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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1-10-03 10:34:24

1、菏泽丹阳违章建筑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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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菏泽巨野自家院子可以随意搭建吗?

如果是农村,当然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

3、菏泽市旧城改造如何赔偿

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应当以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可确权书证载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依据。
凡符合产权证办理条件,但没有办理房屋权属证件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拆迁公告下达后的房屋突击装饰装修行为属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八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用途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但协商的补偿标准,不得明显偏离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销售价格为城市规划区内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房屋砖木结构三等以上,且容积率低于0.7的房屋评估标准不得低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最低补偿价格。
第三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四条 拆迁的房屋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按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七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的内容给予补偿或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临街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纳税记录;(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提高补偿标准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区位商业补偿标准的70%。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计算。
第五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支付。
第五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测定,一般不超过18个月。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从逾期之月起不足1年的,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费;逾期1年以上的,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费。对营业用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超期营业损失费。
第五十三条 拆迁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住宅房屋和符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付给停产停业补助费。沿主次干道的商业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按照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支付;生产加工、仓储、办公、旅馆等以及不临主次干道的经营性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菏泽赵水洼这次查违章建筑厉害吗

车辆行驶证,到当地交警部门(大队/中队/车管所等)查询即可。 如果要处理,还得需要带驾驶证。

5、山东省菏泽市土管局土地管理局规划局电话地址人员编制.详细

还我公道:土管局以权谋私侵占我百姓利益
1楼

菏泽牡丹区丹阳办事处郭庄村八户村民万万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建起来的房屋,在不知所以的情况下就成了违章建筑,然后被丹阳办事处强制拆除。而造成这一切的原因,竟然是国土局征用了该地块,为了减少补偿,利用手中职权,废除了这几户村民的国有土地证。

郭庄村这几户村民同属一个生产队,1992年由生产队统一划分了宅基地各一处,当时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一直没钱建设。到了2009年,有消息说,郭庄西部要集体拆迁,也就是这几户村民的原居住地,考虑到以后的住房问题,这几户村民便申请在郭庄村东部原来划分的宅基地上建房。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始建设,虽然在建设过程中,也有规划局、国土局等单位来检查,但由于手续齐全,所以建设过程也顺利,直至竣工。

2010年,由于房屋太过整齐,被人误认为是小开发,举报到了市委,引起来当时王浩市长的关注,王浩市长便责令开发区**局,检察院,规划局,国土局成立专案组,对此事进行调查,且村民的手续集中上缴了三个月的时间。调查结果证实村民的一切手续合法,不存在小开发行为后,又把手续还给了村民,并出具《菏市规呈(2010)29号规划局关于群众反映桂陵路东侧搞房地产开发问题的调查报告》。
万万没想到,只是事隔一年,村民的合法住房,竟然变成了违章建筑。2011年6月,国土资源局为了征用此地块建设自己的家属楼,为了减少补偿,竟然以权谋私,说村民的土地证没有档案,是假证,让规划局吊销了村民的施工证,让村民的合法住宅变成了违章建筑。对此,村民表示了严重抗议,但是国土局、丹阳办事处等部门毫不理会,对村民依然进行了恐吓、威逼利诱的手段,最终,胳膊没能拧过大腿,房屋被丹阳办事处进行了强制拆除。村民有家不能回有苦无处诉。

对于这件事,村民**了近半年,也一直毫无结果,从市里,到区里,再到丹阳办事处,几户所有的领导都知道这件事,但是却一直没有个说法,所有的领导老爷都选择了回避,推诿责任,凭这些**的老人们在寒冬里瑟瑟的等待着结果……

对此事,村民有几点疑问期待领导老爷们答复:
1、为什么2011年之前村民的房屋是合法的,而在国土局征用后就变成了违章建筑?
2、说村民的土地证没有档案,是假证。那为什么2010年村民的所有证件上交检查了三个月都没问题,偏偏国土局征用土地后又成了假证?
3、为什么同一地块建房时间比这几户村民晚的并且什么手续都没有的房屋都可以回迁,而这几户村民违章?
4、为什么2010年王浩市长组织的专案组都认可我们的手续合法,并且当时国土局也是专案组成员之一。而到了2011年国土局征地建家属楼的时候就成了违章呢?
5、甚至现在还有人在我们村大张旗鼓的买地建房,而且建的还是2~3层,他们的就合法吗?他们有证件吗?证件有档案吗?
我们平头老百姓是有冤无处诉,希望广大网友给予我们同情,给予我们支持,请多多转载,多多评论。同时也希望官老爷看到能够同情我们一下,帮我们过问过问吧!!!

6、南宁西乡塘高新区和泽学府违建怎么投诉?

南宁西乡塘高新区菏泽学府违建,这种情况下也要投诉,最好的方式方法就是直接到辖区的建设规划局去投诉。

7、小区里违章建筑属于城管管还是物业管?

属于城管局管。以菏泽为例:

市城管局职能:

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对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在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张贴广告、涂写刻画广告性文字、图案以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5.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建造车位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擅自损坏、修剪、砍伐花草树木或破坏、改变绿化用途、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7.制止和查处擅自拆改供暖、供气管道和设施等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

8.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9.调解处理因上述内容引起的矛盾纠纷。

(7)菏泽违章建筑扩展资料

菏泽住建局等十部门将建立物业执法联动机制

物业公司虽然被誉为小区业主的“管家”,然而很多情况下,物业公司却因为没有执法权而“有心无力”。

近日,记者从菏泽市政府网站获悉,菏泽市政府发布《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菏泽将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通过明确各部分的职责,将执法末端变为管理源头,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小区内一旦出现相关问题,业主或者物业公司可根据该问题对应的主管部门,及时跟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解决问题。不但解决了小区物业公司多年来没有执法权的“尴尬”,也可以让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为业主创造一个更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在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同时,还将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物业管理执法快速联动机制。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工商局、城管局、环保局、住建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物业管理执法快速联动机制要求各成员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职责范围和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居民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居民涉及物业管理的各类举报和投诉,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解决;

属于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解决,确保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

8、如果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面积怎么办?

1987年以前发生的超占、非法用地,可按当时的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在经批准用地时超占且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除后不能还耕或还耕后意义不大、经使用者申请保留使用的.

可考虑处罚并在其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后以批准面积登记发证,只在备注栏中注明“超占部分何时经何机关处理,今后在房屋有拆迁、重建等变化时必须自行无偿拆除”的字样。

对于不符合规划、拆除后能与大块耕地合为一体的须责令拆除,在拆除前不能登记发证,但须进行调查并制作地籍草册,作为遗留问题.

待发证工作告一段落后再督促或运用法律程序拆除超占部分后登记发证。

(8)菏泽违章建筑扩展资料: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

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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