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委托书是什么意思?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委托书,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或者个人将受损车辆交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的授权书。
样式:《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 》
编号:
价格认证中心:
(单位)的 型 车
车牌号: ,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因事故停放在 。
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你中心对该车车物损失价格予以鉴定。
鉴定基准日: 年 月 日
委 托 人:
当 事 人: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2、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
可以去4S店或者专业修理店的人员咨询,如果你不懂汽车部件及相关价格,如何审查。
3、交通事故鉴定的事故车评估流程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的流程为:
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区县物价部门评估定损;
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交纳鉴定费;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4、交通事故中对方不同意按评估价格赔付怎么办?
再到交警指定的车损鉴定中心估价定损,如果仍然不接受就只能走司法程序,到法院起诉了。
5、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5)车辆事故估价处理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6、去年年中买的二手车,现在要卖掉了,车辆评估价格的时候检查出这是事故车,这种情况要怎么处理?
使用都一年了,大的市场厂家有质保的,质保的期限也是有要求的,一般就一个月左右,毕竟二手车的问题很多,质保的只是发动机,您这个车已经使用一年多了,保质期也过了,这个很难让商家再去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亏损,这个一般就自己的了,当然您也也可以去保险公司找到车辆的出险记录,产查看相应的出险时间,一般事故车出险记录,4s店都能查到,保险公司也能,在购买合同的期限对比,看看车商怎么说吧,没有记录的就几乎没有什么希望了。欢迎咨询济南二手车评估
7、交通事故中给车估价有什么用?
根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可以对需要鉴定检验的事故车辆扣留。但当鉴定检验期后,应当给予返还车辆,和事故当事人是否签字无重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