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安全生产法一共多少章多少条
新《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修正案(草案)。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
1.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2.牢固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3.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题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依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
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
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拓展资料: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2、生活中安全隐患100条,求复制呀
1、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于警惕。
2、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3、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5、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6、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7、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8、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9、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10、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11、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12、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3、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15、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16、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17、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8、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19、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20、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安全两天敌,违章和麻痹。
21、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处于麻痹。巧干带来安全,蛮干招来祸端。
22、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23、冒险是事故之友,谨慎为安全之本。
24、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25、容忍危险等于作法自毙,谨慎行事才能安然无恙。
26、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27、防火须不放过一点火种,防事故须勿存半点侥幸。
2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宁为安全操碎心。
29、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无情于违章惩处,有情于幸福家庭。
30、出门无牵挂,先把火源查。火灾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31、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32、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33、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34、安全生产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安全生产月几园,违章蛮干缺半边。
35、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36、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抓基础从大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37、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生产秩序乱,事故到处有。
38、人最宝贵,安全第一。我要安全,安全为我。
39、互让半步,处处通途。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40、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41、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42、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43、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5、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46、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8、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49、事故不难防 重在守规章。
50、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51、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52、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53、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54、劳动创造财富 安全带来幸福。
55、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56、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57、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58、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59、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60、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61、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62、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63、消除一切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工作安全。
64、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65、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67、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68、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69、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70、求快不求好,事故常来找。
71、按章操作莫乱改,合理建议提出来。
72、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73、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74、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75、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巡检麻痹。
76、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为先。
7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78、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79、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80、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81、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82、按章操作机械设备,时刻注意效益安全。
83、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升你我安全意识。
84、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85、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86、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87、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88、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
89、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90、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
91、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
92、安全勤劳,生活美好。
93、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
94、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
96、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97、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
98、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99、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100、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
3、谁有电力施工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例教育动画
我就有《电力安全生产严重违章100条常见表现与预控措施》视频
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内容
