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大代表发红包拉票违法了哪些纪律
所有群员均是党员或居民代表,都需参加双塘居委会6天后召开的推荐党组织委员候选人... 何艳情在双塘社区妇联执委会微信群发放带有明显拉票意.
2、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5名狱医因何获刑?
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的王某,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时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样样都没有落下。王某逍遥法外的原因,与新华社《半月谈》9月3日曝光的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15年相似,都通过了“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保外就医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等情况下,可准予保外就医。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二审裁定书显示,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
(2)王单明违章扩展资料
处罚结果
这5名狱医包括: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兼任监狱局第一医院副院长王全仁,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内科主任高春桃,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张满,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医师李齐放,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陈华。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
5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3、网曝王海旗下公司涉嫌严重违法,他的公司到底存在哪些违法事宜?
虽然王海作为职业打假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捍卫法律的正义,但是打假其实也是一门生意。对于王海来说,他能够从打假这个过程中获得收益,他才愿意去做这件事情。
王海的公司累计共有8家,涉嫌严重违法的有一家儿,这一家他投资的比例是20%,也就是说责任的主体是不在他身上的。另外他还有两家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这些问题又是因何而生的,还没有确切的答案。
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得到,王海这个人就是一个正儿八经的生意人,他并不是真正的在代表着正义行事,完全就是在做生意。打假这门生意如何运营,我们外界的人恐怕很难完整的描述出来,顶多就只能猜测一下,因为还有很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我们是不可能看得到的。
王海打假打得最大的一次就是对罗永浩漱口水的攻击,罗永浩公司在对漱口水事件的回应中做得非常到位,而王海在这一局上失败了。但是在羊毛衫上是狠狠的给罗永浩团队打了一巴掌,王海也因此而出名。
王海在这起事件中究竟是想要干什么呢?他是想要一点赔偿吗?并不是的,因为无论漱口水还是羊毛衫所能给予的赔偿是非常有限的,只有几百到几千块钱。而王海团队在进行打假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是远远不止于此的,所以他们想要的更大程度上是蹭热度。希望借助罗永浩这个大网红的身份,让自己也成为一位大网红,从而从中获得可持续性的更大的收益。
在事情反转后辛巴发了新声明,新一篇声明态度比较诚恳,指出厂家自事情发生后一直逃避问题,所以辛选团队承担起消费者退货退款的事情,用退一赔三的方式解决问题。他们还找了高校研究所合作,承诺以后一定严格把控品质,请求大家监督。我觉得态度还是挺不错的,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也算给了消费者一个交代。
网络主播是新兴职业,直播带货也对经济的恢复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对于主播的税收以及带货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直播平台多、用户多,监管起来也比较麻烦。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学法、懂法会用法,一旦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4、关于如何撤销交警支队的栽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长汀县环北路旧机场。
法定代表人林锦兆,该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仁标,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该大队交管股负责人,住长汀县汀州镇东门街横岗岭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荣,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长汀县新桥镇人民政府干部,住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变电站路5号。
委托代理人饶如清,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长汀县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长汀交警大队),因被上诉人林建荣诉其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03)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的委托代理人王仁标、被上诉人林建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饶如清均到庭参加诉讼。2003年9月1日因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以(2003)岩行终字第58—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于2003年1月24日对被上诉人林建荣作出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内容为:因林建荣于2002年10月16日违章,超过三个月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林建荣机动车驾驶证。
原审认定,2002年10月16日,原告林建荣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长汀县大同黄屋新村路,被被告长汀交警大队的执勤人员查获未带驾驶证,原告虽出示驾驶证复印件,但未被执勤人员认可。原告在被告填发的闽公交行知字(2002)第1605023630号公安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未携带驾驶证的违章事实,通知书中注明了7日内原告需到被告处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调查处理的,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原告收此通知书后,超过三个月未到被告处接受处理。被告于2003年1月24日作出了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撤销林建荣的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和E,即准驾大货车和二轮摩托车。被告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了原告。原告收到被告邮寄的“撤销决定书”是存档联。该决定书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
原审认为,被告长汀交警大队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能,对原告林建荣驾驶摩托车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查处是属其职权范围,应予支持。被告在查获原告未携带驾驶证的违章行为后,依法应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但被告当场开具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填写为“未带证”,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负担,这与“行政为民,行政高效”的原则相违背。既然被告按一般程序处理此违章行为,就应书面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原告的违章行为至今未得到处理。被告于三个多月后以原告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到被告处接受处理为由,作出了撤销原告林建荣机动车驾驶证的撤销决定书,该决定书中适用了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却没有具体适用该条相对应的款、项,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且该条仅规定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的,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被告辩称其所提供的法律依据即“交通管理法规选编”中将“处理”错印成“处罚”,因该依据是被告所提供,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作出撤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决定后,将“存档联”寄给了原告,对原告驾驶机动车的权力能力产生了影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提出撤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决定属于“执行罚”,无需经过听证程序的辩解理由,因“执行罚”的种类、数额、幅度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规章只能创设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种类。