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还是直接要求赔偿经济损害?
按照情况叙述,目前手机的返还方式应该是以下二种之一,而不能直接要求赔偿经济损害: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常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是各自赔偿对方的损失吗
法条原文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条文义解释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3、警察征用车辆造成损失谁来赔偿
警察征用车辆造成损失,应由公安机关进行赔偿。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4、车贷逾期贷款公司把车开走了!我想起诉返还车辆!能赢吗?
不能赢。因为,你是用车抵押贷款的,只有把贷款还清了,车子才能返还你,请协商解决为宜。但是,如果你的贷款还清了,他不返还车,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车,并赔偿损失。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5、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5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时,乙方支付与甲方2万元定金,并约定余额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签订合同时,因为甲方表示需出差两月,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甲方回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两个月后,甲方回来,乙方立即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房价疯涨,该房屋现市场价已涨到60万元。甲方即向乙方表示需加价5万元,否则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2万元定金。乙方认为如果这么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即使拿了他赔偿的定金也无法买到同样地段同档次和品质的房子。 处理这类案件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定金是履约的担保,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当然可以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而缴纳定金的一方则可以选择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因此,上述案件中,作为卖方的甲方可以选择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欠妥当的。这等于在鼓励合同的买卖双方违约,我们现在假设,如果房价跌了,比如变成40万了,那么现在买方就可以以放弃2万元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了。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还鼓励订立合同的双方不诚信的行为。 我认为,如果发生上述案件,作为守约方,不仅可以提出依据定金罚则索赔,同时在定金之外还可以提出损失赔偿。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法律不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同时适用。我法律涉及定金和损失赔偿金的规定,主要见于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发生的金钱性质的赔偿规定有三种:定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按该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并未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 其次,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依据损失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以此,那么定金既然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当定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最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依据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是分开的。依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需依据《合同法》。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6、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
公安部法制司对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批复明确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答复针对具体的非法扣押车辆的情形和方式分别依照破坏交通秩序、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处罚。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该答复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接到此类案件报案的,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
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上述可以概括为“拒不改正型”寻衅滋事。也就是说,一些事出有因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这里包含了债务纠纷引起的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债务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特别是基于积怨,尽管由此导致的过度私力救济及侵权行为仍具有非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具有寻衅动机。
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警情必须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如果拒不改正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说明在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行为人应当明知行为的非法性,再次实施不法行为,表明行为人存在藐视和挑战社会一般交往规则的意图,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寻衅动机。
(6)返还车辆赔偿损失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非法扣车酿纠纷巡回调解化矛盾
非法扣留他人车辆,不仅没有维护自己的权益,反而触犯了法律。3月27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的方式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7年12月25日,原告宋某所有的营运货车被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扣押,扣车原因是该车原车主刘某拖欠二被告修车费和借款,原告就扣车向派出所报警,后又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扣车事宜,但被告就是扣着车不放,并扣了两个月。
此案中,原告宋某和被告原某甲、原某乙是同村,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该院法官决定在二名被告的修车厂内,对此案进行巡回调解。调解刚开始,原被告双方剑拔弩张,尤其是被告方,声称扣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坚决不还车。
法官耐心对二名被告释法明理,引导他们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气焰终于消散,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名被告当场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了原告,并支付停运损失13000元,双方也握手言和。
7、关于请求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
你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无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希望能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8、汽车的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汽车存在,请求返还汽车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这是物权上的请求权。
但是内,汽车如果因为报废等原因容消灭,则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这种请求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网上的观点,归根结底是人的观点。任何人的观点,只要是正确的,都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法院的正确裁判也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9、返还原物纠纷法院判还车辆伿被告拒不返还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10、非法扣押私家车的赔偿和损失计算
你可起诉要求返还车辆,并可要求赔偿非法扣押期间的损失。但如你欠对方钱肯定是要还的,对方也肯定会起诉要求你还钱并扣押车辆,建议你找个律师具体咨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