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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09-26 06:55:22

1、购置税和附加费是不是一回事

车辆购置税是税,不再是附加费。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为了加快公路建设,扭转交通运输紧张状况,使公路建设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规定对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2、如何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查询

最低计税价格在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系统中,要去当地国税局进行查询。请携带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到国税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查询该车辆(需验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中:

为了方便纳税人,加快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提高征收效率,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导入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系统,并上传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自动采集机动车出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审核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2)车辆购置税征求意见稿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08月07日公布《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意见稿明确,税率仍为10%,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3、消费税是中央税还是地方税

消费税是中央税。
1.消费动能牵涉宏观经济和微观民生。前者,消费越来越成为宏观经济主引擎;后者,消费税负高低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支出成本。
2.大减税时代,消费税也要与时俱进,实现法治更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烟、酒消费税税率未变。
拓展资料:
1.具体细节:
a、只要有消费,无论是国内商品还是进出口商品,都应缴纳消费税。但是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如何,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尤关宏观经济的运行。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b、《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相关商品的税目税率表,如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按5%征税;乘用车按照气缸容量,按1%至40%不等的税率征收。上述商品,是消费者最为关切的,尤其乘用车——无论进口车还是国产车,此番《征求意见稿》不仅让消费者明白了车价构成,也给消费者进行了一次税负启蒙。
c、《征求意见稿》维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凸显消费税法法制的延续性,也折射法治层面的更新。更重要的是,虽然消费成为中国经济的主动能,而且人们的消费观也在发生根本变化,消费升级已成大趋势,但是消费税税制的整体框架和税负水平依然处于合理区间。而且,从消费税15个税目来看,缴税的产品主要是影响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的产品、奢侈品、不可再生资源、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因此在税负设计上延续了以往水平。毕竟,抑制这类产品消费并筹集财政收入,依然是消费税的根本目的。

4、我国对促进纯电动汽车的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①政府在2014年推行“国五”排放标准,并将在2019年推行“国六”排放标准,逐步提高汽车排放标准,迫使汽车企业对技术进行升级,同时也是为纯电动汽车的推广做铺垫。
②国家将继续执行对纯电动汽车的购买补贴政策,其中包括免征车船税与汽车消费税、免费对充电线路进行改造并给予优惠电价等。
③对运营企业和充电站的建设将给予优惠,如税收优惠、减排补贴等。
④《通知》表示四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实行普惠制。
⑤《通知》明确规定,补助产品是“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5、请问注销公司买150000元轿车怎么交税

1.车辆购置税: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车辆购置税征收办法将由条例升级为法律,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不再变化。估计此办法明年初将实施。
而目前的最新版小排量汽车购置税政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仍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而《征求意见稿》此次提出将小排量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预计下半年很多小排量车型的销量可能都会大增。毕竟,日后多了那2.5%购置税的钱,谁又愿意多交那么多的税呢?
购置税的计算公式是:以购车价为15万(含税)的轿车为例。
15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税率)=15÷(1 16%)=12.931万元;
车辆购置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29310.34×10%=12931.03元。
车辆购置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129310.34×7.5%=9698.28元。
2.车船税:现在车船税已经归纳到保险费里边了,新车保险费由交强险、商业险和车船使用税组成。车船使用税则要根据不同排量的车型来交纳,不同的省份缴费标准会有不同。一般来说,1.0L-1.6L排量车型,每年税额在300元;1.6L-2.0L排量车型,每年税额在360元;2.0L-2.5L排量车型,每年税额在720元。

6、12月汽车产业政策: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多方位推进产业升级

[ 亿欧导读 ] 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期间,各地共出台了11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5项、地方层面6项,内容涉及新能源汽车、汽车流通、汽车制造等方面。

据亿欧汽车统计,2019年12月(12.01-12.31)期间,各地共出台了11项汽车出行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5项、地方层面6项,内容涉及新能源汽车、汽车流通、汽车制造等方面。

在国家政策层面,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将成为未来1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纲领性文件,为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指引方向。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发展目标,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智能网联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30%,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此次纲领性政策强化导向作用,突出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推动并鼓励传统车企及新能源车企持续主动发力。

以“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开放发展”为基本原则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纯电动汽车逐步成为主流的同时,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场景应用,协同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齐驱发展。

另外,工信部在12月公布了第28和第29两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同时发布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此举将推动车企加速产品更新迭代,对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

地方层面同样涉及较多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关于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比如到2022年底前,山东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

在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上,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在部分区域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天津颁布购车摇号新政,放宽新能源汽车摇号政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主要从个人与单位指标申请、废弃指标利用、新能源车指标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针对个人指标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

以下是2019年12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

国家政策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

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19年10月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动力电池、驱动电力、车载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25%左右,智能网联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30%,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