被告依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原告并不能进行“执行罚”。原告未在7日内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只能视为原告放弃申辩和陈述的权利,被告完全可以在7日内对原告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而不应视为原告拒不履行被告的指定义务。原告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准驾大货车和二轮摩托车的权力能力,获取这两项权力能力,是经不同考核审定的。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未带证违章,被告也只能撤销其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权力能力,而不宜将其驾驶大货车的权力能力一并撤销,如要撤销原告驾驶大货车的权力能力,亦应适用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被告辩称,一位公民只能持有一本驾驶证,所以撤证就只能整本撤销。被告在撤销决定书中已明确载明原告车牌号为闽F58461号,意在撤销原告驾驶摩托车的权利能力,但在撤销结论中牵连撤销了原告驾驶大货车的权力能力,这种处罚有失公平与合理。被告在处理违章行为时,对准驾多种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不同处理。被告还辩称“撤销驾驶证”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注销驾驶证”的范畴,均不必经听证程序为前提。“注销”与“撤销”含义不能等同,“注销驾驶证”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行使,但“撤销驾驶证”只能由行政管理机关单方行使,属单方行为,因此被告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2003年1月24日作出的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
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查获林建荣未携带驾驶证的违章事实后即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林建荣超过三个月未到上诉人处接受处理,上诉人作出汀公交管(2003)撤驾第020号撤销决定书并于2003年1月29日邮寄送达,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上诉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通知违章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处理是合法的;上诉人提供的公安部46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条文印刷有误,上诉人在法庭审理中已要求核对纠正,不能认为适用错误条文;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六)项、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林建荣虽持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和二轮摩托车,但同为一本机动车驾驶证,林建荣违章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接受处理,上诉人撤销其驾驶证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合理,且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3、上诉人适用的程序合法,撤销驾驶证不同于吊销驾驶证,前者性质属执行罚,是对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给予的一种处罚,程序上是符合《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维持上诉人的决定,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林建荣答辩称;本人的违章行为已当场接受交警的纠正,上诉人不得作出其他的处罚决定;若要处罚,上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即使上诉人按公安部第46号令的规定也必须先对被上诉人的违章行为作出处罚,如被上诉人未按处罚履行才能撤证;上诉人的撤销决定不是执行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对被上诉人林建荣的违章行为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为:1、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此联存档),以证明作出了撤销被上诉人林建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2、闽公交行知字(2002)第1605023630号公安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第一联),以证明被上诉人林建荣在2002年10月16日“未带证”的违章行为。3、撤销决定审批表,以证明履行了内部的审批程序。4、空白“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第二联),以证明有通知被上诉人接受违章处理的时间为七天和告知被上诉人三个月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5、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证明上诉人具有法定职权、适用法律、执法程序的依据。被上诉人林建荣对上诉人所举上述证据中除对证据1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林建荣提交的证据有:l、闽公交行知字(2002)第1605023630号《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交当事人联),以证明被上诉人违章行为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情节;2、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存档联),以证明上诉人侵犯了原告准驾车辆的合法权益,且该决定书末告知被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3、被上诉人林建荣的35262273120700号机动车驾驶证,以证明其依法享有准驾大货车和二轮摩托车的资格,上诉人一并撤销被上诉人驾驶大货车的资格属事实不清。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2又认为被上诉人所持的撤销决定书(存档联)是上诉人寄给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核销驾驶证用的,被上诉人申明仅收到此份撤销决定书且是被告寄至其家中的不属实。对证据3上诉人认为一个公民只能持一本驾驶证,撤销证不分准驾车型予一并撤销。
上述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所举证据1—4、被上诉人所举证据1—3,均与本案有关联,且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要证明的内容,应予以采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2,认为是其寄给市交警支队的理由,因提不出其寄给林建荣的是当事人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审查其执法权限、遵循的程序以及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依据。
综上,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02年10月16日,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在长汀县大同镇黄屋新村路段检查时,发现被上诉人林建荣未带驾驶证,只带有驾驶证的复印件在驾驶闽F58461号二轮摩托车,上诉人当即向被上诉人出具了闽公交行知字(2002)第1605023630号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被上诉人林建荣签收并确认其“未带证”的违章事实;该通知书明确告知接此通知后的7日内应到长汀交警大队交通违章受理处接受处理,且通知书须知中第二条载明“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林建荣接收此通知书后,却并未到上诉人处接受处理。为此,2003年1月24日上诉人以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林建荣2002年10月16日的违章行为,以超过三个月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为由,依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林建荣机动车驾驶证。上诉人将撤销决定书“存档联”于2003年1月29日邮寄送达给林建荣。此联没有“交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联”中有的“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内容。