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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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理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
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办主任职责
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场各项招商方案的拟定,及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4.协助经理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部门下属员工之间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6.协助经理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管理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日常经营情况和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保持商位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商品陈列安全、整齐、有序;通道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按序停放,地面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2.做好责任区内的电线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处理;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焚烧废弃物、烧香点烛、小孩溜冰、玩火玩水、乱爬天窗、无证摊贩、乞讨人员等不安全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整治等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3.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装修的监管工作,装修完工后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与经营户紧密沟通,负责市场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掌握市场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配合信息员建立市场信息抽样调查网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调研工作。
5.负责责任区内市场基础信息档案的建立;熟练掌握责任区内商位、商人、商品的信息;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转让的调查。
6.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不安定因素,力争把各类矛盾纷争处理在萌芽阶段,及时汇报、处理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7.热情接待客商和经营户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或汇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8.负责责任区内商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催缴工作。
9.负责责任区内相关证件、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10.服从调配、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市场,做到廉洁自律。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夜守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夜间市场安全工作。
2、负责市场大门和通道门早晚按时开闭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及登记工作。
3、做好夜间市场安全巡逻、排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4、负责夜间市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领导。
5、负责市场夜间消防安全工作。
卫生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按时上下班。
2、严格执行卫生保洁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本区块的卫生工作,市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注重自身形象,衣着整齐、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4、关心集体、拾金不昧,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应及时检举和制止。
5、爱护公物,垃圾筒、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每周擦洗一次。
6、团结友爱、互助互让、顾全大局,工作中不互相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
7、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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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制度谁知道~~
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五)市场设计图纸。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 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在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 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二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六)私接电源;(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 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的罚款;(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怎样管理好一个新开的农贸市场
不好意思,只找到这个。
专业市场管理策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集约化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是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市场的管理效能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和边缘化。以安徽一家汽车专业市场为例,管理公司不仅要对已经建成的市场进行租赁管理、物业管理、财务管理,对市场经营户提供策划、促销、广告等方面的服务,还要对新开发的市场建设进行工程管理,开展前期销售和招商。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策略,很容易使市场的管理部门工作混乱,要不人浮于事,要不捉襟见肘,影响到市场的发展,使市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得不到最佳状态。
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只要在人员落实,而又具备一定素质的前提下,做到以下几条,就可以实现市场的科学管理:
一、架构设置、合理高效
二、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三、制度规范、重在流程
四、检查监督、持续改进
一、架构设置、合理高效
一般的专业市场根据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和公司的人力资源,可以将管理机构
设置为六部一室,即财务部、招商部、工程部、销售部、策划部、物业部和办公室。如果市场只是日常管理,没有销售和施工管理,就不设销售部和工程部,把日常的工程维修职责由物业部承担。
根据这样的架构,可以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总经理和2-3个副总经理分工负责对口的相应部门,各负其责。
二、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可以有利于发挥各个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相互协
作,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 总经理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2)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及营销战略制定实施。
3)代表公司协调和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4)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5)制定年度销售预算和销售目标。
6)负责公司现代化管理体系的建设。
7)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和广告宣传方案的审定。
8)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签字报销。
9)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人事制度,聘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10)主持召开公司重要会议,提出会议议程,形成工作计划。
11)负责公司重大合同的审核和签订。
12)负责定期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汇报公司运营情况。
