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月1号货车新规
1.交通部:
全域静态管理的城市不得“一刀切”限制货车通行,9月29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做好国庆期间疫情防控有关情况。会上要求指导实施全域静态管理的城市落实“一不得、四立即”的保障措施,即不得“一刀切”限制货车通行,立即实施重点物资通行证制度、立即执行“点对点”运输闭环管理措施、立即启动应急物资中转调运站、立即公布24小时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切实保障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的通行顺畅。
2.新道路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新版标准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新设施、交通管理新需求,增加了“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标志”“注意积水标志”等18项新的交通标志。
3.减免货车通行费10%
9月28日,交通运输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透露2022年10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在继续执行现有各类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全国收费公路统一对货车通行费再减免10%。
此次通行费减免的车辆范围是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货车。收费公路范围是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4.四部门推出多项车检制度改革新措施,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的工作意见》中,推出了多项车检制度改革新措施:
在优化车检服务流程方面,各地将推行车检“交钥匙”便捷办服务,优化车检服务流程,由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次性负责办结,群众办理车检只排一次队、全程一窗办。
从源头解决非法中介扰民问题。对非法中介扰民、内外勾结违规检验问题突出的,将联合组织查处,依法严格追责,并通过媒体曝光。
5.9月底前货车未完成车联网卡实名登记或将无法上牌、年检。
2021年9月31号,工信部就对此做出规定,要求所有车联网卡与2022年9月30日完成实名登记管理工作,即本月底已经是最后的期限。
工信部印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用户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将被关闭除紧急呼叫、应急救援等影响生命安全以外的车联网卡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8月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3、疫情期间去年检车辆还可以保修吗?
在疫情期间车辆年检到期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对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体检、逾期未检验等原因,导致驾驶证或机动车可能被注销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延长注销期限。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一款
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采取临时延期措施
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当前,为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和道路运输保障需要,采取以下临时政策措施: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疫情结束后,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有关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及车辆及时延续办理车辆年审手续;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4、安徽省公安机关车辆免收通行费吗?
安徽省公安机关车辆收通行费。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消息,安徽省严格执行通行优惠政策,只有鲜活农产品和农机运输车辆免费快捷通行不包括公安机关车辆。安徽境内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的同时,对持有《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运输车辆免收通行费收割机运输车辆空车返回时,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保障农机运输车辆优先查验、优先放行。
5、霍州公安交警护送保障防控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霍州公抄安交警护送保障防控袭物资运输车辆通行
防控疫情期间,霍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全力以赴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别在救护车辆、防疫车辆及防控器械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方面提供强有力的交通安全保障。
2月22日早9时许,城市中队民警张记明接到霍州市人民医院电话,说有一辆晋M的大型汽车运输一批疫情防控医疗设备从大张高速口下高速,急需运往医院。民警张记明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给中队指导员李进,李进通过与医院沟通并汇报大队领导后,为确保这批医疗物资以最快速度到达目的地,李进果断决定开警车为运输车辆开道,全程护送防疫物资车辆到达目的地。
李进立即带领民警与医院防控人员一起赶往霍东大道口,由医院防疫人员先为物资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再由执勤警车开道,一路护送,以最快速度将医用物资送到了达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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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长客班车接驳运输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便捷高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决定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
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是指道路客运班车运行到线路途中选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停车落地休息,由在接驳点休息等待的接驳驾驶员上车驾驶,继续执行客运任务的运输组织方式。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13年1月20日起,交通运输部在全国13个省(区、市)开展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优化运输组织方式、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道路客运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联合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13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将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等8个省(市)纳入接驳运输试点范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路面管控和安全督查,全力保障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择优选择接驳运输试点企业
从事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年内未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于实行集团化、网络化运营的、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营车辆50辆以上的企业,要优先安排。
拟从事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择优选择不超过3家道路客运企业为接驳运输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线路、车辆、接驳点、接驳运输制度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参与试点工作。
对在全国多个省(区、市)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道路客运企业,可向母公司注册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凡具备接驳运输条件的子公司可在21个试点省(区、市)范围内整体开展试点工作,不受子公司所在地试点企业数量限制,但应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母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批准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由交通运输部函告子公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及时更换无法正常开展或不按要求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试点企业。
三、规范选择接驳运输线路、车辆及接驳点
试点企业应当合理选择接驳运输线路和车辆,优先选择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线路起讫点应在试点的21个省(区、市)。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公车公营,严禁挂靠经营,并应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
试点企业要科学设置接驳点。要充分考虑接驳时间和接驳点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选择接驳点位置;要优先选择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客运班线途经的汽车客运站设置,也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设置。接驳点应具备停车、住宿、餐饮、通讯等基本条件。接驳运输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的时间应当在23时至次日2时之间。
试点企业要加强接驳点管理。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在公共接驳点、共用接驳点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接驳运输管理制度,保证接驳运输车辆顺利接驳,保证驾驶员充足睡眠和休息。
