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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被扣车辆

发布时间:2022-11-11 01:52:11

1、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偷偷开走如何定性

一、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偷偷开走如何定性
1、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偷偷开走将构成盗窃罪。私自将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开走,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是什么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从定义可以得出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盗窃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目的犯,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是;
2、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并不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于其客观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占有。侵害了他人占有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侵害他人占有的毁坏财物的行为,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偷回交警扣押的自己的摩托车构成盗窃罪吗

偷回交警扣押的自己的摩托车构成盗窃罪。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车辆被交警扣押后,使用权出现临时冻结,保管权移交给了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偷回自己被扣押的车辆,侵犯了交管部门的占有状态,是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盗窃扣押的车辆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车辆被交易扣押后,所有权移交给了交通管理部门,当事人偷回自己被抵押的车辆,是构成盗窃罪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偷走被扣私家车是否构成盗窃罪

说一对夫妻开“黑车”拉“黑活”被城管查扣,当夜二人手持备用钥匙潜入停车场,欲将车偷偷开走,被当场抓获。读来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内容: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该车已属于公有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因此夫妇二人擅自将车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护律师认为:偷开车是因为着急接孩子,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了逃避城管处罚,不存在偷车的故意。被扣押车辆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应该属于擅自转移被扣押财物,行为性质不是盗窃。 法院判决:夫妇二人秘密窃取已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 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认为:偷走被扣私家车不必然构成盗窃罪,海淀法院的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现有指控事实,二夫妻难以构成盗窃罪成立。试从以下几点简要分析如下,供与北京同行商榷和批评指正。 从海淀区检察院公诉意见揭示的事实,“黑车”刚刚查扣,车主就着手“偷车”了,行政处罚程序刚刚启动,应该还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节点对是否犯罪的定性极为重要,因缺少调查取证阶段的工作,将来是罚款还是罚没尚不明朗。 “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该车已属于公有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城管部门”的结论错误,传统民法物权取得的方式没有行政扣押,《物权法》也未确立占有权的法律地位,第三人严重侵害物权占有权构成犯罪一般没有什么障碍,本人需要慎之又慎。有点受“在途款、在途物”概念的影响,管理者可以是受害者,其实在理论上缺乏根基。 海淀区法院认为“城管代管的财产产生了被偷盗的事实,财产权因此受损”。这样的判决属于典型的可怕的客观归罪推理。“被偷盗”和“财产权受损”到底谁因谁果,还是互为因果呢?想必不会只有一个答案吧! 同样道理,本案的裁决者可以排除偷车是为接孩子的目的,却很难排除为逃避城管处罚的目的。 假如盗窃既遂,城管定向夫妻二人追问车的下落,二人承认偷了,反之要求城管赔偿车辆,这两种相反的情形又该如何定性? 还是这个判决结果,试从立法层面分析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盗窃似乎有所不同,但在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似乎不应该判决有罪。《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再罚的规定,由于盗窃和“黑车”运营一个是行政违法一个是刑事违法,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就是说对二夫妻不仅要罚没赃车还有可能没收“黑车”,这在客观上变成了一事双罚的结果,谬误可见一斑。 不适用最为贴切的《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适用的原则。从量刑的轻重和判决的效果分析:如按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量刑,最高刑为三年,考虑犯罪未遂以及处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扣押的财产的危害程度的差别因素,远低于盗窃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判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盗窃罪量刑幅度。 笔者认为,车主私开被扣车辆构成盗窃罪要等到反逼城管行政机关赔偿车辆款或签署赔偿金抵扣没收车款合同为止,才能定性。

5、男子潜入交警大队偷走违法被扣车辆获刑多久?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盗窃案,周某所有的车辆因违章被交警查扣,周某潜入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院停车区把被扣车辆开走,因构成盗窃罪,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男子周某是河南灵宝人,因工作需要居住在大新县恩城乡。2016年10月8日下午,周某的朋友韩某无证驾驶周某所有的货车在路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检查发现并依法扣留该车辆,随后将该车辆停放于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院停车区。2016年10月11日上午,周某私自窜入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院,趁大院门卫不注意时将该车偷开走。经鉴定,被盗的车辆价值人民币2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同时结合本案案情及周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违法犯罪,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6、偷走自己被扣的车辆是否构成盗窃罪

次日夜晚,车主甲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是合法占有。该占有权的变更,需通过法定程序。而甲虽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对合法扣押的车辆已无占有权。故其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被扣车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甲的行为与盗窃罪构成的客体要求不符,所以不构成盗窃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财物被扣押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财物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以及被继承人死亡等法律事件而发生转移,也可因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没收财物而使所有权转归国家。但是,依法被扣押的财物,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人对该财物使用和处分,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和所有权人变更的法律后果。换言之,所有权人对被扣押财物没有丧失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人对被扣押物秘密取得的行为,虽也属非法,但不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二、非法占有的内涵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谓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改变财物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收分的权利。刑法中的“占有”,不是指行为人仅仅以取得占有权为满足,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所以,刑法规定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占有权。不仅刑法对“非法占有”概念的内涵这样规定,我国民法学对此也有同样的解释,即非法占有是指既非依据与所有权人的约定,又非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所有权人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当秘密取得的行为只侵犯合法占有权而非所有权的全部权能时,该行为的性质就会因合法占有财物的主体不同而各异。三、不同的扣押权主体决定非法取得被扣押物行为的性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机关和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对单位或公民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财物的所有权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公、检、法三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如情节较轻,则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如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有权人对其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等行为,既可用公开方法,也可用秘密手段。由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含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行政管理相对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因未侵犯所有权而不构成盗窃罪。尽管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转移合法扣押的财物的行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是刑法未将所有权人侵害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规扣押的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依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该行为只能按照行政法规给予处罚。综上所述,所有权人秘密取得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性质,只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浏览 次】

7、盗取自己被公安扣押的车辆如何定性(最新

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按盗窃罪进行定性。
该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是合法扣押的车辆,则不能按盗窃罪定性。

8、偷了交警扣的车会怎么办

法律分析: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车辆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盗窃扣押的车辆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扣押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从上述规定可见,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归属,仍属于原所有人所有,公安机关只是暂时保管涉案车辆,对涉案车辆不具有所有权。但是此时公安机关是合法占有,所以盗窃扣押的车辆构成盗窃罪。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来看,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扣押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合法占有,故私下开走行为构成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盗窃罪的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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