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池都安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今起严禁人员、车辆进出...
今起河池都安实行严格管控措施
2020年2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通报,2月8日0-24时,河池市新增4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报告死亡病例1例(都安县病例)。截至2020年2月8日24时,河池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9例,其中都安有13例。
2020年2月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通告
鉴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迅速斩断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020年2月9日6时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严格管控措施,除疫情防控需要的人员,以及保障医疗救治和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运输车辆外,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出都安瑶族自治县,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其他管制
河池市金城江区已禁止环江籍、都安籍人员车辆进入。
因河池市南丹县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对六寨、芒场收费站进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出,预计恢复时间不详;因金城江区政府疫情防控需要,于每日20:00至次日8:00对侧岭、水任、金城江机场收费站进行临时交通管制; 因都安县政府疫情防控需要,对永安、都安北收费站进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出,预计恢复时间不详;请驾驶员留意沿途施工提示牌,依限速行驶,避免误入引发意外。
都安疫情具体情况
2月8日0-24时,河池市新增4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这4例患者均住在都安。
病例一:韦某桥,男,41岁,现居住都安县创业园第二期9排,常住都安县,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莫某某之五儿子。2020年1月29日开始出现发热,到都安县苏某某诊所就诊,未见好转。1月31日到都安县人民医院行CT检查提示“疑似肺炎”,2月2日收住都安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3日、2月6日分别采集标本进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患者否认到过武汉疫区及武汉类似病人接触史,曾多次与其父亲莫某某聚餐。2月8日经河池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二:黄某良,男,48岁,系2月7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蓝某参儿子,确诊病例黄某玲哥哥。常住都安县,现居住都安县高岭镇正玄村巴文队。其母亲蓝某参、妹妹黄某玲确诊后,因与母亲及妹妹同处一屋(天地楼),属密切接触者。2月7日,医学观察过程中发现其体温升高,无咳嗽、乏力、胸闷,收住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2月8日经河池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三:黄某娟,女,35岁,系2月7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蓝某参女儿,确诊病例黄某玲妹妹,现居住都安县下坳镇下坳社区塘边屯,系都安县下坳镇卫生院护士。2020年1月19日下午2点10分乘坐火车C7006至广州南站,约4时到站,入住广州巨大国际公寓。1月20日9点12分乘坐动车(D3710)从广州南到南宁东站,乘坐地铁到其姐黄某玲家(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埌东2组A区47栋),当天与其姐黄某玲共乘私家车(车内还有吴某钧)回高岭镇正玄村巴文屯老家,与母亲蓝某参、姐姐黄某玲等同处一屋(天地楼)至1月30日,属密切接触者。2月7日医学观察过程中发现其体温升高,收住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2月8日经河池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病例四:黄某等,男,22岁,系2月7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蓝某参孙子、确诊病例黄某玲侄子、黄某良儿子,现居住都安县高岭镇正玄村巴文队。蓝某参、黄某玲确诊后,因其与蓝某参、黄某玲同处一屋(天地楼),属密切接触者。2月7日,医学观察过程中发现其体温升高,无咳嗽、乏力、胸闷,收住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隔离治疗。2月8日经河池市疾控中心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目前病情稳定。
▲由于都安医院医疗防护物资短缺,医务人员只能用雨衣做防护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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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今日起,金乡县全面管控人员流动
2月1日,金乡县发布《关于全面管控人员流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要求从2月1日24时起原则上除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严禁县外车辆和人员进入县境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已进入关键时期。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县域范围内实行严控出入。从2月1日24时起,原则上除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外,严禁县外车辆和人员进入县境。在县境外的金乡车辆和人员,入县境后必须向所属镇街、单位报告,必须居家隔离14天。金乡车辆和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县境,确需离开县境的,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村居介绍信。辖区内工业企业、煤矿、港口、物流等生活经营性企业需进行县外物资运输(含输出),必须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严格落实通行证制。
二、对广大城乡居民的非必要外出实行严控。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人员不得再返乡。已返乡的要实行严格的居家隔离制度,严禁聚集聚会聚餐。特别是城区居民和城乡村民,严禁聚集打牌、打麻将、饮酒等。红白喜事全部停办。确需外出的,必须佩戴口罩。
三、对超市、便利店、商场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单位实行严控。在保障正常的服务和经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内部防控,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体征异常者不准上班,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顾客,要登记其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并要求其佩戴口罩和测量体温。
四、对城区公交、城乡公交、出租车、汽车站、网约车等实行停运。
五、对KTV、网吧、影院、景区、公园、洗浴等休闲娱乐健身场所,宾馆、餐饮、培训、美容、理发、小商铺、宗教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实行暂时关闭。一经发现未落实的,一律顶格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对所有工业企业复产复工实行严格的报批程序。复产复工前,必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批。经批准后,必须落实严格的防控措施,落实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特别是对运输经营等流动性强的企业,必须落实外出务工人员14日隔离观察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员工与外来人员接触。
七、各级领导干部和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履职尽责、联络畅通,全力以赴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县境。经批准离开县境的,返回后必须自行居家隔离14日,各位县级干部要切实抓好分管领域的防控工作,从2月3日开始,所有单位积极推行灵活的办公方式,除了必须值守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居家应居家网上办公或待岗备勤,听从指挥部统一调度安排。各部门单位、镇街、社区(村)要抓好各自领域的防控工作,守好各自的门,管好各自的人。
八、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对党、对人民、对社会、对家庭、对自已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防控责任,自觉落实防控措施,自觉减少人员流动,决不能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念头,决不能有半点的厌战情绪,严防死守,严控严管,严阵以待,以战时状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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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来车辆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 外来非运输货物车辆,禁止进入厂区停放。2、 车况须经交警部门审核符合运输要求,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公司。 3、 装卸货车辆必须先到门卫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厂区。办理手续期间只准司机和副驾驶进入,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4、 所有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指挥线路行驶。 5、 公司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做人,严禁抢道、抢行。
法律依据:《外来车辆管理制度篇》 第一章 外来非运输货物车辆,禁止进入厂区停放。车况须经交警部门审核符合运输要求,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进入公司。 装卸货车辆必须先到门卫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出厂区。办理手续期间只准司机和副驾驶进入,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 所有外来车辆进入公司,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指挥线路行驶。 公司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严禁超车,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做人,严禁抢道、抢行。
4、市公安局大院限制县公安局车辆进入的依据是什么?
你好,可能是停车位不够用吧,本身车辆都不够停的,所以限制外来车辆包括县公安局的。
5、苏州禁止外地车区域
法律分析:搭哪
苏州周六周日外地车不限行的。
为了配合保障6号线在古城区的施工,苏州对城区交通作出一系列调整安排,自2019年8月5日起,古城部分区域和道路将采取“限行、控行、禁行”等多种管控措施。
对非苏州号牌小客车实施区域限行:
在每个工作日的早高峰(7:00—9:00)和晚高峰(16:30—18:30)期间,禁止非苏州号牌小客车(蓝牌)驶入古城区域以内道路(以护城河为界)。
在每天7点至19点之间,禁止非苏州号牌小客车(蓝牌)驶入东汇路和西汇路以南、莫邪路以西、干将东路以北、人民路以东区域(其中,干将东路对非苏州号牌小客车限行,人民路、莫邪路、东汇路和西汇路可以通行)。在上述限行区域,公交车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可以通行。
法律依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誉闷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本省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知虚码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第四十九条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编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
第五十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五十一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五十二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五十三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