四、认真制定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长途客运线网现状和线网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省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接驳运输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应制定《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通过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报给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省(区、市)的接驳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企业的《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书面版和电子版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将相关信息汇总后通报给公安部。
《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试点企业基本情况;二是接驳点设置情况,包括接驳点名称、地址、休息设施情况、动态监控设备情况、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服务能力等;三是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线路和车辆情况,包括营运线路起讫地及起讫地客运站点、途中停靠站点、营运线路长度、详细运行路线、指定接驳点位置、该线路客运班车的车牌号及对应的接驳时间、车辆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情况及型号等;四是接驳运输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接驳点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及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监督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和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中的线路逐条验收,严格审核,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根据试点企业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批准企业开展接驳运输,对符合要求的接驳运输车辆发放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见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全国统一编号并发放给各试点省(区、市),有效期限1年。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13个省(区、市)在2013年发放的标识统一作废。
五、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
接驳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并放置在车辆内前挡风玻璃右侧。发车前,驾驶员要领取、填写并随车携带接驳运输行车单(见附件2),车辆到达指定的接驳点后,当班驾驶员和接驳驾驶员交接车辆相关证件,填写接驳运输行车单,并由接驳点管理人员签字、盖章。接驳点管理人员要根据接驳运输行车单登记接驳运输台账。驾驶员在运输任务结束后要将接驳运输行车单及时上交道路客运企业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六、推进接驳运输信息化管理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作为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子系统,统一接入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由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领取本省系统管理员账号,并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试点企业(包括接驳点)分配相应权限。
试点企业要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具有驾驶员身份识别功能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统一为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在有条件的接驳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在企业监控中心和接驳点配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设备。要及时将接驳运输的相关信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管理部门报备。要指派专人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追踪接驳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记录接驳运输过程,通过平台的视频比对功能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行车记录识别驾驶员身份,严格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接驳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员。接驳点管理人员要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对接驳运输车辆接驳情况进行管理。试点期间,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证件由交通运输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办理。各省应按照相关要求将试点企业参与接驳运输试点线路运输的驾驶员信息表(附件3)连同《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一并报交通运输部。
原已开展接驳运输试点的企业应加快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终端改造工作,在2014年6月30日前应全部改造完成,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七、实施联合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实施联合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试点省(区、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试点企业不断完善并积极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对于不能有效落实《接驳运输运行组织方案》的企业,要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源头监管,并定期抽检接驳运输车辆运行情况、接驳点运转情况和接驳运输台账,发现并查处存在的问题。对于企业管理不严、甚至在接驳运输运行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要求开展接驳运输,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取消接驳运输试点资格。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凌晨2时至5时发现没有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仍在运行的客运车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强制其停车休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动态监控数据,依法查处接驳运输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八、支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发展
支持试点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试点省(区、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发展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班线,新增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并将接驳运输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评分因素。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实施客运线路资源整合。鼓励与试点企业经营同一线路的其他企业通过联合经营等方式,由试点企业统一在同一线路上开展接驳运输。支持在省域范围内对长途客运线路资源进行整合,统一实施接驳运输。
支持试点企业建立接驳运输联盟。支持接驳运输联盟整合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建设公共接驳点,优化线路班次,统一调配同线路的驾驶员,提高接驳点集约化程度和接驳效率;支持接驳运输联盟统一开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统一开展管理人员培训,统一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形象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长途客运服务水平。
支持接驳点建设。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建设、经营公共接驳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合作设置共用接驳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与运营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双向选择、共建共赢”的原则,在高速管理服务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接驳点,规范和完善接驳运输服务。
客运站要支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客运站执行出站检查时,应将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客运站应当在售票场所公示接驳运输车辆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乘客选择乘坐接驳运输车辆。
允许试点企业部分客运班线经批准后在客运淡季暂停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相应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后,方可暂停接驳运输,并应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同时在客运站售票场所进行公示。
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附件2:接驳运输行车单
附件3: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14年1月1日
7、新政频发保应急车辆畅行 逆行者防护到位无需强制隔离!
