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市沂水县交通违章在网上办理怎么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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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沂水违章能在临沂处理么?
(一)现场直接被抓并开具处罚书:
必须在违章所在地沂水处理违章的。回临沂是没办法处理的。
(二)不是现场被抓,被电子眼拍到:
1、属于一般的简易程序范畴,可以回临沂接受处理。
2、属于一般程序范畴,就只能在违章当地沂水的交管部门进行违章处理了。
3、违章处罚在哪里办理
可以在交警大队窗口处理,也可以用交管12123APP在线处理,有违章图片,处理违章扣分缴纳罚款都可以。
4、违章办理在什么地方
违章扣分可以去车辆所辖车管所或交警队处理。
处理所需资料如下:
1、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
2、记分人身份证原件;
3、记分人驾驶证原件;
备齐以上三种资料,由记分人本人直接去车管所或交警队服务大厅拿号排队处理即可。
提示:如果是异地违章扣分如果达到12分(比如超速50%),很多地方必须要求车主前往违章地处理,非常不便。为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请遵守交规,文明驾驶!
5、临沂有哪几个交警大队能处理违章,要地址和电话
临沂市办理违章处理业务的车管所信息提供以下几项:
(1)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
电话:0539-8028224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北京东路和东外环交汇处
(2)临沂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直属分所
电话:0539-8020616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北段
(3)河东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7308526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三和东街中段
(4)罗庄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8345923
地址:湖北路与罗六路交汇北30米
(5)蒙阴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4818016
地址:蒙阴县云蒙路143号
(6)费县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5028177-6818
地址:费县费城镇建设路西段
(7)沂南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3776915
地址:沂南澳柯玛大道中段卧龙学校对过
(8)沂水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2317866
地址:沂水县沂水镇长安街村
(9)莒南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7269030
地址:莒南县城嵋山西路168号
(10)平邑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4289122
地址:平邑莲花山路西段
(11)临沭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 0539-6260802
地址:临沭沭新西街郑山镇驻地
(12)兰陵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5536217
地址:兰陵县兰陵路东段
(13)郯城交警大队车管所
电话:0539-6221465
地址:郯城县郯城镇人民路5号
(5)沂水违章办在哪里扩展资料:
交警的具体职责: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6、交通违章处理在哪里办理?
一般可以分为网上缴费扣分或者直接去当地车管所处理违章窗口进行相应扣分处理,需要携带驾驶人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车证。从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即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不达到12分并且已将所有的罚款交清的,记分系统会在下一年(即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便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的分数值清零(清分不用钱),记分周期如此不断循环。如果,一年(即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被记12分的增考科目三)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交纳考试费用),否则您的爱证无法正常使用。如果您的驾驶证初领日期是2009年6月12日,那么,2010年6月12日止便是您驾驶证的第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在这个周期内累计记分不得达到12分。此外,驾驶员可以上当地的公安交警网,进入“信息查询”网页,选择“驾驶员信息查询”有七项,其中有“交通违章查询、满分情况查询”,输入您要查的身份证号码和驾驶证档案编号(广东省的需输入其驾驶证档案编号),再输入您的姓名,来查询一下驾驶证扣分情况,从而做好扣分准备。
7、在山东沂水违章交罚款在哪个银行
建议下载橙牛汽车管家,违章数多少、罚款多少、扣分多少,一查便知。
如果是未扣分的,可以代办,挺好用的。
不知道哪里可以处理,也有提示附近的违章处理地点,自己可以去办理
8、在沂水处理违章需要什么证件
1、处理违章时,需要到交警队办理,办理时报出车牌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工作人员会开出违章处罚决定书,然后拿着处罚决定书15日内去指定的银行交款就可以了。15日后不缴纳就会有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公安部在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