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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台账

发布时间:2022-11-18 12:51:40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锦绣新城去哪里办理通行证?

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市机动车辆入城通行管理,规范城区货运、客运机动车的入城通行秩序,充分利用现有城市道路资源,均衡城市交通流量,保障市民生产、生活,营造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五十五条及《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货运、客运车辆出入城区,实行办理“通行证”准予通行的方式进行严格管理。现将2022年度车辆入城通行证办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
(一)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东至满江街道红山路与机场路交叉口、红山路与祥云路交叉口;南至祥云路与红山路交叉口、巍山路(含)、南涧路(含文献隧道至小花园段);西至永平路;北至大凤路阳南桥、大丽路与永平路交叉口。
(二)大理古城区:大理古城区东至大丽路;南至一塔路(含);西至大凤路;北至双狮路、中和路。苍山大道(南至感通路口;北至崇圣寺南围墙):禁止两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通行。苍洱大道(大凤路口至苍山大道口)、学府路:禁止一切货运车辆通行。
二、管控车辆
(一)货运车辆

1.核载500KG以下(含)的微型普通货车;

2.核载500KG以上(不含),2000KG以下(不含)的轻型普通货车(轻型封闭式、厢式、栅栏式);
3.核载2000KG以上的大、中、轻型货运车辆。
(二)客运车辆
除公交车以外的9座(含)以上大、中、小型普通客车(含旅游客车、企事业单位通勤车)。
(三)其他类车辆
1.城市运维车(绿化养护专用车、环卫养护专用车、电力抢修车、通讯维护专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城市垃圾清运车、清障施救专用作业车等作业车)。
2.工程作业专用车(混凝土罐装车、渣土清运车、自卸货车、吊车、大型平板拖车、散装水泥罐车、城区油料运输车等)。
三、管控措施
(一)中心城区、大理古城区作为重点管控区域,全时段禁止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非标电动四轮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通行;
(二)中心城区在每天07:30—09:00、11:00—12:30、13:30—14:30、17:00—19:30四个高峰时段,严格禁止本《通告》所指货运车辆、其他类车辆通行(含已办理通行证车辆)。客运车辆按照通行证核定路线通行;
(三)兴盛桥、泰安桥、美登桥、黑龙桥、龙溪大桥、洱河南路、洱河北路、滨海大道作为特别管控区域,全时段禁止核载1200KG以上货运车辆通行;
(四)工程作业专用车及本《通告》所指以外的其他车辆,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按照“一事一请一议”的方式办理通行批复后,严格遵照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通行证分类
(一)货车通行证
办理对象:车辆户籍或车辆所有人住址在大理市太和、下关、满江(红山路以西)的核载2000KG以下的轻型普通货车。

管理措施:按照指定的路线通行,通行时间为每日19时30分之后至次日7时之前,有效期为一年。
办理流程:申领2022年货车通行证的,由车辆所有人持本人身份件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交警大队通行证办理窗口进行审核办理。
(二)配送货车通行证
办理对象:1.城市短途货运公司车辆。2.具备批临销售经营项目并承担货物配送的大型超市所属货物配送车辆。3.车辆核载2000KG(含)以下及其他物流、物资供应车辆。

管理措施:允许除高峰期外时段全区域通行,不能占用道路停靠装卸货物,有效期为一年。
办理流程:申领2022年配送货车通行证的,由单位(企业)持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属车辆登记台账、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交警大队通行证办理窗口进行审批办理。
(三)民生运输车通行证
办理对象:1.具备批临销售经营项目并承担货物配送的大型超市所属货物配送车辆,纳入大理州物流行业协会统一管理。2.核载质量在2吨(含)以下运输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生鲜果蔬、肉类、搬家等防疫、保障民生和生产生活物资的轻型封闭、厢式物流配送货运机动车辆。

管理措施:允许全区域、全时段通行,不能占用道路停靠装卸货物,有效期为一年。
办理流程:申领2022年民生运输车通行证的,由单位(企业)持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大理州物流行业协会证明、所属车辆登记台账、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交警大队通行证办理窗口进行审批办理。
(四)客车通行证
办理对象:1.车辆户籍或车辆所有人住址在大理市太和、下关、满江(红山路以西)、大理镇等街道(镇)的九座(含)以上客车(含核载9人的小型越野车,公交车除外);2.企事业单位通勤车;3.旅游客车。

管理措施: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通行,有效期为一年。旅游客车按2018年5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大型旅游客车在下关主城区通行秩序的通告》执行。
办理流程:申领2022年客车通行证,由单位(企业)持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属车辆登记台账等材料;或车辆所有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交警大队通行证办理窗口进行审核办理。
(五)城市运维车辆通行证
办理对象:

1.限时通行:绿化养护、环卫养护、城市垃圾清运、洒水、道路清扫等城市作业专用车辆。
2.全时通行:电力抢修、通讯维护、清障施救、水务管理等紧急施救的保障作业专用车。
管理措施:1.市政作业专用车:允许除高峰期时段外全区域通行;2.紧急施救专用车:允许全时段、全区域通行。
办理流程:申领2022年城市运维车辆通行证的,由单位(企业)持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属车辆登记台账、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交警大队通行证办理窗口进行审批办理。
(六)工程车辆通行批复
办理对象:1.工程施工车:混凝土罐装车、渣土清运车、自卸货车、吊车、大型平板拖车、散装水泥罐车。2.城区加油站油料运输车。

管理措施:每日22时之后至次日7时之前;对国家、省、州、市重点工程采用“一事一请一议”方式实行限时入城,按指定时间、路线从事相关施工作业;主城区内油站专供用车,需要办理通行批复,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办理流程:申领2022年工程车辆通行批复,由单位(企业)持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属车辆登记台账、所服务的工程项目供货合同复印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辖区交警中队签署通行意见建议后,由大队秩序管理中队统一审批办理。
(七)车辆临时通行批复
办理对象:本《通告》所规定的货运、客运车辆以外,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城区禁限行区域通行的其它车辆。

管理措施:采取“一事一请一议”的方式,按照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办理流程:办理2022年车辆临时通行批复的,由单位(企业)或个人持本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属车辆登记台账、所服务的工程项目供货合同复印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车辆入城通行申请等材料,到辖区交警中队签署通行意见建议后,由大队秩序管理中队统一批复。
五、办理时间
(一)2022年度货车通行证、配送货车通行证、民生运输车通行证、客车通行证、城市运维车辆通行证,自2022年1月4日开始,至2022年1月31日结束。(已办理2021年通行证和通行批复的,可顺延至2022年1月31日;新增车辆按照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日期审核后予以办理)。
(二)工程车辆通行批复、车辆临时通行批复全年办理。
(三)网络办理。符合办理“货车通行证”“物流运输车通行证”“民生运输车通行证”“城市运维车辆通行证”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提交办理申请及材料,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通行证”,按照批复事宜通行。
六、办理地点
(一)货车通行证、配送货车通行证、客车通行证、城市运维车辆通行证由大队秩序管理中队统筹办理,办理地点为下关交警中队北警区(鹤庆路公交公司)、经开区交警中队通行证办理窗口。

(二)民生运输车通行证、工程车辆通行批复、车辆临时通行批复由大队秩序管理中队统筹办理,办理地点为大队秩序管理中队。
七、通行证管理
(一)持有以上通行证及批复的各类客、货运车辆,须严格按照通行证(批复)载明的时间、路线通行。

(二)持有以上通行证及批复的车辆,须严格按以下规定停放装卸货物:
1.交叉路口、急弯路、桥梁、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医院)门前50米范围内不得停放车辆及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区域;
2.法律法规明确的铁道路口、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陡坡、隧道等重点区域50米范围内不得停放车辆;
3.临时占道进行货物运送、投递时,车上应留有专门驾驶人员,以便移动车辆,确保道路通行畅通。
4.持有“工程车辆通行批复”的工程施工车辆,须进入施工工地内进行装卸工作,严禁在道路上停靠等候装卸。
(三)兴盛桥、泰安桥、黑龙桥、美登桥、龙溪桥、洱河南路、滨海大道、斜阳路作为特别管控区域,全时段禁止核载1200KG以上货运车辆通行。苍洱大道(大凤路口至苍山大道口)、学府路:禁止一切货运车辆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利用信息化设备对违法通行车辆进行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持有上述类型通行证(批复)的车辆,在通行过程中违反通行时间、路线通行,以及临时停靠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三次违反通行时间、路线规定,以及临时停靠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入城通行证持有资格。
(五)通行证及通行批复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后遗失的,不给予补办。办理时,需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备核查。
(六)蓝色牌照的皮卡车可无需办理通行证在城区内通行,但不得存在超限超载、改装改型等违法行为;黄色牌照皮卡车需要提前申请,办理通行证或者通行批复后,按照指定路线和时段通行。
(七)本《通告》的相关事项由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最终解释。
特此通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2月28日
来源:大理市警方
编辑: 周华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

△视频 | 《12340来电 请您接听!》

3、万江大队深入辖区货运企业开展排查整治及安全教育工作

为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货运企业及运输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近日,万江大队深入辖区多家货运企业开展超限超载排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年前,在何智荣副大队长的率领下,我队检查人员深入广东德烂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走访检查。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驾驶员证照资料是否齐全、货车安全技术状况是否正常、装载货物是否符合戴重要求、是否违规装戴违禁品等。接着向货运企业负责人了解车辆货物进出站场自检自查情况、运单管理跟踪、日常台账登记等。同时,要求企业完善重点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货运车辆的安全检查,禁止运载车辆超限趯载,并加强货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让驾驶员认识趯限趯载的危害和囱身可能承担的法律贵任,自觉抵制超载法行为。

接下来,我大队将继续做好辖区货运企业重点车辆整治工作,切实排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营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应急物资能“一路畅通”吗?