13)负责公司各部门协调工作,检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总结。
14)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评各部门工作,完成对公司分管副总考核。
15)完成股东会或董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主要职责:
1) 编制科学、合理的年度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各项财务资料。
2)协助公司领导进行资本运作和资金调度。
3) 参与设计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4) 负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保证公司合法经营。
5)负责会计核算、统计等工作,抓好财务支出监督,参与市场管理。
6)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7)严格审查报销的各种发票,及时催收应收款项。
8)严格掌握空白支票的领用和签发,并及时消除未使用的票据。
9)日清月结、责任到人。
10) 审核公司的财务决算。
11) 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二章)印鉴管理。
12)负责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负责公司市场内税务登记证的办理、发票的管理、经营户税款的征收等工作,按时完成各种税收工作。
13)参加公司工作办公会议,对各部门工作提出财务意见。
3、招商部主要职责:
1)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市场信息,完成市场调查,作好市场预测,参与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
2) 确定招商目标,制定和实施招商方案。
3)根据招商情况,及时就功能区的分布、促销及招商方案做出相应调整。
4) 建立并完善客户档案,做好安商的各项服务工作
5)确定招商对象,开发扩大新客户群。
6)就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归档、租赁款催收、异常客户等项工作做好与财务部配合工作。
7)及时上报招商统计表。
8)帮助经营户开展促销活动。
9)落实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相关部门做好经营户的工商、税收、环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按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1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2)做好员工培训,培养团队精神。
4、工程部主要职责:
1)负责本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加公司发展规划的制定。
2)参与建设项目方案制定工作,拟定与设计单位的设计合同。
3)负责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项目发包前的考察、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拟订合同。
5)制定月度、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6)负责工程建设的预、决算审定审核,提出投资控制建议供董事会审议。
7)负责项目建设图纸的质量审校,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与会审工作。
8)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中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9)负责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与交付使用工作。
10)协助财务部作好成本核算工作。
11)检查监督有关工程建设的资料、文件、图纸的归档管理工作。
12)及时召开部门例会,做好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5、销售部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调研,掌握销售行情及需求变化;进行销售策划,价格定位;负责制定和实施销售方案和销售计划。
2)根据市场情况,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3)负责拟订销售合同文本及其相关合同。
4)负责公司销售合同谈判和会签工作。
5)负责销售管理,对销售情况及时汇总。
6)完成房地产销售、出让等相关法规及信息的收集、整理。
7)帮助客户办理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文件的法律手续。
8)建立客户档案,保持与客户之间的沟通。
9)控制销售部预算内开支。
10)做好推广促销和销售培训工作,培养团队精神。
11)按公司回款制度,催收或结算销售款。
1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3)及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6、策划部主要职责:
1)参与市场调研、情报收集、分析与预测,制定公司发展思路和战略。
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项目的论证、总体规划、方案策划。
3)制定和实施公司营销和广告宣传方案。
4)负责公司各种会议及展会设计和实施。
5)负责企业文化建设,维护公司品牌,积极参与品牌建设。
6)负责销售、招商、租赁的方案策划。
7)建立所有广告宣传的档案。
8)充分利用公司广告资源,控制广告费用。
9)负责和所有新闻媒体及广告公司联系。
10)出版公司内刊,维护更新公司网站。
11)按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12)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3)搞好员工培训,建设优秀团队。
7、物业部主要职责:
1)制定实施市场物业管理制度,全面负责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保卫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市场内卫生保洁情况。
4)负责经营区域内水电、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保养
5)配合工程部、销售部办理工程类证件、产权证件等相关证件的办理、综
合验收及备案申报。
6)按照维修程序,配合工程部对经营用房进行检查和报修。
7)负责管理市场内停车场地。
8)负责公司水电费用的管理和控制。
9)与各部门配合,为经营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10)及时召开部门例会,制定工作计划。
1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和考核、总结。
12)准时参加公司会议,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
8、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办公室日常工作。
2)配合领导做好对外交往和公共关系。
3)负责公司所有日常用品的采购和发放使用,控制日常费用。
4)负责公司考勤和劳动纪律的监督。
5)做好与各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6)负责管理公司车辆。
7)负责公司日常水电的使用和卫生整洁。
8)负责公司文件的收发、归档。
9)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和上级领导。
10)协助公司领导,完成公司人员招聘。
11)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12) 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使用。
13) 负责落实公司办公会和工作例会,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
14)落实规章制度,监督考评各部门工作。
三、制度规范、重在流程
要确保工作职责的落实,靠的是严密的制度和工作流程。我们制定了一系列
简洁实用的公司日常运作制度,保证了工作流程。
公司运作的主要制度有:
1、公司考勤和请假制度。
2、公司日常财务报销和出差费用报销制度。
3、公司费用审批权限和流程。
4、公司薪酬和考核制度。
5、公司销售管理制度。
6、公司招商管理制度。
7、公司安全保卫制度。
8、公司工程管理制度。
9、市场物业管理制度。
10、市场物业维修管理制度。
11、市场停车管理制度。
12、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13、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14、公司人力管理制度。
15、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6、公司办公会议制度。
17、公司接待制度。
18、公司财物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由于篇幅有限,不能全文刊发。
三、检查监督、持续改进
制度落实有两个要点:一要高管和中层的执行力,二要公司的检查监督机制。
我们实行了办公会议制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1、各部门建立每周例会制度:
部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为:总结上周工作,制定下周工作计划,提出需要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的问题。
2、各部门例会的纪要每周一9点以前张贴在公司小会议室公告榜,对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示。
3、公司办公会议制度:
公司例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程序和注意事项如下:
1)、时间定为每月双数周五下午3点(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参加人员:公司高管、所有部门负责人。
3)、会议准备:
A、各部门工作小结。
B、各部门工作计划或工作进度表。
C、本部门工作的困难和需要解决、协调的问题。
4)、会议程序:
A、主要领导主持。
B、各部门汇报。
C、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D、主要领导总结,点评各部门工作,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E、形成会议纪要。
