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部委发文: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凤凰网房产讯 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3月26日
2、三部门: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3月2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称,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坚决打击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3、有关部门进单位宣传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怎么写
第四季度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关键时期,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频繁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利因素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加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要紧紧围绕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个中心,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十项措施”。
一、严管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持续开展降速行动,综合采取定点测速、移动测速、区间测速等手段,严查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大力规范通行秩序,强化视频监控和路面巡逻,增设大型车辆靠右行驶提示标志,严格依法落实“按车型、限车速、分车道”通行规定,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大型客货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夜间通行秩序管理,依托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启动所有高速公路入口、省际过境口的交警执法站,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检查,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载客、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强化恶劣天气安全提示,提醒驾驶人保持安全车速车距,全力防范多车相撞事故发生。
二、严治重型货车野蛮驾驶行为。加大16时至次日8时特别是午夜、凌晨等事故多发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大力整治重型货车违法装载问题以及车辆在国省道超速行驶、逆向行驶、强超强会,在高速公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会同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加大对商品车运输车的执法管理力度,严查严重超宽、超长违法车辆。继续推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装和规范使用紧急切断装置,加强源头和路面检查,确保紧急切断阀除装卸外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三、严查农村面包车和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违法。集中整治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载客、货车违法载人等交通安全“风险点”。全面启动农村劝导站,增设执勤站点,严把农村的村口、山区公路要道口,严把农村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组织流动执法小分队,重点检查农村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依法查处、纠正超员、无证驾驶、“黑校车”和货车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督促校方加强校车安全内部管理,把好学生上车关、校车出门关,坚决杜绝超员车辆驶出校门,坚决抵制“黑校车”。
四、严密公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按照《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要求,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交警执法站建设和缉查布控卡口设备联网接入,年底前,力争实现“两个100%、一个全覆盖”的目标。坚持示范引领、以用促建,推广贵州“数据铁笼”和“三大工作法”(违法信息四类推送、动态干预五步消除、重点车辆精确管控),强力推进大数据研判应用,建立勤务部署与缉查布控系统相结合、发现报警与跟进查处相衔接的高效警务运行模式,实现执法管理的精细化、精准化、信息化。
五、严格清理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继续狠抓“营转非”大客车、危化品运输车、长途客车、旅游包车、校车等五类重点车辆隐患排查工作,认真梳理五个波次统一行动期间尚未治理到位的隐患,列出清单,逐一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完成时限,坚决消除存量。每周筛查新出现的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以及交通违法未处理违法记录超过3起、违法记分超过12分的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通报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和违法未处理情况,强力督促整改到位,全力压降增量。对工作进展缓慢、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的采取挂牌督办、视频调度、约谈问责、现场督导等措施,确保重点车辆检验率和报废率达到100%,交通违法及时“清零”。
六、严格清理重点企业隐患。每月对辖区运输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超过3起、违法记分超过12分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坚决防止不合格车辆、不安全的驾驶人上路运营。对交通违法多、交通事故多、客车夜间违规运行问题多的运输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内部安全教育制度和“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制度,从源头防范重点安全隐患。对隐患突出、问题严重的,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并建议相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同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七、严格清理重点道路隐患。以高速公路为重点,全面排查团雾多发路段,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隐患路段前端增设团雾多发以及限速等标志,加强预警提示。以农村公路为重点,全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排查列入生命防护工程治理的路段,要落实“两公布一提示”的要求,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巡查,及时排查和发现新增的安全隐患路段,及时报告政府、通报道路主管部门加强治理。要大力排查整治施工路段隐患,建立和落实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访查制度,特别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要依法严格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八、严厉惩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充分做好各项准备,组织开展执法办案培训,提高民警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能力,加大对旅客运输车辆、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和违反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人员法律责任。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九)》,10月底前对公路客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校车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全覆盖宣讲活动,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开展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教育。11月份,集中发布、曝光一批危险驾驶犯罪案例,警示全社会,加大震慑力度,进一步提高重点驾驶人守法的自觉性。12月份,结合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大力开展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宣传行动,调动全社会力量,倡导文明交通,形成宣传新高潮。
