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20号作部分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设立机动车辆清洗站,应按有关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删除第十二条。二、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1号)删除第五条。三、杭州市企事业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删除第十条。四、杭州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1、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和使用消火栓。”
2、第十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扩建、翻修、养护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
3、第十一条修改为:“各单位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不得擅自增设、移位、拆除消火栓。”
4、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动用消火栓取水的”。五、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承担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并接受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六、杭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
1、删除第十六条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撤销时,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注销统计登记手续”的内容。
2、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新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或引用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地区性(包括全市、区、县)统计资料。”七、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
1、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机关、学校、部队、厂矿等大型单位和机场、码头、车站、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场(馆)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必须放置在按规定配置的垃圾房中。上述单位可自行收集、运输,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进行。”
2、删除第十八条。
3、删除第二十条第十三项。八、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9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79号作部分修改)
1、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平时利用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九、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1、删除第四条第五项。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4、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凡境内监理单位能够承担监理的,应当委托境内监理单位。境内监理单位不能单独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境内监理单位与境外监理机构合作监理。”
5、删除第三十七条。
6、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境外监理机构在本市从事合作监理,应当向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境外监理机构在本市从事合作监理,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备案”。
7、第四十条修改为:“中外合作监理在我市承担监理业务,应当采用我国的技术规范。”
8、删除第四十三条。十、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
1、第四条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合主管部门)负责驻杭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将《办法》中“市政府经协办”的提法统一修改为“市经合主管部门”。
2、第九条和第十条予以合并,修改为:“设立驻杭办事机构,应持派出单位函件(企业单位还须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向市经合主管部门备案。”
3、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
“下列驻杭办事机构可按规定的额度申报进杭户口关系:
(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额度为10人。
(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国务院部级公司、本省市(地)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额度为5人。
(三)外省市(地)人民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额度为2名。
(四)本省县(市)人民政府驻杭办事机构的额度为1名。
在核定的控制指标内,驻杭办事机构应持主管部门批件和申报户口的人员名单,经市经合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再向公安机关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4、第十三条修改为:“驻杭办事机构增加工作人员的,应报市经合主管部门备案。”
5、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经合主管部门应当为驻杭办事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协调驻杭办事机构参加我市的重大活动,保护驻杭办事机构的合法权益。”
7、第十八条修改为:“驻杭办事机构可为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代理服务。驻杭办事机构的代理服务内容涉及具体经营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8、第十九条修改为:“驻杭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职能、负责人、办公地点以及因故撤销的,应报市经合主管部门备案,将有关证件、文件和印章上缴销毁,并做好善后工作。”
9、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数千辆新能源车被废弃在杭州郊外,这些车将如何处理?
数千辆新能源车被废弃在杭州郊外,这些车我个人认为早晚有一天会归发放这些新能源车的公司来处理。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这么多的新能源车被废弃在杭州的郊外是极度不正常的。正常来讲,即便是车辆要报废也要有正规的流程,即便是新能源的汽车也不应该例外。
我们都知道新能源的汽车是靠充电来驱动的,这么多的新能源汽车,如果说不去按部就班的处理,那么,这些车上的电瓶会不会造成环境的污染?!答案是肯定的!因此,这些电瓶车相关部门理应当调查并且找出这些新能源汽车应该担责的公司,而不是任由这些新能源的汽车废弃在郊外,这是不对的!不符合新能源汽车环保理念的。
这些新能源的汽车,看起来其实是非常新的,到底是因为什么废弃,这也是一个需要查明的事情。
很多网友表示,这些新能源汽车不能正常使用了吗?看起来并不像!很多网友表示,这些新能源汽车更像是为了补贴而来,补贴得到了,这些新能源汽车好像就完成了应该有的使命。很多网友表示,这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现象,新能源汽车本是为环保而生,结果却最不环保,岂不是本末倒置?!
还有很多网友表示应该尽快出规定去解决此事,以防这些新能源汽车向以前的共享单车一样,随意的丢弃在一些郊外,造成了很多的污染等等。
大部分人对于这些看起来好像能正常使用的新能源车被废弃在杭州郊外表示不理解,一部新能源汽车,最低配的也要五万左右,这么多车废弃在此,应该不是个人所为,那么是谁所为呢?
数千辆新能源车被废弃在杭州郊外,这些车为了环保,应该会被集中处理。
3、杭州动车事故为什么要掩埋动车车头和分解车厢?
胡主席说了这次杭州动车事故掩埋车头的做法是相当正确的也是值得发扬的,那是为我国动车事业做贡献,你想想车头埋进土里等明年春天这车头发芽了、开花了、结果了就长出了N多个车头难道这不是为我国动车事业做贡献吗!至于你们信息不信,王勇平反正是信的。至于这个大胆的做法谁提出的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他这种勇于探索勇于发现的精神是值得赞扬的!是值得当今青少年学习和传承的,主席还说了要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颁奖仪式为这位提出掩埋车头的人颁发诺贝尔最佳发明奖和最佳创意奖~~~
他这种做法从自然科学和生物学的角度上看发芽是不可能的,结果更是无稽之谈,长出N多个车头更是扯淡!不过我还是很佩服他这种勇于探索新事物的精神!!!至于你们是否崇拜他,我反正我是相当崇拜他~~~~~
4、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规范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经营行为,限制并逐步淘汰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运输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政府对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运力实行宏观调控、限制并逐步淘汰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一律不得新增三轮车运力。第五条 已经取得人力三轮车经营许可证并已领取人力三轮车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
严禁涂改、伪造或转让、转租、转借经营许可证、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达到报废年限的,由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销毁,并相应注销该车的经营资格。第六条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应当采用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统一车型。
严禁擅自拆装或改装统一定型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第七条 个体经营的人力三轮车,除经营者本人外不得另行配备运输服务人员;其他营业性人力三轮车每辆可配备两名运输服务人员。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身体健康,能适应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经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营业性人力三轮车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第九条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营运时,运输服务人员必须佩带服务资格证,在车上位置安装营业标志牌,悬挂价格管理部门监制的价格标准标志,不得将经营工具转借或出租给他人经营。第十条 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坐在指定的座位上),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一名。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营运时,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客货、敲诈勒索、刁难乘客和货主。第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完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乘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十三条 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经营者必须执行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价格,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经营业务的,予以取缔,处以2000元罚款;
(二)转让、转租、转借经营许可证、营运服务证和营业标志牌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收缴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营运服务证和营业标志牌;
(三)将营业性人力三轮车交给不具有该车服务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的,对运输服务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对该车所属的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并注销该车的经营资格,收回该车的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等牌证,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非机动车行驶牌证;
(四)运输服务人员营运时未佩带服务资格证或未在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明显位置安装营业标志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运输服务人员营运时不按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统一定型车辆或擅自拆装、改装统一定型车辆、擅自更新车辆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七)在营运时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途中甩客或拒绝检查、漫骂、殴打乘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服务资格证30天至60天,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服务资格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违章经营受到处罚的人次超过单位运输服务人员总数5%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5、杭州车辆报废手续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杭州车牌可以连牌带车一起卖掉吗
当然可以。只是车牌与车都需要去车管部门过户。也就是变更车辆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