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用车一般都用什么车?
1、市地级领导干部用车配备标准。配备一汽生产的普通型奥迪或同类标准的轿车,排气量为1.8T或2.0升,价格在28万元以内。越野吉普车配备在价格45万元以下的国产吉普车;原则上不准购买进口或用进口件国内组装的高级越野车。
2、县(市)区处级机关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1.8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轿车;越野吉普车配备在35万元以内。
3、区所属局级机关(包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公务用车,配备一汽生产的捷达轿车或类似标准的轿车;越野吉普车配备在20万元以内。
4、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汽车配备标准,任何单位购置各种车型,一律不准搞豪华装饰,一律不准配备和使用进口小轿车和进口吉普车。领导的责任。特殊用车的,由市控购领导小组另行特批。
2、一个单位怎么样合理配置行政车辆?
一个单位怎么样?合理配置行政车辆,这个要按国家的规定来配置行政车辆
3、公务员中处级、厅级的配车标准?
公务员中处级、厅级的配车标准是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
拓展资料
公车改革是指国家发改委已启动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调研工作,厅局级及以下官员专车或全部取消,只有公务用车。
2014年7月16日下去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公车改革正式启动。
按照新方案,中国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司局级每月补贴1300元、处级800元、科级及以下500元。
4、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2004年版本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管财〔2004〕120号)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县委书记配车标准是什么?
县委书记没有配车的标准了,也就是说县委书记是没有配车的,改为公务交通补助。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只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关于党政机关车辆的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6、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6)政府车辆配置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7、市各级领导配车标准和类型
一、严格采购预算管理。市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小汽车所需经费必须列入年初的部门预算,凡超编、超标准或未经批准私自配备的车辆,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购置经费和运行费用;对列入采购预算的车辆购置计划,在具体采购时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同时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措施。
二、市级党政机关应配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轿车。严禁购买进口小汽车,不准超过原配置的标准进行装修,积极提倡购买地产小汽车;市级领导干部小汽车的配备使用,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更新严格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备的小轿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得另配新车。
四、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小汽车,经公安部门鉴定、批准,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更换。单位在按规定申请购买新车的同时,必须将旧车及时报废;如旧车尚能行驶使用的,一律交由市国资部门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
五、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各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编制数少 于2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最多可配备一辆小汽车;公、检、法、纪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另行确定。原则上要从严控制新增车辆,对过去已配备的超编车辆实行逐步淘汰,报废后一律不予再更新。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必须要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计入各单位的车辆编制。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
七、市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的定编、配备与更新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共同负责。
八、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由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处批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对节约车辆编制的单位,由财政部门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1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九、市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借车和换车,不得自行出资以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名义购车,更不得以各种理由长期占用有关单位车辆。
十、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支付,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入账和使用。
十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其他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确需购置的,经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二、市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8、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以四川省为例,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或更新一般公务用车, 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其编制及购车资金来源、 拟购车辆标准等情况, 出具同意购置或更新批文,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依据批文办理资金支付和车辆采购等事项。
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社会经营活动和出租。单位职工因私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辆使用费。
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换用、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运行的相关费用。
(8)政府车辆配置扩展资料:
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企业维修、加油、保险,才能报销由财政部门支付的相关费用。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公务车辆费用使用情况和定点维修、加油、保险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加强车勤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党政机关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