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法律分析:《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危化品运输车辆新规定
法律分析:1、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2、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3、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4、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法律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八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3、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4、为什么强制货车装北斗?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作为网络定位系统,北斗的主要功能是协助交通控制部门调查疲劳驾驶。根据相关规定,驾驶汽车在不停车或停车少于20分钟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汽车超过4个小时,否则,将在驾驶执照上记6分,并处200元罚款。
处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运输经营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5、北斗掉线被罚2000块,如此惩罚依据究竟是什么?
北斗掉线被罚2000块4月5日,卡车司机金师傅在通过唐山市丰润区的一个超限检查站时,因“北斗”丢失被罚款2000元并被拘留。后来金师傅服毒,送医后不治身亡。后来,地方当局参与了调查。
那么,它如此惩罚的依据究竟是什么?
据官方消息称,丰润治超站的惩罚是符合2014年7月1日生效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
此处罚是由《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监控人员应实时分析和处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在动态监控账户中;被提醒后继续违章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后予以辞退。动态监测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和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对于有交通违章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事后应及时处理。”
同时有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时,未保留从事经营活动的在线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8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毁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2)伪造、篡改或者删除车辆动态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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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号令
法律分析: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是道路运输行业的最新政策,对卫星导航产业而言无疑是一种兴奋剂、催化剂,必将深刻影响产业的整体走向。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五号令在哪一年修订为55号令
2019年修改的。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8、客运监控人员配置标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支出;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购置、安装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开展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