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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还需要理赔对方车辆吗

发布时间:2022-10-08 17:43:19

1、我的车今早被追尾了,对方全责,我还用叫保险公司吗?

您好,车子被追尾,对方全责报了保险,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额理赔,报警肯定是要报的,需要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保险方面,对方的保险公司会跟您沟通具体赔偿事宜。但是如果对方保险上的不全,不能覆盖需要赔偿您的全部金额,也要继续找对方索赔。

全流程简单说就是:报警出责任认定书-定损-维修-提车,过程中修理费用都由对方保险公司与4S店直接结算,不用自己垫付。

1.报警
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简单的事故交警会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划分;

2.定损
报警后马上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确定双方保险公司理赔比例,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也会到达现场勘查(小的事故可能不会,拍照发给他们即可)。

小的事故可以就近到快出快赔中心,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专员会协助办理,比较便捷。

如果比较大的事故,需要到4S店定损。目前来看保险公司与大部分4S店都有合作,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到自己做车辆保养维修的4S店做定损和维修。

对方全责,则由对方保险公司全程负责理赔和服务;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您自己的维修费用或人身伤害赔偿,继续向对方个人索赔。

3.维修
车辆送修可以自己开过去,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派人来取车维修,修好后再送来给您。如果是服务比较好的4S店,还可以提供维修期间的代步车。

2、交通事故车主负全责,车子有保险,车主需要赔付吗?

如果在交通事故当中,车主负事故全责,然后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对方的损失都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内,那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可,车主无需另行赔偿。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据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经过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仍然不足以赔偿对方的损失,才会由车主来进行赔偿。

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赔付,那么是轮不到车主使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付的。

3、我的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我还要交什么给对方保险公司吗?

不需要,但是需要你一起去定损,具体如下:
1、全责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指定一个定损中心(除非有人受伤,否则不需要向交警报案了,即使交警来了也不会给你们开单子的,还是叫你们去定损中心处理)。
2、双方一起到到定损中心,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定损员在一起集中办公的,填一张责任书,然后找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拍照定损,记住带好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无责方也要带着的)。
3、定损中心一般都和修车厂挂钩的,如果定损以后就决定在那里修,那么就一分钱也不用交,无责方修好车去拿车走人,不过要把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给对方(注意,无责方也需要提供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4、如果不在定损中心的修车厂修,那么就拿好对方的保险公司报案号,把车开到你平时修车的4S店或其他修车厂,报案号告诉接待你的人,然后你就可以走了。修车厂会跟保险公司联系,让定损员来定损修车。
5、修好车后,你去提车的时候需要先把修车费用交给修理厂。修理厂会把打印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你。
6、跟对方约时间碰头,把前面说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和修理厂给的定损单、修理单明细和发票给对方,对方把钱给你(钱不给你那些东西是不能给对方的)。
7、如果你的修理费用超过2000,那么麻烦点,还需要跟对方一起(一定要当事人双方一起到场)到定损中心去找交警(也是现场办公的,但只有周一到周五有)换事故认定单。换好后,当场跟对方结账即可。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我的车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我要走保险吗?

被别人撞了,对方全责,您还是需要走保险的,但事后自己的保险公司会行驶代位求偿原则向对方保险公司或车主索赔。一般来说,出险后理赔流程如下: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什么是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5、汽车出现事故,对方全责,我需要报我这边的保险吗?

答: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我方不需要报保险,由对方的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1.交通事故解决办法

①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②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③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④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⑤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2.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

①机动车方负全部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100%的赔偿责任;
②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70%的赔偿责任;
③机动车方负同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50%的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30%的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没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方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如果赔偿款额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的,超出部分可以不予赔偿。

