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所在地变更
机动车所在地的变更登记: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更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
2、机动车所有人住所的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改变的;
3、改变车身颜色的;
4、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燃料种类的;
5、因故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同型号车身或者车架的;
6、因质量问题,制造厂给机动车所有人更换整车或者更换同型号发动机、车身、车架的。
二、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时分别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变更后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2、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变更后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属于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的变更事项的,登记修理厂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4、变更车身颜色的,登记变更后的车身颜色;
5、更换发动机和改变燃料种类的,登记更换后的发动机号码和燃料种类;
6、更换整车或者车身、车架的,登记更换后的车辆识别代号、车身颜色,以及负责更换的制造厂的证明;
7、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四、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前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准予变更;对车辆严重损坏无法行驶的,应当由车辆管理所派人确认车辆。
六、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5、修理厂出具的证明;
6、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
7、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本办法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1)车辆注册地变更扩展资料: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2、已注册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到底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登记事项如所有人姓名、住址、车身颜色发生改变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相应登记事项。
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因此,该题中,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车辆注册地变更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单位车辆应该如何变更
持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变更车辆的行驶证,开车去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复印件,委托书一车一份,开车是因为要给车照相,做新行驶证时使用)
4、如何进行车辆牌照异地变更?
车辆牌照异地变更
异地车换车牌需要以下步骤:
1、机动车变更登记
在车主不变的情况下,需要先办理车辆变更迁出业务,之后再到转入地的车管所办理车管转入业务。
2、车辆变更迁出业务
(1)车主办理变更迁出业务时,需准备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原件等,然后到车号牌核发地办理。
(2)车主领取变更表,按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盖上车主印章,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3)将资料送登记受理岗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检验岗对车辆进行统一性认定和安全性能检测。
(4)车辆经检验合格后,直接到牌证管理岗交回车牌,然后交费,等候领取档案和临时牌即可。
3、车管转入业务
(1)办理完车辆变更迁出业务之后就要到转入地的车管所办理车管转入业务。车主在办理车管转入业务前要检查登记车辆是否有违法记录,如果有是不予办理转入登记的。
(2)然后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车主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凭证到受理岗检验手续是否安全有效。之后车主填写审批表, 审核完后,到国家税务部门更换车辆购置税税单。
(3)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审批符合条件后领取待办单,然后车主凭待办单到受理窗口确认车牌号,付费后,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4)然后凭付费凭证及《发牌通知单》领取机动车号牌,车主安装号牌后,到受理窗口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5)机动车注册登记完毕后,将登记表送交所辖区交警支(大)队车管部门就可以了。如果车主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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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名下车辆有影响吗
不会影响审车和缴纳保险,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会有些麻烦,例如,车管所会在车辆有电子警察曝光时、年审即将到期时寄通知单给你,如果地址不对你就收不到了。
建议进行变更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6、怎样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该机动车; (6)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6)车辆注册地变更扩展资料:
每辆汽车都有一个固定的户口,就像我们人一样,汽车户口主要登记着汽车所有者和住址,以及相关的一些汽车参数。过户的汽车证明这台汽车属于你本人及没有肇事和违章,不过户一般车子有点问题,比如汽车肇事,没有参加年检,偷盗车辆,走私车辆等,不能按正常手续过户。
车辆转籍
车辆由本市调至外地,需要改变隶属的车辆管理机关而办理的登记称为转籍。车辆转籍必须更换号牌和行驶证,且应该分别在两个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分别包含转出手续的办理及转入手续。
基本流程
车管所查档 → 刑侦、工商验车 → 领取行驶证受理回执 → 领取行驶证正本 → 购置税过户 → 保险更名。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所需证件
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 / 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保险单 / 卡 / 发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7、车辆信息变更必须到原登记地办理吗
是的。应当到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办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8、家用轿车换注册地
如果不换车主的话,要看迁入地有没有限制。没有限制的话就可以办“平移”手续。
9、行驶证上注册的地址变更,需要重新换行驶证吗
从描述来看,“注册的地址变更”,如果在同一个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变更的,是需要换行驶证的。如果是需要迁出车辆管理所辖区的,还需要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解释如下: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条中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7条中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10、更换行驶证必须要到车辆注册地办理吗
更换行驶证必须要到车辆注册地办理。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