5)、在每月最后一次工作例会上完成对各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
6)、办公会议制度作为内部沟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必须准时高效,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变动。
7)、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归入公司档案,会议记要发相关部门。
以上管理策略已为几家专业市场实践证明有效适用,供其他专业市场参考。
4、请求一份农贸市场物业管理制度(有项目经理,保安,保洁,绿化组成的)
我这个有正规的物业管理全套制度,你可以拿去结合市场管理需求修改,任何制度都是需要切合市场需要的,没有一个制度可以全部照搬执行的。
5、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能不能写进去具体的惩罚措施
作为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惩罚措施是必须的,不然一个偌大的市场怎么管理,事先没有约法三章,事后必然引起纠纷。
第一。做到执行有依有据,避免造成法不责众或者一法犯众怒的局面,事后必然扯皮赖帐,并获得大部分商户的认同,最好每个店位发放一份,惩罚措施需明确告知商户或者摊贩,不然一个偌大的市场怎么管理,惩罚措施需明确;
第二,以示告知作为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惩罚措施是必须的,并由店主签收,事先没有约法三章。
但要注意两点,而关于你问题的内容。
所以,“奖惩 ”是属于“管理”的范畴,同时,实际上应该叫“奖惩制度”:
“管理制度”是很宽泛是概念这位朋友,如果你的农贸市场没有公布奖惩制度的话
1、最好不要贸然进行大尺度的“感情惩戒”,做到“先礼后兵”心知肚明
2、日常管理制度越简洁越好,主要还是一些条条框框的大方向类的
3、具体的惩罚措施建议采用通告的方式进行
6、求农贸市场管理员职责、农贸市场收费员管理制度、保安职责、保洁员职责。
农贸市场岗位职责
一、管理员
1.积极履行本单位有关规定,宣传农贸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向上级提出市场建设方面合理化建议。
2. 礼貌待人,文明管理,热情为商户、消费者排忧解难;调解交易纠纷,妥善处理管理中的问题。
3.负责市场环境清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市场卫生出现问题。
4. 按规定征收市场摊位费、保安费、卫生费等收费,做到票钱相符,日清月结,及时上交。
5. 调查集市贸易情况,掌握市场行情,合理科学地对市场摊位进行布局,有计划地对市场摊位进行公开招标,提高市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6. 秉公办事,负责接待和处理市场管理方面的商户及群众来信来访,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领导。
二、保安
1.保安员上岗时,应着装整齐,不迟到、早退,不得当班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在指定区域吸烟、下棋等,当班期间不得睡觉、窜岗、脱岗。
2.白日、夜间值班巡逻,确保市场内财产安全完整不受损失。
3.进出车辆凭出门证通行,检查通行手续,无通行手续不放行。
4.对外来车量及其它车辆擅自进场作业、停放予以劝离、处罚或依法扣留。
5.对个别商户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本摊位以外的摊位、道路予以制止。
6.市场墙外、贴墙私搭建筑物、堆码杂物及时制止,视情况程度及时上报。
7.对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租赁费的商户,协助管理员收费人员予以催收。
8.协助管理员巡查水电、消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置、及时上报。
9.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防范欺行霸市场行为出现,协助管理员调解商户之间、商户客户之间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并提供咨询服务。
10.做好市场与外部各单位、个人之间相处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1.物业公司和管理员交办的其它符合基本职责范围的工作。
12.严禁收受财物,吃拿卡要,影响公司形象。
三、保洁员
1.市场保洁员应统一着装。遵守上下班时间,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行责任区域管理。
2.保洁员应实施不间断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保洁员要及时清倒垃圾桶内的垃圾,垃圾容器四周无遗洒物。保持市场内外整洁优美,无痰迹、无污水、无蚊蝇孳生地、无蛛网、无乱贴小广告、无乱写乱画、无乱挂杂物、无卫生死角。
4.保洁员要将定期做好市场消杀工作,市场全面打药,防止蚊蝇孳生,进行防疫消毒。
5.保洁员要大力宣传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商户的卫生意识,不断提高市场文明程度和环境卫生的整体水平。
6.保洁员应协助市场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卫生监督工作,对违反市场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场管理人员。
7.市场内的保洁工具实行包干管理,由保洁员自行负责看管,不得故意损坏、丢失,不得挪做他用。
四、收费员
1.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及财务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部门及物业公司上级的领导。
2.负责关于收费方面各种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报财务部参阅。
3.熟练掌握物业收费流程,按时完成每月商户物业管理费及代收费等费用账单的计算、录入,并将收费明细账单清晰、无误地存档。
4.负责缴费情况的统计工作,编制各种物业缴费情况统计表。
5.负责零星费用的收款工作,负责收据的领用、保管,为商户开收据,并建立收据使用登记表。
6.接受商户有关费用收缴情况的查询,为商户保守秘密;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自定标准。
7、农贸市场消防、交通管理制度怎么写?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8、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管理,实现“管好市场,服务社会”的目标,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市场物业管理(一)我中心市场物业包括所管辖的集贸市场房地产和市场生产经营设施等。上述资产属中心所有,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二)市场商铺台位由各物业所统一管理。各所要积极引导、教育经营者服从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爱护市场设施及周围环境。(三)维护和完善市场内设施,保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租赁后的商铺台位只准用作经营,不准改作他用,不能随便改变原结构或破坏商铺台位外貌及其配套设施。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物业所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股和规划建设股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动者(经营户)负责。(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物业所要引导、教育经营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现事故时,经营者之间要互相照应,共同维护市场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场经营管理
(一)市场商铺台位的租赁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则,充分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实现最好效益。
(二)各物业所市场商铺、固定台(摊)位的定费标准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备案,商铺、固定台(摊)位价格变动由市场管理股审批,公开招租和公开投标方案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各物业所改变市场设施、调整行市结构或增减行市台(摊)位,必须报市场管理股审批后,再送规划建设股审核,经批准才能动工。
(三)各物业所要按照规定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有关费用,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帐户。
(四)各物业所必须约束经营者遵守法规和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的地点或区域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物业管理所应当与经营者签定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约定。
(五)各商户要保持市场的清洁卫生,不准随处抛丢垃圾,不准在商铺台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准在市场内乱拉绳索晾晒物品,不准在市场内堆放危险物品。停放车辆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市场物业管理所监督管理
(一)物业所必须定期检查、督促、处理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更新市场设施,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和防护措施。
(二)物业所要经常检查本单位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本单位的收费和管理情况,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对干部职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三)物业所要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发生。
