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泗洪县4.2蓝牌车可以走开发大道吗?
朋友,我帮你查询泗洪县的禁行规定了,开发大道禁行所有货车,你看看规定就清楚了。
泗洪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城区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城区货运汽车禁行区域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规定
(一)禁行车辆类型
载货汽车(含重、中、轻型货车及挂车)、低速载货汽车(含三轮柴油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以及黄标车。
(二)禁行区域
对东至G343线(不含)、西至开发大道(含)-通达路(含)-山河西路(不含)-宿迁大道(不含)、南至G343线(不含)、北至双沟路(不含)的闭合区域实行重、中型货车全天候禁行管理。禁行区外围相关路口增设禁令标志牌,对违法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三)禁行时间
上述闭合区域货车24小时禁止通行(持通行证的车辆按照通行证标明的时间、路线通行)。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新能源货车避开高峰时段、路段可以通行。
(四)应急限行区域
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道路等级和车辆限重、限高条件,大气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重度污染天气管制要求,对我县东至G343线(不含)、西至G235线-山河西路-宿迁大道(不含)、南至G343线(不含)、北至金沙江路(不含)的闭合区域实行重、中型货车阶段性限行管理。管制车辆和管制时间由住建、大气环境监测部门予以明确。
(五)不受禁行限制车辆
军警用运输车辆、消防车、运钞车、邮政车辆、医疗救护车,电力、通讯、水利、燃气等工程抢险车,市政、交通部门所属的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二、特殊规定
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农副产品运输、物流配送、建筑工程、加油站配送、餐饮业经营等关系民生方面的货运车辆,由城管、住建、环保、公安联合审批核发通行证,限定时间、路线及速度行驶,避开高峰期通行。禁止通行时段:6:00-8.30(学生上学、早出行高峰)、11:00-12:30(中午下班出行高峰)、13:30-15:00(下午上班出行高峰)、17:00-22:00(晚出行高峰)。
现在清楚了吧!希望采纳我的回答!
2、宿迁通湖大道货车限行吗
限行。
鉴于S324已改道原宿支路,按照国省道穿行镇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月10日起,从西湖西路与通湖大道交叉口往西到S325和原S324交接处路段,禁止货车通行,相关车辆可向南绕行S325省道。
确有货车通行该路段需求的,可办理禁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通行。对违反禁行公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3、宿迁市区哪些地方是货车禁行?
宿迁市区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禁止货车通行。
宿迁市环城北路、环城西路全天候禁止货车通行。交警除了进行现场查处外,还将通过交通监控进行拍照查处,一旦发现一律处以罚100元和扣3分的处罚。
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禁止黄牌货运车通行,车辆可以从环城南路、环城东路通行。具体通行方式为:
从宿迁主线站下高速后,从环城南路、环城东路通行。从宿迁高速公路西出入口下高速,从S324省道(老徐淮路)向西通行或向东从S250线、通湖大道、环城南路、环城东路通行。从宿迁高速公路南出入口、北出入口、东出入口下高速,从S325线、S249线、环城东路、环城南路通行。
(3)宿迁车辆管制扩展资料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4、2022沭阳宿迁公交车通了没有
通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疫情已经全面放开。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管控,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和村组,不再划分高中低风险地区,取消交通管制,所有车辆正常通行,居民恢复正常通行,居民出行不再查看行程码,健康码,核酸证明。
5、宿迁市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车辆违法行为告知单怎么处理
带上告知单,在告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到告知单上的规定地点去处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违章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