另查明林建荣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为352622731207001号,该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资格为B、E(B是准驾大货车、小型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E是指准驾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2003年2月23日,林建荣不服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1、被上诉人林建荣驾驶二轮摩托车遇长汀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检查时,不能出示合法的驾驶证件的事实清楚,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根据林建荣只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复印件,而无法正确判断林建荣的违章行为是属未带证还是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没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林建荣驾车未带证当场作出处罚,而是向林建荣出具《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违章现场记录及处理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时间、地点去接受违章处理,并不违法,也无不当。被上诉人林建荣认为上诉人已对其违章行为作出处理或者应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应按简易程序对林建荣当场处罚的意见并不妥当。
2、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主张向林建荣送达的撤销决定书是“当事人联”,却又无法举证证实其邮寄送达给被上诉人的撤销决定书是“当事人联”,而被上诉人林建荣否认亦收到的是“当事人联”,并向法院提供撤销决定书“存档联”原件,因此,应认定上诉人送达给林建荣的撤销决定书是“存档联”,该联撤销决定书没有“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内容,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决定书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的名称”。所以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3、上诉人长汀交警大队撤销林建荣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依据公安部1999年12月10日颁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没有将该条归入该规章处罚的章节而是划为其他类;和公安部1996年6月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车辆管理所对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公安部于199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上述规章虽将“撤销”或“注销”驾驶证不定为行政处罚,且“撤销”、“注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在措词上不同,但是它们与“吊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即驾驶证失效,使相对人丧失从事所许可事项的资格与权能,因此该撤销、注销规定实际应属行政处罚种类中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规章可设定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公安部的规章有关“撤销”或“注销”驾驶证的内容与上述法律的规定不相符,本院在裁判时依法不予参照。所以上诉人仅依据公安部规章的规,定对林建荣作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4、上诉人认为撤销驾驶证属于执行罚,是对义务主体拒不履行义务给予的一种处罚,性质上不属行政处罚的主张,与行政法中规定执行罚的内涵不符。执行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性质上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处以执行罚后,相对人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执行罚可反复多次运用,直至相对人完全履行义务为止;形式上科处的是金钱给付义务,一般无其他形式。公安部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旨意虽为强制和督促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主动去接受处理,但并不能因其有强制、督促履行义务的目的,就将其定性为执行罚,其撤销驾驶证的结果则明显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故上诉人将撤销驾驶证定性为执行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上诉人撤销的林建荣的机动车驾驶证中准驾资格为:B、E(B是准驾大货车、小型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E是指准驾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林建荣只是驾驶二轮摩托车因未带驾驶证而违章,可上诉人撤销林建荣的机动车驾驶证却导致了林建荣原具有的所有准驾资格的丧失。上诉人作出撤销其全部准驾资格依据的是公安部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第六条规定:“如果所持两个驾驶证均为同一机关核发但准驾车型不一致,可告持证人并通知发证机关将两个驾驶证合并为一个。”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公交管(1997)226号《关于注销驾驶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注销驾驶证是指注销包括驾驶上登记的全部内容,包括驾驶证上签注的全部准驾车型记录”。据此,上诉人认为按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人无论有多少准驾资格都只准许持一本驾驶证,而撤销驾驶证就只能对该驾驶证内容全部撤销,不因其驾哪一种车型违章而只撤那一种资格。上诉人如此撤销林建荣的机动车驾驶证所有准驾资格依据不足,因为不同的准驾资格取得程序及考核等均不相同,被上诉人林建荣只是驾二轮摩托车违章,并无驾驶汽车违章行为存在,上诉人却将其准驾大货车等的资格亦撤销,上诉人的这种处罚决定不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支持,而且也是与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基本原则相违背,本院亦不应支持。
综上,上诉人对林建荣作出的汀公交管(2003)撤字第020号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3目、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斌
审 判 员 丁建岩
代理审判员 黄琼彬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培清
5、我们阿里店铺被通知使用方正字体侵权违法了,收到律师函现在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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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单明违章扩展资料:
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称,该公司2009年创作了《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后经调查发现,淘宝网上有上百家经营者非法复制并出售涉案作品,原价上万的培训课程,销售的价格最低只有5元钱。
一家名为“channa小店”的网店更是明目张胆地称他就是从淘宝另一买家进的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店店主王超停止侵权,不得再出售盗版视频;要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删除网上出售盗版的所有链接。同时索赔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2万余元。
网店店主王超称,他在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已经停止侵权,侵权情节轻微,他愿意以自己所获得的利润赔偿知钱公司的经济损失,但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他认为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知钱俱乐部股票培训课程》是知钱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创作完成的作品,而且已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版权登记,可以认定其著作权属。店主王超明知涉案作品侵权,仍然出于商业盈利目的擅自将其反复销售,已经构成侵权。
而公证书显示,淘宝网并未在接到权利人多次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信息,因此应对这种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超赔偿知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淘宝网在1万元内负连带责任。
6、杀人犯违法保外就医5名狱医获刑,此事具体是何情况?