九、严肃曝光突出隐患问题。进一步强化警示曝光,总队要梳理今年以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每月至少两次集中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发动群众和媒体力量,紧盯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路段等源头安全问题,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双微平台曝光隐患,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推动问题解决。
十、严格落实各级工作责任。总队要成立由总队领导任组长的督导工作专班,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周要对本地风险点和隐患进行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和趋势性问题,迅速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要对重点任务、关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调度,确保落实到位,对工作滞后、拖全省后腿的地市,总队要强力督办督导。对安全隐患突出、问题严重、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等需要党委、政府推动解决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提请安委会或联席会议挂牌督办,督促限期整改,扭转被动局面。
4、工行十大重点查处违规行为是什么
工行十大重点查处违规行为,是为了进一步防范风险,做到安全运作
工行通过“十种重点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结合员工行为规范教育活动,积极贯彻落实总行《关于规范业务运营风险事件违规责任人处理工作的意见》及省行相关文件精神,经过全行共同努力,员工依法合规操作意识显著增强,辖区内未发生“业务运营十大违规行为”。 一、领导重视,强化分级管理制度。 分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多次进行安排布署,提出具体要求,支行行长、内控副行长、网点负责人及运营副主任实施分级管理,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不留盲点。结合网点的实际情况,做到眼勤、手勤、腿勤、嘴勤等“四勤”,坚决压降该类风险事件的发生,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二、预警防控,有效压降风险事件。 该行第一时间将总行及省行相关文件精神、风险核查简报等进行转发、传达,确保各级人员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增强该项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按月通报辖内各类风险事件,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重要风险事件、典型案例等进行风险提示,督促经办、审核、授权及管理人员加强对典型案例和风险事件的学习分析,强化合规意识,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多措并举,严格落实专项治理制度。 该行结合督促整改与责任认定工作制定多项措施:一是加强网点及柜员的合规教育,把控操作行为“源头”,杜绝违规行为发生;二是积极督促风险事件的整改落实工作,持续跟踪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发生;三是发挥责任认定的“威慑”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强机构、网点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五是认真做好风险事件分析、统计工作,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 四、有效防范,建立健全基层各项制度。 为提高业务运营风险质量和效率,建立基层各项制度:一是落实“两会”分析制度。利用晨会、例会,要求员工根据运行风险管理系统及内控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分析原因,切实落到实处,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二是落实信息传递机制。要求各网点专人盯紧NOSE及公文信箱,随时传达新的、更改的相关业务及制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三是内控副行长采用坐班、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四是结合运行风险管理系统及内控检查出的问题,按季考核,与绩效挂钩。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的问题,相应加大考核力度,取得良好效果。 五、完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与评价管理。 该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支行内控合规管理考核实施办法》、《中国工商银行莱芜分行支行内控副行长履职考核实施细则》等办法,将业务运营十大违规行为及各类风险事件的整改等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到对支行经营绩效考评之中,为有效压降“业务运营十大违规行为”的发生,收到了良好效果。
5、P2P资金占比不断压降的51信用卡,为什么突然遭警方调查?
据业内人士推测,大概有两种可能,一是暴力催收,一是数据爬虫业务违规获取用户信息。凭借大数据风控,“助贷”转型成效明显。2018年7月13日,正值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不断推进深入的背景下,51信用卡实现了在港交所上市。
在51信用卡上市之前,51信用卡得到了风投机构的青睐。从其融资历史来看,2012年11月,51信用卡获得由华映资本领投的天使轮融资;2013年获得由华映资本、SIG、清流资本领投的融资;2014年完成由领投,京东、小米跟投的融资;2015年完成新湖中宝投资的融资;2016年完成由新湖中宝、天图投资等领投的融资。
从51信用卡2019年上半年度业绩报告,今年上半年,51信用卡实现营收人民币14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8%;经调整净利润为人民币3.09亿元,同比增长12.9%。
51信用卡的运营主体为杭州恩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初期主打信用卡账单管理软件“51信用卡管家“,后又推出“51人品”“51人品贷”“给你花”等产品,业务涵盖个人信用管理服务、信用卡科技服务、线上信贷撮合及投资服务。
用一句话来概括51信用卡的商业模式的话,那就是由信用卡管理工具获取客户并随之变现。变现的途径就是撮合贷款,将来自P2P、持牌金融机构等的资金撮合贷给信用卡用户以及其他客户。51人品为51信用卡全资控股的网贷公司,据其官网披露的数据,截至9月末,9月撮合交易13.5亿元,9月当月平台当前出借用户为20.9万人。
累计借款余额107亿元。51人品贷90天以上逾期率为3.46%,呈现逐月上升态势。累计管理信用卡数量达到1.387亿张,较去年同期增长16.9%。另据其半年报,51信用卡称已与超过100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达成合作伙伴关系。
在去年底有关部门定下了以退出为主的整治原则后,国内P2P网贷机构加快了向“助贷”机构的转型。机构资金占比快速上升的“奥秘”在大数据风控上。51信用卡在半年报上指出,其业务建立在了独有的大数据和独立风控系统的坚实基础之上。
总结;关于此次51信用卡被调查,网上流传的一份银行发的函件显示,“通过我行技术监控发现,贵司通过爬虫程序对我行信息进行抓取,但我行未与贵司签署相关书面的授权书、同意书或默认贵司从我行系统及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的信息。
6、重磅!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违规使用经营贷
3月26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坚决打击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7、三部门联合排查经营贷违规入楼市 能否掐灭楼市过热这把火?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严打经营贷违规进楼市。
根据通知,三部门要求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在今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轮严打经营贷进楼市的主要背景是什么?严打之下,前期部分地区火爆的楼市和高企的房价会很快降温吗?
