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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管辖

发布时间:2021-12-27 13:03:37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条数根据2012年修改后公布版本)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有没有管辖权

如果保险公司是被告,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法院管辖,这里的登记地是指是到事故发生时的登记地还是起诉时的登记地

运输工具登记地是指车辆在那个地方登记的地方,该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此外保险合同纠纷的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辖!希望可以帮到你!

5、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有哪些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1、从法院的级别上来看,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不涉及过多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且没有在地区内发生重大影响,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通称的各区人民法院。
2、从地域管辖的层面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第25条也有特别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7、《民诉法》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是怎麽规定的?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关于交强险纠纷的管辖法院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在肇事车辆投保保险的情况下,律师都会建议当事人一并起诉肇事车主和投保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是,在肇事车主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与保险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能否在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首先,从立法规范的原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民诉法》立法之时,尚未有责任保险制度,就侵权纠纷的一般情形而言,不会有侵权人以外的人作为被告,只有侵权人才会被列为被告,被告也只能是指侵权人,因此,从立法意旨来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被告住所地”的涵摄范围显然不包括保险公司。甚至就在前几年,保险公司是否属于适格被告,还存有很大争议,随着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实务界才逐渐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理论上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能否作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仍有争议)。虽然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与肇事方系侵权法律关系,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法律之所以允许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系因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当事人诉累,力求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故采取一并处理的方法。此纯属立法技术上的操作,不能改变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诉法》第二十九条是规范侵权法律关系的,所以,该条文中的“被告住所地”应仅指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住所地,而不包括保险公司在内。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各项赔偿标准都是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确定。若是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原告获得赔偿的标准,将既不取决于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取决于原告住所地的生活标准,而是取决于车辆在哪投保,岂不荒谬。虽然大部分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与保险公司所在地同在一省,适用的是同一标准,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其中蕴含的法理应当是一样的,即不能以肇事车辆在哪投保来确定管辖权。
最后,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条却予以删除,顺应了《民诉法》关于侵权案件立案管辖之原意,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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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管辖法院有哪些

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可以由比偶第五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怎样确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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