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车司机防疫政策
省厅印发《货车司乘人员防疫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及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从业人员及场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等防疫要求,11月22日,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下发《货车司乘人员防疫服务指南》,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精准度,防范新冠疫情通过交通物流渠道传播,织牢织密疫情防控网。
货车司乘人员防疫服务指南
一货车司乘人员出发前防疫准备
1.司乘人员应按规定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符合条件的需完成同源加强免疫或序贯加强免疫接种工作。
2.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货车司机可根据物资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
3.货车司乘人员按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4.随车携带使用消毒湿巾、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
二货车司乘人员运输过程中防疫要求
5.运输过程中,科学佩戴口罩,司乘人员可选用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颗粒防护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4小时更换一次。作业前后要消毒洗手。
6.货车司乘人员要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每日测量体温1次,出现体温高于37.3°C,或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须及时就医。
7.车辆运行期间,货车驾驶室要每日通风2-3次,每次20-30分钟,室外温度等条件适宜情况下,宜持续自然通风。
8.在高风险地区开展运输作业的司乘人员,驾驶室、车厢内部、车厢外部重点接触部位每趟次消毒1次,车厢外部每2趟次消毒1次,每4小时通风一次,每趟次开展2次体温检测(进出各1次)。
9.从事跨省运输作业的,配合属地做好“落地检”等相关防疫工作。
三返(来)吉货车司乘人员防疫要求
10.省外返(来)吉货车司乘人员,提前24小时登录“吉事办”小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并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报备。
11.省外返(来)吉货车司乘人员到达吉林时需持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积极配合我省疫情防控查验工作并进行“落地检”。
12.对高风险地区返(来)吉人员实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措施,避免与社会面接触。结束运输任务的货车司乘人员,要按照国家“二十条”措施实行7天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广大货车司乘人员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及时了解掌握疫情防控、车辆通行管控、防疫检查站点和核酸检测点设置、通行证办理发放等相关信息。
2、疫情期间车辆上路规定
疫情期间开车上路的处罚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2、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疫情期间公司车辆管理措施
一是应配备75%酒精等消毒剂对通勤车进行消毒,同时配置一次性口罩等必备物品。
二是应建立通勤车消毒和疫情期间司机、车辆排班台账。
三是通勤车辆服务人员每天应对通勤车消毒、通风,每天不低于2-3次。
四是应对乘坐人员进行体温测量,一但发现体温≥37.3摄氏度,禁止乘坐,及时进行隔离观察。
五是应对通勤车司机进行疫情防控、车辆消毒等方面宣讲教育。
六是严格按照属地相关部门要求,酌情开通通勤车服务,尽量减少员工公共交通出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疫情期间车辆消杀规定
1.重点区域每4小时消毒1次(司机方向盘、座套、安全带、座椅、脚垫、后备箱等)。
2.重点部位每1单消毒1次(车门把手、车窗升降按钮、后备箱按钮等)。
3.运营过程中保持车辆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
4.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者搭乘时,同车所有人员须佩戴口罩。搭乘后,车辆开窗通风,并对可疑症状者接触过的物品表面(如:车门把手、方向盘和座椅等)进行彻底消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5、疫情期间单位车辆管理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单位车辆管理如下:
1、公务车辆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每天对车辆消毒通风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工作落实;
2、疫情期间,公务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按要求进行每天的车辆消毒通风工作,做好消毒记录,建立工作台帐。
全体司机为公务车辆工作实施主要责任人,严格实行“属地管理,专人专车”办法。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