交通运输部: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
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
(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的应急物资保障,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请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于1月31日15时前,将本省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号码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由部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请各地建立并严格实施所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保证24小时开通并有人员接听服务;请各地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通行政策、有关公开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确保一线货运经营者掌握政策、知晓公开电话。部将对各省份公开电话开通、值守情况进行不定时监督抽查,并将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已开展疫情防控应急车队建设、应急车辆统计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扎实落实本省份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的底数和台账。要在对本省份已统计造册的应急运输车辆台账和实际情况再摸底、再核实的基础上,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要建立详细车辆台账,具体到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和驾驶员。要充分发挥大中型客货运输企业的组织优势和运力优势,在应急车队建设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要督促应急保障车辆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建立顺畅的车队通讯联络机制,发挥卫星定位导航车载终端作用,确保上下联络顺畅,随时掌握最新运力动态分布。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1月31日晚9时前,将本省份应急运输车队的有关情况信息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信息报送格式见附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
余兴源、曹磊,(010)65292831,传真(010)65292830。
附 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道路客、货运输应急运力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协调组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代章)
2020年1月30日

5、车是公司的,大型车该怎样备案

2019年6月5日,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铅山县城市管理局、铅山县生态环境局、铅山县交通运输局、铅山县公路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对大型货车限行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开始,禁止未备案的大型货车在城区道路内通行,明确了备案条件及备案地点。为切实推动此项工作落实到位,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与铅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内容,结合铅山城区实际,制定了大型货车进城通行备案流程,现告知如下:
一、备案起始时间
2019年7月25日开始(节假日除外),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30至17点30
二、备案条件
1、执行公用事业、邮政、抢险救急、医疗救助等任务的货运车辆;
2、因生产、生活、建设和临时特殊任务需要的货运车辆;
3、运送蔬菜、水果、冷冻、保鲜等农产品的货运车辆;
4、其他符合《公告》条件的货运车辆。
三、备案地点
铅山县城市管理局四楼市容广告股、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院内东侧河口中队一楼
四、备案流程
1、备案对象:货运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管理单位等
2、准备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填写通行备案申请表。
3、提交方法:提前三天以上将资料先行提交至铅山县城市管理局四楼市容广告股,由城管局市容广告股,根据备案对象提交的资料及备案申请表,核准车辆是否准许通行,核定车辆准许通行的具体期限(长期、短期),核定完成后,签字盖章。备案对象在城管局完成备案手续后,将资料与城管局审核表,带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河口中队一楼,填写车辆使用性质情况说明表,交管大队根据备案对象填写的使用性质,核准车辆通行的具体时间段及线路,将备案对象资料存入专用档案柜,建立备案台账,发放通行证(长期通行证为蓝色,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后,重新续办、短期通行证为绿色)。
4、核销手续:通行证为期限通行凭证,最长不超过一年,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与县城市管理局加盖公章,共同监制。对于准许通行的货运车辆,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与县城市管理局均应建立工作台账。车主通行凭证到期后3天内,自主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核销或续办手续,交回发放的通行凭证,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统一销毁。
五、违法及违规处罚
1、8月1日起,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铅山县城市管理局,将严格按照《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对大型货车限行的公告》要求,依法执法。
2、未备案车辆违反规定,将由铅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铅山县城市管理局、铅山县生态环境局、铅山县交通运输局、铅山县公路分局根据《关于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对大型货车限行的公告》内容,依法处罚。
3、备案车辆:已备案车辆违反备案期限、时间、线路等规定,在城区限行及禁行区域通行,参照未备案车辆违反规定处罚;已备案车辆在通行凭证到期后3天内,未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理核销手续的,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将通过电子监控记录设备记录资料情况,将该车准许通行期间的记录通行数据,作为证据资料,上网处罚;严禁已备案车辆将通行凭证转借、转交其他车辆使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严禁已备案车辆在通行凭证到期后,依然假借过期通行凭证,继续在城区限行及禁行区域通行。严禁假造、伪造、编造通行凭证,涉嫌违法犯罪,将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4、为确保执法部门执法公正、透明,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反限行及禁行规定的大型货车。

6、物流业车辆台账怎么做?是普通货运方面的。

把日期,车辆信息,货物名称,到货,付款等信息用表格形式绘制出来,加我物流QQ群,详细的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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