此人犯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但是通过收买狱医,从而可以离开监狱,然后在外边逍遥自在。狱医因包庇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
7、镇政府违法滥挖十三陵护坡 村委会卖皇陵建公墓
永陵村委会为赚取复垦补贴护坡上取土
北京昌平十三陵,2003年7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然而,2004年间,这项世界文化遗产的局部环境已遭到严重破坏———永陵城墙外的护坡上被挖出了一个面积十余亩、深近十米的大坑,至今仍未填平。
昌平区文化委员会证实,肇事者是当地长陵镇政府及其下属永陵村。1月6日,本报记者赶赴长陵镇调查。
护坡上挖出十余亩大坑
十三陵位于昌平区天寿山下,明代13个帝王的陵墓,错落有致地分布在方圆40平方公里的小盆地内。其中明世宗的永陵,就在昌平长陵镇永陵村村东北山坡下。陵墓分内外两层城墙,坐靠山坡背东向西。
记者看到,永陵靠山坡一侧的外城墙已经被毁坏了两段。一段有五六米长,古墙的巨大方条石胡乱地堆砌着,从下面的新茬来看,城墙是被拆开后又重新凑起来的。这段坏墙往北不远,又有七八米的一段豁口,连石头也不见了。
永陵东城墙外,是陵墓所倚靠的山坡。紧贴着城墙的山坡上,陡然凹下一个大坑:坑十余亩大小,深处达七八米,坑壁陡直,铲车挖掘的痕迹非常明显。坑底土层呈现出积水干涸后的龟裂纹,一个被砍烂的树桩子半埋在泥里。
北京市政府于2002年9月出台的《明十三陵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掘坑填塘……修建公墓等破坏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其中,“掘坑”在禁止之列。
是谁在永陵滥挖?
1月7日下午,昌平区文化委员会主任杨广文接待了记者。杨说,滥挖事件发生在2004年3月,当天,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永陵东外墙时,一伙人正开着挖掘机、大卡车等机械在挖土。他们出面后,滥挖行为才被制止。但是,这个挖成的大坑至今仍未处理完毕。
杨广文说,幸亏这个大坑离陵墓主体还有一段距离,不至于危及陵墓的地下宫殿。尽管如此,这种滥挖破坏仍不能容忍。
经区文化委员会核实,滥挖行为是长陵镇政府派出的人所为。
镇政府称挖坑为修垃圾场
长陵镇为什么要在永陵边挖坑?
