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车扣押期间营运车辆损失如何计算
可以向扣押车的人主张侵权,也可以向雇主主张合同纠纷。车辆营运损失按当地同型号、载重吨位的车辆每日纯收入乘以实际停运天数计算要求赔偿。
有关非法扣押车辆,可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参考影响案例:
非法扣押他人车辆 被判负担停运损失
案外人赊欠煤款,自认原告与此有关,遂将其车辆扣押。6月11日,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卢某车辆停运损失等46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经营煤炭生意,原告卢某是个体司机,案外人漆某系原告岳父。2007年始,漆某在被告处贩卖煤炭,并由原告负责装运,到2009年3月,漆某已赊欠被告李某大笔煤款,多次追索未果。4月2日,漆某及原告到被告处装煤,双方发生结算纠纷。被告李某认为卢某与漆某系合伙经营,拖欠煤款不付,当日将原告的大货车强行堵住,不准开走。直到法院财产保全,车辆解除扣押,原告的车辆被扣押19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单位和集体组织以及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人侵犯。被告在对漆某的欠款追索未果时,对卢某的车辆进行非法扣押,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车辆因停运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等直接损失,也含有正常营运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车主机动车被扣押期间的误工损失能否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你看下保险条例吧!上面写的清清楚楚,简单的说吧保险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一概不问,霸王条例,老百姓倒霉哎
3、车辆在法院扣押期间损坏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回止案件当事人对财产答进行转移、变卖或藏匿,以保证案件顺利地审理和执行,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职权主动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保全如出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种就是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的财产保全,这种保全造成的损失,不属国家赔偿的范围,为了防止这种保全的随意性和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这种保全的前提是提请保全的一方应有财产担保,一但出现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可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
4、发生交通事故。车被扣。在扣车期间。耽误运输造成的损失。对方全责他们应该赔偿吗?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对方的保险公司只赔偿你的车辆、人身及财产的直接损失,并无其他误工带来的损失。如果需要的话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祝你好运吧!
5、被扣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如何计算?
有几个关键问题:抄
楼主的是什么车?货袭运还是客运?被谁扣的?为什么被扣??
如果是被撞了,对方全责,对方需要赔给楼主停运损失费。(损失的计算方式很多,货运依据发票,客运依据每日班次,出租车依据行业协会的平均标准 等等等等诸如此类)
如果楼主有违章行为,被执法机关扣了。恐怕是没有人赔给楼主钱的。
6、车辆暂扣期间受损属保险责任吗
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规定存在于保险条款中,但该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单中投保人未签字(很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被保险人都没有签字),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营运损失具体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以及营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问题现实判例也不一致:有的法院判例认为营运损失也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需要赔付,有的则认为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根据前述,保险公司需要尽到告知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仍需要赔付。
7、营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被扣留期间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吗
营运车被告期间的损失,没有规定。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主张。是否应由保险赔,得看保险合同
8、因欠修理费车被私自扣留期间损失费怎么
欠修理费扣债务人的营运车辆违法。
欠钱可以依据《民法通则》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款,不能私自扣留债务人财务。扣留公民财务只有执法机关才有权执行。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 、期限 、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 价格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9、车被交警暂扣期间被损坏怎么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所以,此类损失,应该与此有关的行政机关、拖车公司和保管单位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