三部委在3月26日发布的《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通知要求,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同时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要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体现了房地产市场从紧从严的导向,和国家对于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决心。
孙立坚说:“这一轮政策的出台,反映了国家要确保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必须要做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在两会以后,我们有很多新一轮的项目启动,需要金融服务,需要货币政策的支持。但是我们也看到,在这样一个时间窗口出现了这些资金,没有真正在企业或者消费这样一个实体经济领域中良性循环,而出现了资金第一轮进入到实体以后,成为企业的利润,成为消费者的收入后,他们在储蓄安排中又出现了脱实向虚的倾向。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企业由于自己的盈利能力受到限制,出现了实体经济支持的钱在找监管的漏洞,挂羊头卖狗肉,又进入了虚拟经济领域。这次要确保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我们必须要能够让资金在实体经济的体系内循环,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背景。”
2020年疫情暴发以来,为稳定经济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金融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减负。然而有炒房人利用规则空间通过经营贷支付购房款,热点城市出现了比较明显的过热趋势,并且出现了“市场过热”、“违规资金”入市之间的恶性循环,加大了房地产金融风险。
记者注意到,2021年初以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多地已经对违规挪用经营贷炒房的行为展开了“围堵”。
北京银保监局近日通报,辖内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广东相关部门排查发现辖内(不含深圳)银行机构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
广东银保监局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处处长王智介绍:“目前我们辖内(不含深圳)的银行机构已经完成了对去年四月份以来发放的经营性贷款的自查。从自查排查情况来看,目前全辖的银行业机构已经完成经营贷排查的网点4501个,排查经营贷金额5600多亿元,已经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经营贷贷款金额2.77亿,涉及到920户。”
对此,广东银保监局已要求相关银行和人员限期整改。王智说,目前,银行机构采取了终止额度、一次性全额结清、分期提前还款等整改措施,并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员工开展了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问责。
王智表示:“针对查实的违规行为,我们要严肃、依法依规的采取行政处罚;针对这些违规行为所涉及的贷款,我们也是要求银行要限期整改,对涉及的内部从业人员,要严肃问责。”
对触碰“红线”的人和机构,通知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就在本月18日,深圳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报经营贷专项核查结果显示:已提前收回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处罚违规机构4家,处罚问责违规责任人14人次,处罚金额合计575万元。深圳市银保监局副局长陈飞鸿介绍说,目前深圳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工作已全面展开。
陈飞鸿表示:“深圳市银保监局第一时间会同深圳市住建局和人民银行深圳中支成立三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全市银行全面开展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行动。下一步,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打好房地产金融风险防控‘持久战’、用好‘组合拳’,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源头被堵”后,楼市会降温吗?房价会下跌吗?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的观点是:“就像过去一样,会产生一个暂时性的效果,但要真正的根除,还是要解决老百姓对未来收入感到不足,有钱不够花这样一个通胀预期。必须解决公共资源的均等化等问题,不能只有大城市才能享受好的医疗、教育、养老体系。大家买房子只是一个手段,更多的还是想分享大城市所拥有的公共资源带来的高质量的生活,所以把老百姓的后顾之忧解决好,这样房价就会良性、健康地跟着真实需求一起成长。”
8、如何压降不良贷款
(一)遏制风险,从源头“堵新”,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信用风险管理文化是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途径。
1.构建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文化,努力提高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
2.真实摸底,全面反映贷款占用形态
3.加大考核力度,狠抓不良贷款真实性考核、严厉打击信贷资产质量造假行为
(二)缓释风险,从存量“优化”,推进贷款结构调整强化风险管理是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1.贷款的投放必须进退有度。
2.优化担保结构
3.合理优化期限结构
4.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三)组建专门的不良贷款清收部门,打好不良贷款攻坚战。
(四)全方位多举措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9、三部门联合发文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下称“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研究起草了《通知》。
《通知》提出七方面要求:一是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二是加强信贷需求审核。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三是加强贷款期限管理。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企业经营。四是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要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五是加强贷中贷后管理。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六是加强银行内部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内部问责,加强经营用途贷款监测分析和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七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
对于《通知》是否会对企业和个人的合理融资造成影响,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一些经营用途贷款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实体经济的信贷资源。《通知》严肃治理此类违规行为,将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通知》还特别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此外,有关负责人表示,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和排查结果,加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