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承包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
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保险结算程序:
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的保险事故押金;
b)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
c) 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
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
(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
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
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2.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
3.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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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叉车承包方案怎么写
叉车承包合同样本
厂区车辆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生产所需的车辆有叉车3部、铲车1辆、农用三轮车1辆,经与乙方友好协商,由乙方承包进行工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车辆品牌:合力、杭叉、龙工品牌;
二、车辆成新度:全新;
三、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作业范围:主要工作为转产品、装车、卸车、装模具、整理等,乙方应确保所有车辆全天候按甲方要求作业。
五、承包费用:
12小时运转的车辆3部每月承包费9000元,(工作时间定为8:00-20:00);按月以人民币结算,每月月底前支付上两个月承包费用(如3月31日支付1月承包费,4月30日支付2月承包费用)。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车辆工作所需燃油,但加油时间定为每天的中午1点到2点,全天加油一次。
2、甲方对乙方工作职责和范围有权进行指导,如乙方有违规作业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及奖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聘请司机,司机的工资及其他费用都由乙方负责,司机的人身意外保险由甲方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司机应持证上岗,确保行车安全。如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该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若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必须承担损失赔偿;
3、车辆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自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如车辆出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方可自行调剂车辆工作,确保甲方生产需要,如影响甲方生产,乙方应在1小时内自请车辆到岗,且请车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工作时间内,乙方车辆及司机必须保证在厂随叫随到,如出现一次人员不到位的情况,每次罚款1000元,如每月有两次人员不到位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严禁乙方车辆私自出厂,私自用车,否则甲方可对乙方进行1000元的处罚;
7、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厂规厂纪,违章违纪按章处罚。
七、违约条款;
1、甲方必须保证车辆全天候正常作业,如因乙方原因无法作业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工作,则甲方视情节严重可进行罚款或立即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2、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相关人员指挥,随叫随到,如不服从且影响恶劣,则甲方可立即解除合约,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
3、如甲方故意刁难或停止乙方的作业,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工作,甲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乙方;
4、甲方本合同上述方式结清乙方的承包费,如违约,则每天以5%计算,违约金最高不高于承包本金的20%。
八、合同期限:该合同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合同的权利,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合约,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九、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甲乙双方向工作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3、车辆运输承包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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