1月7日,长陵镇镇长王启昌向记者解释说:“镇里当时考虑,要在那儿修一个垃圾处理场,用来销毁垃圾。村里的垃圾太多了,没地方处理。十三陵是世界文化遗产,垃圾太多影响形象,镇里这么做也是为了美化环境。”
王启昌说,在区文化委员会出面后,长陵镇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镇里又投了10多万元,在坑里种了柏树苗,还在靠山一面的坑坡上修建了一个保护墙,防止滑坡。”
1月7日,记者在大坑现场看到,坑底确实散栽了一些小柏树,坑西侧的陡壁上也种了树。在靠山一侧的东壁上,有一道用石头水泥垒成的护坡墙,墙上墙下密匝匝植了许多小柏树。
对这样的栽树补救办法,当地村民表示质疑。一些村民认为,真正的补救办法应该是把大坑填平。
昌平区文化委员会也认为,应填平大坑。杨广文说:“当时,我们就要求长陵镇政府赶紧把坑给填平了,他们也答应了。”
村委会取土为赚复垦补贴
但是,大坑尚未填平,挖出的土却又被人取走了。
“当初他们挖坑的时候,本来还没那么深,坑边和坑下还有很多土没拉走。两三个月后,土没了,坑又被挖了。”杨广文说,区文化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再次和长陵镇交涉。长陵镇政府的答复是,对于取土的事情,镇里也不清楚。但长陵镇政府承诺,他们将对此进行调查。
长陵镇的调查,经历了一年多时间,至今仍无结果。镇长王启昌说,仍在继续调查。
1月7日晚,记者找到永陵村村委会主任李士辉。李士辉承认,永陵挖坑掘出的土是村里派人拉走的。他解释说,取土的目的,是为复垦附近的永陵河套荒地。
“村里人政策法规意识不强,这么做确实是不对。”李士辉说,取永陵土搞复垦的事,是村委会自作主张干的,长陵镇政府并不知情。
但永陵村一些村民不太认可他们村委会主任的说法。有村民说,村委会之所以敢挖永陵的土,是因为“有上面给撑着,复垦可以赚钱”。
对村民们的上述说法,永陵村村委会主任李士辉称,永陵村的经济情况不好,而复垦荒地,按有关政策可以拿到数目可观的国家补贴。这一次到永陵取土,复垦了77亩的柏树,村委会为此有10万元入账。
李士辉还说,依照政策,复垦一亩荒地所得的补贴是11000元,复垦77亩,应得补贴80多万元。“可这事我们是托关系给办的,托关系也不容易,其余的钱都走关系了,我们实实在在就拿了10万,我们账上只有10万。”李士辉说。
李士辉一再强调,其余70多万元,他本人和村委会都没有拿,确实是“走关系”了。至于如何走的“关系”,走的又是什么“关系”,李拒绝透露。
镇政府承诺尽快填平大坑
永陵大坑问题迟迟得不到彻底解决,昌平区文化委员会主任杨广文也表示无奈,他说:“文化委员会的权力毕竟有限。”
杨广文还说,他们一直在关注此事,并一再催促长陵镇尽快填平永陵大坑,彻底解决问题。
长陵镇镇长王启昌对记者说,投资10多万元对大坑进行绿化,只不过是一种临时性补救措施,镇里已经做出决定,2005年春天到来之前,一定要想办法把大坑填平,恢复永陵的原貌,保护好十三陵的环境。
对上述承诺,当地居民孟凡江表示怀疑。他说,从永陵被动土时起,他就开始反复举报,但是,“那么多部门、那么多领导都到现场看了,都说问题严重,让赶快解决。可到了区文化委,到了长陵镇,就给撂着。都这么长时间了,一直到今天,大坑还在那里”。
“这个事情需要个过程,镇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长陵镇镇长王启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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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建成公墓破坏永陵周边环境
记者在永陵东侧的山沟内看到,沟坡上林立着大片的墓碑。
当地居民孟凡江曾是这一带山地的承包者。他说,此处公墓是永陵村村委会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成的。村委会不顾有关政策,在文物保护区建立非法公墓,为的是对外出卖墓地牟利。
“可十三陵是风景保护区,在这修建坟墓是违法的。”孟凡江说,他承包该处山地时,对村里建公墓的行为不满,从2002年就反复向有关部门举报,北京市民政局下属的殡葬管理行政执法队也曾反复查处过,但这里却始终在修墓卖墓。“卖一个墓,小的两三千,大的三五万,这里的墓有500多个,为赚钱,他们顶着风干。”
永陵村村委会主任李士辉承认,公墓是未经审批建成的,但他辩解说,这些坟墓都是1992年建的,当时上面管得还不是很严,村里这么做也是为了能有些收入。“1994年民政局给封了,以后就不建了。”
李士辉否认孟凡江关于墓地售价的说法,他说:“村里卖墓其实没收多少钱,一个墓也就两三千元。”
对永陵村非法公墓的问题,记者与市民政局联系未有结果。而昌平区文化委员会主任杨广文说,在十三陵建公墓破坏周边环境确实是不允许的。“可这不归我们管,也不是我们能管得过来的。”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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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