工信部发布第32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第32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705户,新产品共计3132个,其中包括特斯拉TSL7000纯电动轿车。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14户。经装备中心最终审核,共有681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55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的2972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2521个、摩托车产品443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工信部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

1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并将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予以公告。其中,长城汽车的欧拉R1、欧拉R2,比亚迪M3、纯电动城市客车,长安汽车逸动E-Life,上汽集团Marvel X,亚星客车、宇通客车的纯电动城市客车等车型入围。在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中,共有183款包含各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被撤销。

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十二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12月20日,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十二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本批次《目录》包括301款车型,其中节能型汽车43款(可享受车船税减半优惠),新能源汽车258款(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工信部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

12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予以公告。其中,中国制造特斯拉Model 3被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车车型目录。据悉,第二十九批共涉及202款车型,纯电动汽车176款,包含东风风神E70、标致e2008、欧拉R1、北汽EU5、威马EX5400、广汽丰田C-HR、五菱宏光S EV、哪吒U和特斯拉MODEL 3等纯电动乘用车27款、纯电动客车64款、纯电动货车10款,纯电动专用车7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10款,包含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4款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6款;燃料电池汽车16款,包含燃料电池客车7款、燃料电池专用车7款,燃料电池货车2款。

地方政策

宁夏发布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20—2025年)》。方案明确表示,2020年至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要分别达到32%、35%、38%、40%、42%、45%以上,每年各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70%以上。

湖南加强电池回收溯源管理 

12月5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按溯源规定在国家平台注册的相关企业,须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注册,未按溯源规定履责的企业,须于12月26日前完成整改。

此外,自2020年1月起,每个季度的第一周,各市州工信局要将本地区上季度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督查情况书面报送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平台的企业注册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与销售、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和再生利用等溯源信息上传情况,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相关技术指导信息报备、公开情况,以及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山东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12月9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各地市分充电设施建设“时间表”,到2022年底前,山东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2022年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钦州市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

12月12日,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钦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工作方案》。方案提到,将开展四大攻坚行动,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示范行动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占比应不低于30%;城市公共车辆运营示范。主城区和县城2020年底纯电动公交车占比不低于45%;同时在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物流绿色运输试点。

青岛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2月13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表示,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天0时至24时,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同一公共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上的收费停车泊位以及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内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其中,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已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的新能源汽车,不再同时享受该时段免费停车15分钟的停车优惠。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天津颁布购车摇号新政,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办法主要从个人与单位指标申请、废弃指标利用、新能源车指标管理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针对个人指标申请,办法放宽了非天津市户籍人员个人缴纳社保审核条件,允许“补缴”;允许累计缴纳社保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申请指标;支持人才引进,经天津市人社部门认定的绿卡人才、急缺人才等可按照市民待遇申请指标;在单位指标的申请方面,将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纳税金额门槛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7、车辆购置税法公开征求意见,新能源汽车是否减免购置税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十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免税或者减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
第十五条 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应当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车辆登记,并收缴车辆牌证。
第十九条 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批准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 亿元。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车辆购置税实施十多年来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较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
(二)对少数征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少数事项进行调整,使税制更加科学合理。
(三)进一步完善征管机制。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但离不开公安、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征求意见稿》对建立征管分工协作机制作了规定,以提高征管效能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征求意见稿》延续了现行规定,明确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其中,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第一条、第二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为了与现行机动车技术标准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第三条)
此外,《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对应税车辆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作了明确。考虑到国家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有相关规定,且随着情况发展变化会做出调整,为避免因技术标准调整而频繁修改法律,《征求意见稿》不再附该表。
(三)关于计税价格。根据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确定方法:一是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是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应税车辆的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消费税税款之和;三是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四是纳税人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第六条)
与《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同时,为防止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偷逃税款,《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与实际不符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第七条)
(四)关于税率。《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确保税法平稳实施。(第五条)
(五)关于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四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考虑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要用于建筑施工等专项作业,不以载人或者载货运输为主要功能,因此,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国务院批准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七)关于税收征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改变了《条例》“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辆购置税完税电子信息的实时交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征纳税情况的有效管理,无须再采取验证纸质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税务、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应税车辆生产销售相关信息”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征管协作配合,提高征管效率。(第十五条)
(八)关于退税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第十七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纳税人、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和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请问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去那查,是税务局吗?

最低计税价格在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系统中,要去当地国税局进行查询。请携带机动车发票、合格证,到国税车辆购置税征收大厅查询该车辆(需验车)的最低计税价格。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中:

为了方便纳税人,加快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提高征收效率,税务总局决定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数据导入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系统,并上传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自动采集机动车出厂价格信息,并按规定审核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8)车辆购置税征求意见稿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08月07日公布《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意见稿明确,税率仍为10%,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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