自疫情爆发以来,武汉乃至湖北就变成了全国人民的心系之地。在疫情重灾区物资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一批又一批爱心捐赠物资从祖国的东南西北送往疫区。
数据显示,截至2月12日,全国共通过铁路、公路、水运、邮政等运输方式向湖北地区运送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22.74万吨,运送电煤、燃油等生产物资75万吨。
其中,公路运输车辆向湖北运送医疗酒精、消毒液、医疗器械、口罩、测温仪、应急帐篷、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及相关生活物资12.42万吨。
“一断三不断”确保应急车辆畅行
火神山与雷神山医院展现了令人惊叹的中国速度,驰骋在高速公路上的逆行车辆同样争分夺秒,创造了另一种“中国速度”。为最大程度节省应急物资车辆的运输时间,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保障。
早在1月26日疫情初期,交通运输部就发出通知,对疫情防治应急物资及医患等人员运输的车辆跨省通行高速公路实行免收通行费政策,并保障优先通行。
通知要求,在应急车辆通行方面,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高速公路路网保障工作,对应急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途中和出入口遇有交通阻滞等情况的,要积极协调,保障优先通行。
在信息沟通报送方面,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应急物资调拨、人员转运需求,做好应急运输优先通行保障,并按照要求做好应急运输车队准备,一旦接到应急运输运力需求,要第一时间做好应急运输工作。
2月1日,交通运输部再次印发《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将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要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 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通道不断。此外,《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应急运输车辆的通行证办理流程,建议各地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釆取复式检测,减少车辆排队和拥堵。
运输人网记者近日采访了一些奔赴武汉的驾驶员,基本都可以凭借通行证一路畅行。
运输人王开封运送的是十几吨白菜,去程和返程都是“绿灯”免费通行的,他还说:“我切实感受到了危难时刻人与人之间的真情,上高速前有检查人员送口罩,下高速也有警察热情接待。”
应急保障驾驶员不强制隔离14天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
2月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召开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运输组织保障电视电话会议。其中再次强调了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坚决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
此外,还需持续加大春运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管疲劳驾驶、超员载客违法行为,坚决防止货运车辆“带病运行”。
以上政策都是为了竭力保障赶时效状态下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最重要的是,前往武汉的“逆行者”必须注意防护,进入武汉市再返程大都需要接受14天的隔离期。
运输人董建国将一批医用护士服送至武汉后,在离开前便主动给家乡卫生局打了电话,沟通报名隔离的事项。返回至高速服务区检查站后,事先等待在那里的政府工作人员便给他进行了全车消毒,还为他安排了120救护车一路护送回家。
“老婆和孩子在我到家之前就已经去亲戚家暂住了。我明白,在中途回家的过程中不能接触任何人,所以进了小区之后,我连栏杆都没有碰,直接拿了钥匙进门。”关上门之后,董建国就需要一个人度过14天的隔离期,检测安全后才可以解除隔离。
不过,并非所有去过湖北的运输人都需强制隔离。2月12日上午,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部门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
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对短期向疫区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车司机、装卸工等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实行隔离14天的措施。
物流快递企业全面复工
在居民减少出行的疫情防控时期,寄递网络作为重要的民生通道,其顺畅通行将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运转和群众生活提供极大便利。
因此,交通运输部宣布,除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有序恢复城市、城际运输服务。积极引导推动各类货运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加大对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力度。
同时,“三通一达”、百世、德邦、苏宁旗下天天快递等多家企业宣布于2月10日恢复正常运营状态。也就是说,从10日起,全面恢复快递网络,由“春节模式”正式进入到正常运营状态。
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出现限制和阻止邮政、快递车辆通行导致寄递服务不能正常开展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联合印发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邮政、快递车辆正常通行(包括始发或途经重点疫情地的邮政、快递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扣押邮件、快件、车辆及驾押人员。
同时,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运输工具及邮件快件的消毒、通风工作。要加强安全查验,坚决禁止收寄野生动物。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作业期间一律佩戴口罩。
为进一步减轻民生经济压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专门针对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税收优惠文件: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天佑中华,共克时艰。疫情面前,政策的及时调控至关重要,个体的配合与付出也不容忽视。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目前疫情已有所缓和,但仍不能放松警惕。等到春暖花开之时,人们必将摘下口罩,拥抱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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