6、车子被人撞了对方全责车修好了还需要赔对方折旧费吗

如果向对方赔偿车辆折旧费,是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折旧费不属于法律支持的范围。 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双方可自行解决,如果提起上诉,法院是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车辆的折旧指标
对车辆的有形和无形损耗以及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等进行理论建模,通过公式和参数对其进行精确计算,这不但会由于其复杂性而难以实现,而且在实际应用中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在二手车的鉴定估价业务中,常用“系数”来表示车辆的新旧程度或保值特性,这样的系数综合了多个对二手车车况交易有影响的因素,称为指标参数:常用的指标参数有:有形损耗率、成新率、折旧率、保值率和折损率等,其中成新率应用最广也最重要。
有形损耗率
机动车辆的有形损耗率又称为车辆的陈旧性贬值率,是指车辆的现时实体损耗状态与其全新状态的比率。车辆的有形损耗率反映车辆实物状态的损耗程度或车辆性能的劣化程度,表明车辆的陈旧程度。
一辆全新的车辆,如果不考虑因产权的占有而承受的沉没成本,因其实物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损耗,有形损耗率为零,实体性贬值为零:一辆完全报废的车辆,如果忽略其作为废品还存在的残留价值,那么从实物状态和功能上讲,陔车已经被完全损耗掉了。作为车辆,它已经没有任何使用价值,这时它的有形损耗率为100%。处于上述两个极端情况之间的车辆,其有形损耗率则介于0~ 100%之间。
成新率
机动车辆的成新率是指车辆的现时实物状态或现时性能状态与其全新状态的比率。成新率表明车辆的综合状态还有几成新,是一个反映被评估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二手车的成新率也可理解为其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上的现时市场价值与现Ⅱ寸市场上同型号新车价值的比率,因此成新率又称为二手车成新率。
根据定义,车辆有形损耗率与成新率之间的关系为: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车辆的成新率越高,其有形损耗率越低,表明车辆越新;反之,车辆状况越差。
需要指出的是,定义中当前市场同型号新车价值是指在评估基准日该地区汽车市场上同型号(或基本相同的型号)新车的最低价格。之所以应用同型号新车的最低价格,主要是考虑到节省支出是二手车消费着的主要初衷之一,即便是购买新车,他们也不希望在购车时发牛更多的额外成本。以市场上同型号新车的最低价格作为二手车剩余价值的折旧基准,意咔着已经将车辆的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考虑在内,可让二手车买卖双方更易接收估价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购买汽车时实际存在的沉没成本,因此即使是全新的汽车,只要已经发生过产权转移,其成新率都不可能等于100%。这就相当于车辆的贬值具有两头突变的特性:办理完购车手续,车辆就会贬值,市场价值就会“突然”降低;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其作为车辆的价值就会“突然”完全丧失,只剩下作为废旧物资的价值。

7、汽车追尾全责,除了需要赔付修车,还需要赔付其他吗?

一般情况下来说,只需要赔付车辆的维修费用。但是如果对方起诉的话,也可能会赔付误工费和车辆折旧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该赔偿的项目,保险公司只要额度足够,就全部赔偿了。交通事故只是赔偿产生的的直接损失,没有折旧费、精神损失费之类的间接费用。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对方确实需要重新贴车模,你可以适当出点费用,让对方另外去贴,怎么贴是她的事,你就不用管了。明确一点,有些费用按法律是不用赔偿的,但是从人情上说,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需要适当出一些费用,便于取得对方谅解,早日结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开始新的生活。
汽车虽然在购买的第一天开始,其价值就在下降,已经是属于二手车的状态,但是相对来说,同样一辆车,如果没有出过事故,其二手价格肯定是比出过事故的二手车要高。但是,后车全责的情况下,不管是不是报保险,都是只会赔偿修理的费用。对于这种费用,目前很少人会要求赔偿,毕竟很多人买车也不会考虑到自己需要卖车时候的价值。并且,如果损伤不大的话,也没有多少的影响。虽然是可以要求赔偿,但即使是要求对方赔偿,估计成功率也不高,毕竟也没有法律规定,除非打官司,但这就显得很小题大作了。
最后就是误工费,目前来说如果是追尾营运车辆的话,是有规定需要赔偿误工费的,比如说追尾了的士等类型的车型,导致别人损失了几天收入,就需要赔偿误工费。但是对于一般私家车来说,是不会赔偿误工费的,但是就刚刚所说,即使是打的,也有可能会因为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导致迟到扣钱,这算是误工费。不过,这方面的费用正常来说都不多,大多数都不会去追究。

8、我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还有没有其他赔偿

修理费之外,还应该有一定的赔偿。赔偿根据损伤程度,和车的新旧程度而定。如果对方只是承担修理费的话,那就找层次高的修车场,全面维修,恢复原貌。

9、我的车被撞了,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还有没有其他赔偿?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除了修车费对方还需要承担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车辆贬值费用不能明确计算,所以不予支持。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9)对方全责还需要理赔对方车辆吗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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