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法院办理车辆继承需要提交什么
你好,你的情况是继承公证。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申请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3)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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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已判定的遗产车如何过户
当事人取得法院判决书,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死者死亡证明和婚姻证明,以及死者名义房产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重办继承人名字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3、北京的遗产继承问题 关于汽车遗产继承 法院已发遗产继承判决书 但是我去车管所过户说需要法官协助 我
到法院申请执行,由执行法官发协助执行通知给车管所。
4、继承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三与被告姜君世、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法官独任审判。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06年7月19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法官、郭法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依法追加丁某、周进江、林森、林淼、林效先、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刘俊辉、姜杰为本案共同原告,依法追加姜莘、关啾、关湫为本案第三人。原告王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原告周进选、林森、林淼、林效先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被告均表示不能提供第三人姜莘、关啾、关湫的下落,本院依法向姜莘、关啾、关湫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第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属于祖遗产,姜锦已、姜锦瑞均系合法继承人。政府于1984年发还私房时,遗产全部由姜锦瑞代位登记管理,原告方并未放弃继承权,遗产始终处于一中共同共有状态。我最近刚刚得知被告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故起诉要求确认我对位于北京市某区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周进江、周进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父子、父女关系,故他们不应分得遗产。刘俊辉自称于1980年与姜洵林结婚,此时姜洵林得房屋属于婚前财产,故刘俊辉及姜杰没有继承权。原告丁某诉称,我不愿意再参与处理诉争房产事宜,我同意将我应该分到的遗产份额全部赠与我的儿子王三。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诉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是姜锦己及姜锦瑞父母的遗产,二人均对上述房屋享有继承权。姜锦瑞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行为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遗产一直处于由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姜锦己与武迁于1955年结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子女,姜锦己于1986年死亡,我们依法享有继承姜锦己遗产的权利。我们一直不了解北京房产的情况,也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现要求我们对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刘俊辉、姜杰诉称:刘俊辉于1980年与姜洵林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死亡,我们依法享有继承姜洵林遗产的权利。先要求确认我们对于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原告周进选、周进江、林效先、林森、林淼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姜君世辩称:原告王三所述属实,我同意由原告王三对北京市某区的房产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的所有权。被告姜林清、姜谧、吴蕙心、姜维辩称:姜锦己是姜墨江与其第一个妻子所生育的孩子,其第一个妻子死亡后,姜墨江于1917年与姜柳氏结婚,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子女。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一直未归,未对长辈尽到抚养义务。且姜锦己于姜柳氏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无权继承姜柳氏的遗产。原告对于房屋的权属登记有异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法。姜柳氏于1951年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姜锦瑞于1983年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原告应当知道房屋产权的情况,其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姜莘、关湫、关啾未到庭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姜锦己系姜墨江的长子,于1915年出生。姜锦己与席惠清(音)结婚后生有一子姜洵林。席惠清死亡后,姜锦己与周美锦结婚,婚后生有3个子女:周金秀、周进江、周进选,周美锦于2003年死亡。武迁及其子女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称,武迁与姜锦己于1955年左右结婚,婚后生有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4个子女,并提供了其住所地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武迁与姜锦己系夫妻,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是武迁与姜锦己的子女,姜锦己于1986年死忘。姜洵林与丁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王三。庭审中,原告王三称,姜洵林与丁某1970年左右离婚。1979年姜洵林与刘俊辉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姜杰,姜洵林于1988年5月死亡。