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扣车没有给任何凭证,怎么办
交警扣车时必须出具强制措施凭证,这种情况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向交警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要提供车子被扣留的证据,比如证人,车辆在其停车场的单据,在其停车场的照片。
如果提起行政复议的话,需要,向交警队所属公安局或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但要提供车子被扣留的证据,比如证人,车辆在其停车场的单据,在其停车场的照片。如果举报的话,向公安局纪委,当地县纪委,或向监察机关反映,或向检察院举报。投诉的话,最简单的就是打报警电话,再么就是直接找交警队领导,或是到公安局信访办公室,或是到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当然交警扣车肯定是有原因的,比如上道路行驶的机敏车未悬挂机敏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敏车行驶证、行驶证的。有虚构、变造或者使用虚构、变造的机敏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敏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2、交通事故扣押车辆取车凭证是怎样的
车祸车子被扣了取车的材料如下:
1、提车的时候,交警要给你开个提车票据,然后到停车场,当事人交停车费以后就可以把车提走;
2、责任认定书下来后的第三天就可以提车;
3、交警对车子进行检验、鉴定后,凭借扣车时交警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往交警部门取车;
4、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车祸车子被扣了取车的流程是什么:
1、到交警部门领取责任事故认定;
2、依据交警责任事故认定结果进行赔偿;
3、双方签订协议,并告知交警部门即可。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车被派出所扣了怎么能出来
法律分析:凭着暂扣凭证按规定期限,到派出所领取。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4、交警扣车没有给任何凭证,怎么办
交警扣车没有给任何凭证,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交通警察的职责范围如下:
1、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2、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3、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
4、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
6、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5、派出所扣车不给怎么办
法律分析:1、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如果他们不受理的话,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问题,要求上级机关公安局指令下级公安机关办理。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处理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机关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你们的申请有道理,会以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监督公安机关。
4、如果你们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你们的车被对方扣押,现在下落不明。你们直接向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由、以对方和公安机关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你们的损失。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6、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非法扣押车主车辆的具体扣押人信息吗
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因此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非法扣押车主车辆的具体扣押人信息。
7、取回被扣车辆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扣押期满以后,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交通部门进行提车。依法扣押的原因消除后,即可取回。如执行中被扣押的,那就履行义务;如果是无照驾驶的,那就提供驾照等。驾驶证,行驶证,交强制保险,处罚发生交通事故200元(各省金额可能不同),然后到指定的停车场签领你的车,可能还要交停车费。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之规定, 交警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临时扣押肇事车辆。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有权扣押事故车辆,最多不超过60天。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扣押几天。交通队扣车的期限你可以看以下的规定,一般不超过20天,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发还。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15天内必须起诉。而起诉要事故认定书。所以时间一定要把握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8、交警扣车应该开具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车辆暂扣单或交通事故处罚单。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9、扣车凭证丢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驾驶证暂扣凭证丢了,可以向交警反应,重新补办一个,交警一般有存档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