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有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此二者有什么区别??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后罪除了上述人员之外,还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后罪主要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三是面临的刑事处罚不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怎么都想不明白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为什么是一般主体
你好,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刑法中有所规定,《刑法》原第134条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修正案(六)》将之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除此之外的主体不能构成此罪。因此属于特殊主体,而非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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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大致命违章作业行为有哪些
1.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违章行为: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错误佩戴安全带。
重要提醒:高处坠落为第一大杀手!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请正确系好安全带,切莫心存侥幸。
不系安全带,直接摔死!
一不小心跌落深渊
系好安全带,关键时刻能救命
2. 作业过程中不安全站位
违章行为:吊装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或靠近起吊设备3米范围内及其运动趋势方向,或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入其中。 处于机械设备运转区域。 装卸车及抬运作业人员时站在工作区域,或视野盲区
重要提醒:不安全站位涉及违章范围较广,很多员工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违章,因此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强调不安全站位的危险性,划定作业区域。
起吊站在吊物下面,钢丝绳断裂被砸身亡
3. 未断电、未挂牌随意进入机械工作区域
违章行为:未关电、未按急停、未挂牌随意进入机械运转区域;当你回头想出来,门都没有,这等于自杀。可能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事故伤害。
重要提醒:机械伤害无处不在,小则造成人身伤害,大则造成伤亡,发生频率高,是最容易的发生的违章事故。要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设备3分钟旋转,地面血肉模糊
4. 进入有限空间不进行有毒气体检测/盲目施救
违章行为:进入有限空间不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不佩戴防护用品,发生事故盲目施救。
重要提醒:有限空间事故频发,盲目事故造成事故扩大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5. 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违章行为:天热不戴安全帽;戴安全帽不系帽带;侥幸心里把安全帽脱下;打击伤害无处不在,不要心存侥幸,有可能你没戴安全帽的那一瞬间,事故就发生了!
重要提醒:只要在作业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
钢板脱钩,安全帽保命
吊绳突然断裂,打击头部
猝不及防,掉下来铁棍直接砸到工人头上!
打击伤害无处不在!
6. 违章动火
违章行为:未审批,未进行危险性分析,在存在可燃物的区域进行违章动火。
重要提醒:先辨识,再审批,最后进行动火
7. 违章进行电气作业
违章行为:无电工作业证盲目进行电气作业;艺高人胆大违章进行带电作业,带电检维修;毫无安全意识触碰带电设备,违章进入高压电区域。在带电作业过程中设备突然停电时,有的工人便认为此时的设备已经无电,因而放弃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这样做是十分危险的,如果突然恢复送电,或者设备因短路而部分停电,与设备接触就会发生触电事故。
重要提醒:触电事故频发,夏季更是高发期,需要特别注意
检修设备时触电身亡
触摸漏电设备
维修设备时 触电身亡
8. 无证/野蛮/违章驾驶叉车
违章行为:无证驾驶叉车;野蛮驾驶叉车;违章驾驶叉车;车速过快;堆物太高;开叉车不系安全带;超重;视野盲区致死!
重要提醒:持证开车,严禁违章9. 危险作业不挂牌警示
违章行为:进行危险作业时不挂牌警示,导致设备运行。
重要提醒:挂牌可以保命
血的教训!
10. 违章操作压力容器
违章行为:野蛮搬运/装卸/使用气瓶,违章操作压力容器
重要提醒: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4、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如何定性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两罪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主观上都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发生的重大事故后果都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两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必备要件,即引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是违章作业,具体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两种形式。“不服管理”,是指职工不遵守本单位要求其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不服从本单位从事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人员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方面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录和劳动保护等规定。刑法将“不服管理”和“违反规章制度”列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行为的一种,且使用顿号分割,表明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要件。实际上,“不服管理”本质上就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因此“不服管理”与“违反规章制度”的含义是一致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有关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强令或利用其他方法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由于工人是在受迫情况下违章作业,因此刑法规定只追究相关指挥、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被迫违章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本质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的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5、违章作业的危害性有什么?
违章作业的危害性有:
1、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设备的损失,甚至与付出生命。
2、破坏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3、造成自己和其他员工的心理恐慌,在企业里工作没有安全感。
4、发生重特大事故,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削弱了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计资料显示:有70%到80%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员工思想麻痹,有章不循造成的。由此可见,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5)重大违章作业扩展资料:
预防违章作业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要求员工及干部遵守。同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区别对待各岗位的生产责任和风险程度,使奖励机制朝着高风险、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倾斜,岗位职责明确,实现权利、责任与利益的统一,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2、经常性、有针对性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识别和纠正违章行为的能力,强化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和业务水平,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
3、各级班组长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守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工序,带领班员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加强班组管理和监督力度,使员工的作业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4、煤矿企业要在各级管理人员中树立遵守规程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理念,经常性的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全体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创造出适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安全文化内涵。
5、煤矿企业要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物质环境,加大安全设备的投入,使所有设备达到本质安全状态,对所有设备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6、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职工的心理健康,深入基层与基层员工进行交流,及时发现职工的思想波动情况,通过企业集体的关爱接触职工的心理包袱,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现正常化、标准化的规范生产作业, 禁止突击生产、充分保证职工的合理休息时间
参考资料:网络—违章作业
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那么对于被强令者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吗?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犯罪构成编辑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 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立案标准编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罚编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情况及现实除以无上限的罚款及政治权利剥夺。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7、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作业罪什么区别
其实差不多,仅仅是犯罪行为有所不同而已。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其中就包含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节,后来刑法修正案又把它单立出来,作为一项新的罪名。为的是加重处罚力度。
8、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将处以多少年以上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于《刑法》第134条第2款,系经2006年6月29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条文如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8)重大违章作业扩展资料:
违章作业的预防措施:
1、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4、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5、全员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经理到工人的生产系统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到横向到边,人人负责。
9、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区别
1.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死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事故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不服从管理,强制命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一死或者三人重伤以上严重事故的。
2.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量刑:轻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