(四)物业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市场管理公约,并教育经营者严格遵守。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者,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
1、不按规定缴纳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按漏交额加倍收费。
2、不按市场规定乱摆乱卖的,按应缴摊位费加倍收费后,再安排到适当的位置上摆卖。
3、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所管理的,取消其进场经营资格。
4、不遵守卫生、防火规定及进行危害市场人财物安全行为的,取消进场经营资格,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有关责任。
9、请求一份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
经理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
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办主任职责
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场各项招商方案的拟定,及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4.协助经理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部门下属员工之间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6.协助经理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管理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日常经营情况和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保持商位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商品陈列安全、整齐、有序;通道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按序停放,地面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2.做好责任区内的电线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处理;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焚烧废弃物、烧香点烛、小孩溜冰、玩火玩水、乱爬天窗、无证摊贩、乞讨人员等不安全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整治等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3.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装修的监管工作,装修完工后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与经营户紧密沟通,负责市场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掌握市场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配合信息员建立市场信息抽样调查网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调研工作。
5.负责责任区内市场基础信息档案的建立;熟练掌握责任区内商位、商人、商品的信息;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转让的调查。
6.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不安定因素,力争把各类矛盾纷争处理在萌芽阶段,及时汇报、处理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7.热情接待客商和经营户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或汇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8.负责责任区内商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催缴工作。
9.负责责任区内相关证件、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10.服从调配、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市场,做到廉洁自律。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夜守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夜间市场安全工作。
2、负责市场大门和通道门早晚按时开闭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及登记工作。
3、做好夜间市场安全巡逻、排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4、负责夜间市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领导。
5、负责市场夜间消防安全工作。
卫生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按时上下班。
2、严格执行卫生保洁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本区块的卫生工作,市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注重自身形象,衣着整齐、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4、关心集体、拾金不昧,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应及时检举和制止。
5、爱护公物,垃圾筒、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每周擦洗一次。
6、团结友爱、互助互让、顾全大局,工作中不互相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
7、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仅供参考。
10、农贸市场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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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
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
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
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
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
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
、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
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
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
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
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
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
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
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
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
,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
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
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
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
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
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
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
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
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
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
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
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
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
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
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
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
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
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
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
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
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
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