我“为了创建和谐社会,违章建筑无法拆除”,以这位领导的意思我问道:“创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执法吗?”,这位领导很干脆地回答说“就是”,还理直气壮的让我可以把他的话录下来。这位保护土地者的思想就是“创建和谐社会就是不执法,就是不管不问违法者,就是让违法破坏土地者为所欲为。”此种思想实属荒唐,国家的悲哀。希望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能够加大整治违章建筑力度,切实实行有效的耕地保护政策,拆除基本农田的违章建筑,真正行使该部门的职能作用,给蒙城人民一个交代,给国家一个交代。基本农田违章建筑不及时制止拆除,违法破坏土地现象将会日益严重,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只能成为一句空话,致使土地管理部门带头扰乱土地管理法律秩序。对土地违法者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近年来非法占地盛行的一大机制管理缺陷。对那些非法占地行为,只有严肃法纪,毫不手软的进行查处拆除,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法律法规才会被人们所重视。
2、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
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第一步,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第二步,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第三步,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决定程序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第二,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第四步,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城管拆除违章建筑
他们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们对你家的执法,只要你家是违法律筑物,他们就有权拆除,至于其他违法建筑,他们要是不拆,你可以举报他们行政不作为。
4、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的申请
法律分析: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的法律过程历经的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5、城管拆除违章建筑流程
法律分析: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 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其中,多数学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6、以拆除违章建筑来拆迁怎么办
法律分析:如果当事人对有关部门拆迁违法建筑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7、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分析: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调查程序;第三步,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