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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性违章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09 07:43:10

1、只要触犯刑法就一定是犯罪行为吗

不一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侵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可见,有的行为虽然触犯刑法但不一定就构成犯罪。

2、济宁莱尼电气最新劳动法

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解读内容

立法原则
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
《劳动合同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很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劳动合同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
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签订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出法定事由仍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形式。从国外看,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主流形式,是基本常态。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对解除劳动合同放宽了条件,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前边强化的,没看到后面规定的,包括个别专家的一些错误解读。有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铁饭碗”了,终身雇佣制了,其实不然,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出法定事由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完整的机制,前后条文是有联系的。只要用人单位以前管理很规范就没什么影响,但是,对于那些没有规章制度、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就有影响,原来的一套做法行不通了。
合同期时间有长短,续签两次为无固定
可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太短,就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是从试用期的角度来说,因为有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限制。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现在有些企业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规避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对此,有关部门也要作出具体规定。
签合同最稳定的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大的问题,劳动者好好干活,不违法乱纪,用人单位、企业生产经营都很正常,这样的无固定期限应当到劳动者领养老金。当然,效益不好了,可裁减人员;劳动者出现问题、违章违纪了,或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干不了了,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永久性合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签了一个满1年的合同,按规定适用期是2个月,1年下来双方情况都没问题,再用再签,就是续签一次了。如果签的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上说不可以有第三次,即:劳动者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没有主客观原因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合同,只是不再说合同什么时候终止,但是出了法定事由都可解除合同。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如解聘要有法定事由 签约后不能随便解聘职工,解聘要有法定事由。关于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有13项具体规定。过失性解除,以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非过失性解除,是依据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身体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不是劳动者过失引起;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是因经营状况不好出现问题了。这些都是法定依据,可以解除合同。
解聘要给经济补偿,辞职履行告知义务
无论什么理由解聘,都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方法,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对高端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适当限制,最高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年限最多12年。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不提前通知,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举出证据,劳动者就要赔偿。
发生纠纷、争议,能协商解决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可以调解。现在立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这方面强化了,企业有调解,地方劳动部门有调解,但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成,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提请诉讼。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按规定补偿。
无论是国企还是国家机关,都有个别“磨洋工”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胜任工作,换一个工作地方仍完不成的,可以解聘。但要有考核标准,要有明确规定。
违约金限两种情况,试用期限约定一次
适用期、违约金和加班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不订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适用期、违约责任和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前违约责任规定比较泛滥,现在违约只有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除此之外,对劳动者不能再有任何违约责任规定。
一般每日加班最多1小时,因特殊原因最多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实施岗位有“三性”
劳务派遣是新的用工形式,但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尤其突出的是同工不同酬,造成新的歧视、新的不公平。现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限制了用工自主权,纷纷搞劳务派遣,以规避合同。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劳务派遣,一般用工不能超过6个月,而正式的直接用工不能用劳务派遣。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性的岗位,就不能用劳务派遣。

主张和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要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我们还是主张双方和解,协商解决最好,劳动关系不要破裂。实际上,很多企业现在都有一套完整的体系,化解矛盾的机制。如果出现不发工资的事,可以直接找劳动监察部门解决。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调解不成,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这个法定机制、法律渠道解决。投诉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据,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时效是1年。
稳定的劳动关系,靠双方付出努力
国家立法充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为劳动者撑腰。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更应该遵纪守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特别要向劳动者提醒的是:解除合同,千万注意不要不辞而别,一定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双方都愿意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做百年老店,就必须善待工人;劳动者要想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就要敬业,认认真真、勤勤恳恳干好工作。

3、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4、车辆违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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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交通违章的问题

交警不会受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驶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一般公民行使。非执法机关拍摄的违章照片只能作为上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

给你一个案例!
偷拍的交通违章照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作者:钟华龙 黎朝阳 发布时间:2011-09-13 15:52:20