一、查综合安全管理 1. 查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落实。 要点:主要领导安全职责履行及安全工作到位情况,分管领导是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 查安委会、安全生产分析会召开情况。 要点:主要领导是否亲自主持会议,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工作安排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3. 查安全性评价开展情况。 要点:是否按周期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4. 查"两措"计划。 要点:"两措"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是否做到项目、期限、责任、资金"四落实"。 5. 查生产工区(车间)、班组搞经营创收问题整改。 要点:国家电网安监[2007]285号文件执行情况。 6. 查各级人员(含劳务用工)岗位安全培训情况。 要点: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7. 查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管理。 要点:是否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审批、公布等程序。 8. 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要点:带电作业、起重、焊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 查安全设施和安全工器具管理。 要点:安全设施和安全工器具采购、试验、使用、保管、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10. 查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 要点: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实施细则,是否严格执行解锁操作规定。 11. 查班组安全日活动。 要点:活动内容是否有针对性,记录是否齐全,班组成员对活动内容是否掌握。 12. 查管理违章、行为违章、装置违章。 要点:查管理违章,是否存在制度不全、制度不符合实际、制度不认真执行、违章指挥等现象;查行为违章,针对典型违章行为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是否严格落实;查装置违章,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13. 查"两票三制"。 要点: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期检查、统计、分 析、评价、考核;是否存在无票作业、擅自扩大工作范围、不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措施等现象。 14. 查应急预案。 要点: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电网安全、人身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是否结合迎峰度夏(冬),组织开展电网大面积停电反事故演习;是否针对台风、洪涝、覆冰、暴雪等恶劣天气,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应急处置。 15. 查安全事故统计报告。 要点:是否对今年以来本单位安全事故、障碍、异常等进行分析,提出了哪些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16. 查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要点:消防、交通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是否完善,动火工作票制度是否严格执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驾驶员管理是否到位。 二、查电网安全管理 17. 查迎峰度夏(冬)电网运行安排。 要点:是否开展电网运行方式核查,是否根据电网负荷水平、网络结构变化和重大检修等实际及时修订运行方式,重要输电断面严重故障校核计算和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18. 查电网安全运行控制。 要点:是否严格执行调度运行规程和规定,电网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是否满足要求,潮流控制极限是否满足导则标准,运行中是否存在越限情况。 19. 查电网第三道防线。 要点:低频(低压)减载实切容量是否满足要求,低频(低压)、振荡解列装置是否存在超期检验现象。 20. 查无功电压管理。 要点:无功补偿容量是否满足需要,无功补偿设备能否可靠投入,中枢点电压水平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电压过高、过低现象。 21. 查"继电保护专项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要点: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是否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是否按计划进行。 22. 查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要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落实情况,生产控制大区和管理信息大区是否实现了有效隔离。 23. 查并网电厂安全管理。 要点:是否开展并网电厂安全性评价,涉网安全要求是否明确具体,相关措施是否落实,防止厂用电全停措施是否报备。 24. 查大电网动态稳定。 要点:是否按照《关于加强预防与控制电网功率振荡的若干措施》要求,开展小扰动计算分析,机组 PSS 是否按要求投入,小电源运行管理和厂站运行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三、查生产安全管理 25. 查班组基础资料管理。 要点:规章制度、设备台帐、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是否规范、齐全、符合实际。 26. 查变电站过电压管理。 要点:防雷设施是否完好,消弧线圈是否按规定投入,接地电阻是否合格。 27. 查设备标识管理。 要点:是否按规定设置双重名称编号,色标是否规范。 28. 查设备缺陷管理。 要点:发输变配设备缺陷发现、处理是否及时,缺陷处理制度是否规范、流程是否闭环。 29. 查输电线路防护。 要点:是否建立联防机制,及时解决线路通道内房线、树线矛盾,防盗措施是否完善,杆塔基础是否牢固。 30. 查带电作业管理。 要点:带电作业规程是否及时修订,带电作业工器具库房是否符合标准,工器具是否定期试验,带电作业方案是否按规定审批。 31. 查防汛工作。 要点:防汛和大坝安全责任制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了防汛组织体系,重点防汛部位是否明确,防汛、防台风措施是否落实。 四、查工程安全管理 32. 查设计单位执行反措情况。 要点:是否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落实反措要求,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33. 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要点: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现场履行职责情况。 34. 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要点:项目法人是否按规定成立安全委员会,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 35. 查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要点: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奖惩措施是否明确清晰。 36. 查工程分包管理。 要点: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是否合法、规范,"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是否界定明确,是否存在违规转包,现场分包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37. 查工程验收移交情况。 要点:设备采购、监造、试验调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启动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工程是否做到零缺陷移交,竣工图纸是否按期移交。 38. 查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要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等编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规范,现场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9. 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要点:安全施工作业票填写、使用,班前列队交待危险点情况,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40. 查大型机械安全管理。 要点:大型起重机械、起重工器具检验、取证情况,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规程制定、审批、执行情况。 41. 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要点:安全防护用品是否合格、齐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机械、工器具管理是否规范,防暑降温、防雷电、防山洪、防地质灾害、防冻御寒等措施落实情况。 五、查农电安全管理 42. 查农电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情况。 要点:农电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不同管理体制农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延伸到控股、代管县供电企业;是否按要求推进农村供电所作业组织专业化。 43. 查农电员工素质建设情况。 要点:是否按要求设立农电培训基地;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规程培训合格率是否达到100%;关键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到位,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4. 查农电现场安全管理。 要点:是否落实"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农网配电典型作业防止重特大人身事故措施;是否按计划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隐患整改是否实行闭环管理;是否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承发包工程是否按要求管理;安全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六、查供用电安全管理 45. 查供用电合同。 要点:供用电双方产权、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明确,高危及重要用户供电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46. 查与高压用户签订的调度协议。 要点:是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权利,是否落实确保安全的技术措施。 47. 查拉闸限电序位管理。 要点:是否每年复核并履行审批程序,有无违规将煤矿等高危用户和重要用户供电线路列入拉闸限电序位表,是否建立停、送、限电联系制度。 48. 查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保电。 要点:保电措施和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七、查信息安全管理 49. 查信息安全责任。 要点:是否建立了信息安全岗位责任制,是否制定完善了信息安全制度、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50. 查信息安全技术。 要点:访问控制、病毒防范、攻击和渗透抵御、数据备份等措施是否落实。
5、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违章100条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6、某企业因违规使用无资质施工单位,导致人员死亡。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怎么处理?
主要看这家施工单位死了多少人,3人以下是一般事故,3至10人为较大事故,10至30人为重大事故,30人以上是特大事故。
是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十至二十万元+人员罚款一至二万元+承担连带赔。这种事故的罚款是事故处理过程中全面考量的,不可能只罚款某一项,当然罚款的具体数额还需调查组认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那个瞒报的处罚是根据这个定的。这是对于瞒报的处理,不等同于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具体措施还是根据上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有调查组而定。
7、116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12月21日,北京市安监局出台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就《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16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
………………………………………………………………。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标准
第一节 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属于基础裁量A档,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违反一项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两项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三项及以上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0%以上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
1.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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