周金秀于1988年死亡,周金秀与其丈夫林效先生有两个子女:林森、林淼。1917年,姜墨江与金同是结婚,婚后生有姜锦瑞、姜莘、姜专璀三个子女,姜墨江于1944年死亡。姜锦瑞于2003年12月死亡,其有4个子女,分别为:姜航澄于2004年5月9日死亡,姜航澄与其妻子吴蕙心生有一女姜维。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提出姜专璀与其丈夫已死亡,姜专璀有两个子女关湫、关啾,但均表示不能提供姜莘与关湫、关啾的地址等情况。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档案记载,1951年8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姜洵林向有关部门出具了一份同意书,内容为滋有内三区汪家胡同一号后门姜墨江名下房地产一所,姜墨江已于1944年4月死亡,子女姜莘等4人同意产权由母亲姜柳氏一人继承登记。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该同意书上签名,姜洵林代姜锦己在同意书上签名。1951年9月,姜墨江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姜柳氏名下。姜柳氏于1971年2月死亡。1983年6月,姜莘、姜专璀、姜锦瑞在北京市某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内容为:查被继承人姜柳氏于1971年2月在北京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原第三区横街汪家胡同1号后门遗有房产一所,共8间。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及丈夫均于解放前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者姜柳氏的遗产,应有其子女共同继承。现其长女姜专璀、次女姜莘均声明放弃继承权,故上述应由其子姜锦瑞继承。1983年9月,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横街5号的8间房屋由姜锦瑞继承,登记到姜锦瑞名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2003年2月,姜锦瑞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了(2003)京东证内字第735号公证书,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姜航澄、姜君世、姜谧、姜林清,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姜航澄死亡后,其妻子吴蕙心,女儿姜维继承了姜航澄名下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姜莘、姜专璀、姜锦瑞于1983年6月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办理(88)京东证北字191号公证的卷宗材料,其中有姜莘及姜专璀的书面声明,内容为:我决定不继承先母姜柳氏所遗留的房产。关于我应继承的部分,全数归我弟姜锦瑞继承,由他全权处理。原告王三提供了周进选及丁某所书写的书面意见,二人均在书面意见中表示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原告王三。被告提出姜墨江与姜柳氏结婚时姜锦己尚未成年,在家中生活,但由一个保姆负责照顾,其于姜柳氏未形成抚养关系,且姜锦己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离开北京,在家中再无任何联系,未对家庭尽义务,认为原告方没有继承姜柳氏遗产的权利。同时提出,姜洵林对于房屋产权的变更情况一直都了解,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原告王三提出姜洵林一直照顾姜柳氏的生活,其一直不了解北京房产的产权情况,在2006年4月才知道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之前登记在姜锦瑞名下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其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刘俊辉、姜杰表示同意王三的意见,亦表示一直不知道该房屋产权变更的情况。原告姜黎黎、周姜委、姜宝环、姜尚伍、武迁表示一直不知道北京房产的情况,之前登记在姜锦瑞名下属于代理登记的行为,其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被继承人车辆被法院判决给他人,他人若把车辆赠予继承人 可否直接继承过户?
被继承人的车辆己经判决给别人,那就要去过户,然后才能赠予给他人,这样才可以办过户,不可以直接继承过户,因为法律关系己经产生一系列改变。
6、不需公证如何继承车辆
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继承车辆。
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并提交证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定继承人享有车辆的继承权,继承人就可以根据法院出具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六)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7、持法院判决书进行车辆过户麻烦吗 还需要原车主去车管所吗 还是我自己办理即可
1、应该不需要原车主,要是判决书是认定遗产继承的,难道还要“原车主回”去吗?!或者是原来对答方欠债抵的,法院判把他的车给你抵债,他还愿意来办吗?而且生效的判决书还不能作为依据,还有什么能做依据,所以,我认为,应该不需要。
2、但具体办理前最好咨询车管所的业务人员,还有现在一些公安网也可以网上咨询,不如先问问。
8、遗产继承,法院已经把在我老公李伟名下的一辆汽车判给了我,具有法律效应的调解协议书上写的很明确车子归
除了法院的判决书,还得把其车相关的资料和手续等都提供齐全才行。
9、有法院判决书,遗产车怎么办理过户
通常情况下,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有两种方式:
1、继承公证书办理更名;
2、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办理房产更名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绝对的拘束力,相关部门和个人都受其约束,完全可以办理过户
10、汽车、过户问题、继承
先带着你父亲死亡证明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80元),
然后去车管所办理新行驶证,带以下证件: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机关公证书;
(二)原车行驶执照、车辆登记证书;
(三)填写车辆变更登记表,重新确认车牌、登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四)经交警部门签注后换发新的行驶执照;
(五)变更过程中,如保留原车号牌,交纳15元的行驶证制证费。
你暂时不继承过户没问题的,但是要在车辆年审前办好,不然车辆无法年审。
在你继承前可以摇号,中签后再去办理继承过户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的,就看你人品如何了,几个月内要摇到号还是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