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章建筑被处罚后,还算违章建筑吗?
1、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负责的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
2、罚款后该建筑也是不合法的。但在城管应出具“违章建筑受理处罚书”后,该建筑是允许使用的,该“处罚书”就是依据。
3、违章建筑是不合法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4、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行政部门再加以干涉。如遇到拆迁,该违章建筑也将得到相应的赔偿。
5、你上述的情况,我认为只要单位肯出面,交纳土地出让金后,该房屋也可成为合法建筑。
2、违章建筑会罚款吗?如果罚款的话罚多少?如果罚过的话,还会强制拆除吗?
违章建筑不会被罚款,所以违章建筑被发现之后,都应当被依法拆除。
根据《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违章建筑,为建筑法适用地区内,依法应申请当地主管建筑机关之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方能建筑,而擅自建筑之建筑物。
第 3 条 违章建筑之拆除,由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执行之。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视实际需要置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在辖区执行违章建筑查报事项。乡 (镇、市、区) 公所得指定人员办理违章建筑之查报工作。
第 4 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
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 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第 6 条 依规定应拆除之违章建筑,不得准许缓拆或免拆。
第 7 条 违章建筑拆除时,敷设于违章建筑之建筑物设备,一并拆除之。
经公告或书面通知强制执行拆除之违章建筑,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规避拆除时,拆除人员得会同自治人员拆除之,并由辖区警察机关派员维持秩序。
第 8 条 违章建筑拆除后之建筑材料,除依建筑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没入者外,其余应公告或以书面通知违章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视同废弃物处理。
3、违章建筑被城管执法部门罚款后,还能拆除吗?
还能拆除,还是属于违法建筑,单位无权利批准建房,城管罚款以后,城建部门还是可以要求拆除房屋,违法房屋拆除不会得到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管罚款是对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罚完款之后建筑就合法了。
(3)弥渡违章建筑处罚扩展资料:
违章建筑拆迁问题:
产生违章建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而对于违章建筑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是唯一的,有没收、限期拆除,也有罚款补办手续的,而且没收、限期拆除仅限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没收或拆除的决定,是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后综合权衡作出的决策。那么,其中相当多的违法建筑还可以纠正,并于纠正后与合法建筑一样永久存续。
即使在不能纠正的违法建筑中,也还有相当部分属于影响城市远期规划的,近期内还可以为人们所利用,不必立即拆除。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我们无从知晓违章建筑最终的命运。
违章建筑不仅是当事人的财产,也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在未拆除或被没收之前,应当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认定合同有效更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也符合国家政策的意图。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参考资料:网络:违章建筑
4、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受时效限制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美好的,它一方面规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另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限制其处罚权的滥用。但是这条规定在立法表述和实际运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是“发现”一词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由被动变主动,只要违法行为在两年内被发现,何时处罚行政机关说了算。二是起算点的问题,这也恰恰是我不太明白的地方。 比如,一个人违章建筑,未办理任何施工等许可证明,等到过了两年期限后,被行政机关发现,拟作出处罚。此时到底该不该进行处罚就有两种意见: 一是不应该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起算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过两年,显然已过了处罚的时效。 二是应该处罚,因为违章建筑一直存在,就被视为违法行为没有终了,除非违法人哪一天偷偷拆除。但是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此处把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混为一谈,如果说违章建筑是一种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存在的形式的话,那么《行政处罚法》的追溯期的起止时间就没有止境了,这不符合法理,也偏离了法律正义的客观需求,这种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已经和对社会最具破坏力的犯罪行为的惩罚限度相等同,这是不可思议的。所以,违章建筑只是一个物化了的违法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行为本身,违章建筑的存在并不是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连续状态,除非该违章建筑在不停地改建或扩建当中。 可是,实际操作中,行政部门往往是这么认定的:违章建筑存在的属性,即当其对规划产生影响时,就存在了这一属性。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建设结果对规划的影响。最高法院行政庭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1995)法行字第15号)中明确:“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 故此,行政部门认为,若当事人所建设的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就始终存在,则应视为持继状态。这一点在涉及数个违法行为所建造的违章建筑中尤为明显。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其存在就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水利安全的影响,这显然是一种持续状态。”
5、2017年违建怎么处罚
您好,装修将承担违法建筑处罚的风险。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查明事实阶段
违章建筑的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因此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阶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处罚阶段
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对已经下达处罚通知的违章建筑一般怎么处理
对于违章建筑,有两种处理方式:
1、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2、是被认定违章,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6)弥渡违章建筑处罚扩展资料:
违章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
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
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小产权房”的提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租赁、占用等方式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属于违章建筑的具体类型,即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违章建筑。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扰执法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难题。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违章建筑被强拆怎么处罚
违法建筑被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确认违法,虽然不能就违法建筑本身主张赔偿损失但是可以主张因为强拆造成的建筑内的财产损失,例如:洗衣机、衣服、电视机等损失。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违法建筑的违建处罚方式:
对违法建筑的违建处罚方式主要有罚款、限期拆除和没收三种方式,具体内容为:
1、罚款。
对于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建的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
3、行政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采取行政强制拆除措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
(8)弥渡违章建筑处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9、政府对于违章建筑的房屋是如何处罚的?
我们东营市每家都交了每平方500元的罚款后都不拆了,因为领导和普通群众都有违章建筑,都是住别墅的,而且都有违章建筑,考虑到劳命伤财,所以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