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法院车辆确权程序

法院车辆确权程序

发布时间:2021-12-27 10:47:55

1、车辆所有权纠纷

1、案情介绍
原告刘某某因为不是深圳市户口,也么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因此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上牌、缴税、保险等一系列手续,于是与其老乡章某某口头约定以其名义购买丰田牌凯美瑞轿车,并以其名义办理车辆上牌、缴税、保险等手续。而购车款、税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后原告刘某某的深圳市居住证办下来之后,被告章某某却不肯协助将车辆过户到原告刘某某名下,甚至声称该车为其所有。刘某某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要求帮其讨回车辆。
2、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并不是所有权的确认,而只是车辆管理部门为了方便进行管理而进行的登记。在车辆所有权确认上,车辆管理部门的记名登记人具有法律上推定其所有权归属的效力。但当有证据证明登记状况与实际状况不一致时,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否定登记记载的所有人状况,重新确认所有权的归属。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当然如预期的那样,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4、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因为某种原因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很多,如果事先没有作明确的约定,则事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将一些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时候,一定要与对方签署书面的协议,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发生违约时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旦对方违约,则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法院强制执行车辆如何取得

不可以直接获得车辆,需要经过拍卖程序,由拍卖所得价款受偿,如果当事人想要车,可以自己参与拍卖,用拥有的债权出价。

司法拍卖,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

具体而言司法拍卖包括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法院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并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而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织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的

3、去法院申请继承汽车和牌照走什么程序

继承汽车首先你要能证明你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5.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公证处发表的声明。
汽车过户需要的材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
(三)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四)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
(五)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5元的行驶证制证费。
如放弃原车号牌,选取新号,交纳15元的换证费和100元的车牌制作费。

4、法院如何帮他确权?

审理此类案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程序问题,即房屋买受人未对查封的房屋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迳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实体问题,即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法院能否进行确权?关于程序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对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对执行法院的处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买受人未经执行异议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执行异议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关于实体问题,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予以确权,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登记才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已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也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之一,从充分保护买受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当予以确权。
我们认为,对上述程序问题,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此项诉权作明确限制,从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应允许买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实体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买方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尚未取得物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见,该条规定实则对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作了例外性规定。在此种情形下,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虽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权,但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不动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诉请,将不动产物权的权属确定给他,且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5、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6、法院查封车辆程序具体要多久,要3天吗

法院查封车辆程序需要一个星期左右,三天时间不够。但如果对于情况紧急的,需要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效力消灭,届时车辆所有人是可以将车辆提走的,所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务必记得查封冻结的期限。

拓展资料

查封车就是由于经济债务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的车辆。

根据公安部124号令,其中对法院查封时禁止办理的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即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抵押解押、注销、质押解除质押;而对年审、临时号牌、补领牌证等不作禁止。

7、在同一法院有确权的车被别人的官司查封车辆属于违规吗

你是本案当事人吗?法院查封了你的房子,那么案子未审结之前,不能确权诉讼。

8、法院怎样处理查扣车辆,法院怎么走程序?

法院处理查扣车辆应该是强制执行中才有的,如果你问的是法院执行局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的车俩如何处理的话。
对查封扣押车俩一般先由物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降价(一般降价20%-30%,可降价2次,降价2次后就不能再降价处理了)第二次拍卖,再流拍的话按第二次的流拍价格要求申请执行人接收,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该拍卖物的话,直接交还被执行人(扣押人)。 绝对不允许不经过评估拍卖就交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的除外)
要是想买便宜的车或房子的话 找到评估拍卖机构联系下,有法院处理的基本都便宜。


与法院车辆确权程序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