【案情】 2004年10某日傍晚,孙某从郊外回家,当行至城乡结合部的某路口时,见没有其他车辆,路口也没有安装电子眼,孙某便带着侥幸心理闯了红灯。可是孙某没有想到的是,他闯红灯的瞬间刚好被在路边拍照的行人拍了下来,照片被寄给了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孙某作出了处罚。孙某不服,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把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妥,证据收集必须由获得法定授权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孙某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孙某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路人拍摄的违章照片不能直接作为处罚证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公安机关能否以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 【评析】 作为一项核心的诉讼制度,证据无疑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各类诉讼案件中,要正确地认定案情,都必须有足够的、确实的证据来支持,诉讼的中心问题就是运用诉讼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对于证据能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目前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是:“三性说”,即证据必须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并能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材料;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和案件之间有客观联系,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必需,并且在现有条件下能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并联性是证据成为证据的必备条件;合法性是诉讼上对证据在法律层面的特殊要求,以防止非法取证侵犯合法权益,确保诉讼证据客观真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57条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使用。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便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了。当然,如果具备一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则可以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一规定构成对上述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即由电脑控制的交通技术监控偷拍的记录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路人拍摄的违章照片却不同,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首先,路人的偷拍行为侵犯了孙某的隐私权。孙某虽然驱车行驶在公共场所,但是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并非全然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如孙某的行踪、车内的活动等,都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也许孙某的行为的确存在违章的情况,但是违章绝不意味着就可以降低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实际上,路人的偷拍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孙某隐私的侵犯。当然,公共场合的个人行为也并非都受隐私权保护,在特定场合又可能不再受隐私权保护。例如,某人对他人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这一行为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这一行为,第三人此时恰巧所拍摄到的照片,自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路人的偷拍行为并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如前所述,如果偷拍的行为存在合法的依据,便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那么路人的偷拍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呢?有人认为,路人对违章拍照,向交警部门提供相片,可以理解为宪法赋予广大群众的一项监督权。也有人指出,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警察法》第34条规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因此,群众发现违章行为,有向执法部门举报、提供线索、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 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第一,我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监督其他公民的权利。《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公民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经他人许可而对他人的生活进行偷拍,无疑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为,《宪法》所不容。第二,法律或法规规定,公民发现违章行为,可以举报、提供线索并提供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公民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据,也不意味着对于公民提供的证据可以不经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第三,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调查取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是不能委托公民进行的。 再次,公安机关以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有违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在符合“适当性”原则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中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从“法律后果”上看,在本案所述路口安装电子眼以电子眼采集的相对人交通违章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能杜绝交通违法不被拍摄和处罚的侥幸心理,且不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比以路人拍摄的照片作为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更能实现预防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目的。 综上所述,路人的偷拍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据,一般情况下所获得的照片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可以作为处罚证据使用。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路人拍摄的交通违章照片对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其关键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按照《行诉证据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排除,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责任编辑: 朴冬雪

6、“增强三性防止四化”是什么意思?

增强三性防止四化是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

推进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加强信息基础专业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有效衔接,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保障宽带网络建设与通行。

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与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推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

深刻认识加快推进信息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世界范围内的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催生了一大批新应用、新业态、新产业和新的生产方式、管理方式,引领着全球新一轮技术创新,不断激发新的消费需求,持续影响着经济社会变革。

信息化已成为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我省信息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基础设施不断加强,产业规模迅速壮大,融合应用日益广泛,正处于全面渗透、深度应用的提速期。但应当看到,我省信息基础设施支撑能力不足、信息产业特别是新兴业态总量偏小。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促进“四化”

7、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三性”强制规定用工,不同地方法院会有截然不同判决,特色”法制”国?

法律允许法官存在裁量权来正确的实施法律,如果不存在法官的裁量权就没有法院存在的必要。

8、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三性要求属于违法专利法的哪条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1、2、3款,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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