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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车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1-07 00:18:44

1、特种车分类的国家文件?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特种汽车是从汽车自身结构特点出发,相对于普通载货汽车底盘的传统结构形式而言,其底盘及整车的结构都相当特殊,为专门设计,很少使用通用型总成部件的车型。

(1)关于特种车辆的规定扩展资料

特种车安全

特种车安全相对于普通车辆更为重要,在欧洲,市政府会为清洁车、油罐车、液罐车配备雷达防撞系统、视频系统,矿业公司会愿意降低人员事故伤亡、车辆事故损坏配置汽车驾驶辅助雷达系统;在中国,随着特种车安全事故牵扯到的财力、人力、以及企业形象受损,越来越多企业主意识到汽车安全雷达在特种车安全方面提供的保障重要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特种车

2、关于驾驶特种车要有什么 证件

驾驶特种车需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特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 

2、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3、人员要求: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关于特种车辆的规定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3、小车故意挡救护车 关于避让特种车辆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也就是说,其他车辆故意阻挡执行任务的救护车,已经构成违法,会受到相应的罚款、扣分或者拘留。

4、特种车辆定义

特种车辆,指的是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经特制或专门改装,配有固定的装置设备,主要功能不是用于载人或运货的机动车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5、国家最新条例说吊车不是特种车辆?

国家规定,吊车属于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类型

1.井下用特种车辆:轮胎式防爆装载机、多功能支架搬运车、支架铲运车、WC-3A无轨 胶轮运输车、WC-3E工具随吊车、WC-3D双向顺槽运输车等。

2.地面用特种车辆:轮胎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轮胎式吊车、叉车、清扫车、洒水车 等。

6、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请问:军车是否属于特种车

 对于军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时没有将其纳入“特种车”的管理范畴。因为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不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军车一般情况下应遵守交通规则,对执行军事任务时需要优先通行的,可以在有关法律中作规定。

7、交通法中是怎么规定特种车辆的??特种车辆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负担多少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使路线、行使方向、行使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以上可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法律赋予了他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这个案例可以帮助你分析一下:
某医院一辆执行紧急救援病人的120救护车,在一条辅道上开启警灯、警报器逆向行使中,与一辆迎面而来的正常行使的大巴相撞,大巴轻微损坏,但120救护车翻车并造成司机、护士各一人受伤;本来120救护车是去抢救病人的,结果反倒成了救护车上的人需要立即救治。

对这一起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的理解,认为应该是逆向行使的救护车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交警调查得知:此次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因为在辅道行使的大巴车看见逆向行使而来的救护车后,没有采取靠边避让的措施,而是并未减速继续前行且将救护车撞翻;显然,大巴车的司机,没有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没有让行,具有明显的过错行为;而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可以逆向行使,且当时开启了警灯和警报器,如果大巴车避让的话,不可能发生二车碰撞,所以救护车没有违章行使,不承担事故责任。

从以上这起交通事故看出,我们有些司机应该加强“积极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观念,因为这些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必须争分夺秒,很有可能因为耽误短短的几分钟,会失去一个生命、会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损失无法挽回、会使本可以抓获的罪犯逃之夭夭…….,总之,我们每一位驾车者,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改变以往看见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视而不见、不避不让的态度,甚至有些人还很反感开着警灯、叫着警报的车,心想我干嘛要让你,就不让,任你警报声再响我就是听不见,量你不敢撞我………;这种现象必须要纠正了!希望我们将“听见、看见开启警灯、警报器的车辆时立即让行”成为我们开车者的自觉行为,自觉提高我们开车者的驾车道德意识和良好品德,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从我们每一个开车者做起,避免“救护车没救到他人,却反倒需要他人救治”的事件再次发生。

8、特种车辆报废年限多少年?吊车报废多少年

特种车辆、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根据商务部201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9、我急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条例,关于上海8月1日起无绿标的特种车辆是否可上中环或者内环?

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 沪环保控〔2009〕277号 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通知 为有效改善本市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结合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根据《上海市人民**关于对高污染车辆实施扩大限制通行范围的通告》(沪府发〔2009〕30号)的要求,现将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范围 (一)领有本市牌证,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 (二)领有外省市牌证,长期在沪使用,达不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在用车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除外);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区域 (一)自2009年8月1日起,全天在中环路范围以内(含中环路快速路、地面道路及辅道)的道路,以及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沪闵高架路、逸仙路高架路全线禁止上述车辆通行; (二)浦东新区范围内的禁行路段以中环路沿线的现场禁令标志为准。 三、环保标志的核发 本市对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准予进入上述限制通行区域。环保标志应当加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 环保标志核发程序如下: (一)对本市在实施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后注册登记且具有合法通行权的在用机动车,依据各类车辆的上牌时间(见附件1),由环保部门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环保标志。车主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车辆管辖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领环保标志。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对外省市牌照车辆,按在沪逗留时间分类管理。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由环保部门委托市路政部门在入境道口发放注明有效期限不超过7天的过境凭证,车主应凭证通行。来沪超过7天以及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车辆,车辆使用人应当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后上牌的车辆(见附件1),可以发放环保标志。 (三)对本通知实施后在本市上牌的新车,在核发车辆牌照时一并核发环保标志。 已申领过本市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无须再次申领。 四、其他规定 对无环保标志或过境凭证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为确保高污染车辆限行措施的顺利实施,市环保局、市**等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工作的宣传。市环保局热线电话“12369”,将接受广大市民的咨询。有关高污染车辆更新补贴按《上海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环保标志申领发放时间、地点详见附件2。 附件:1.机动车辆环保标志发放条件 2.机动车辆环保标志申领发放地点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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