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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动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5 07:27:25

1、为什么要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假如你是旅客,你所坐的客车超速飙车你愿意吗?本来这台客车的线路是经过你下车的地方的,结果司机就是不走规定的线路,导致你要重新换乘其他车辆,这你愿意吗?所以,我认为这个办法最起码应该有限制以上行为的能力,有监督,以上的行为出现的可能性才会降到最低。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应当符合客运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提供持续、可靠的技术服务,保证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真实、准确,确保提供监控服务的系统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道路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或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车辆动态监控数据,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肇事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肇事车辆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还应当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地利用卫星定位装置,对营运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行车驾驶员竞赛活动。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3、如何实现对车辆安全的动态管理及控制

(一)细化明确各级网格化管理责任。要按照市(县)政府抓“面”,乡镇抓“片”、社区(行政村)抓“块”、居民楼院(村组)抓“点”的模式,落实各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市(县)级领导要对分工联系乡镇的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设置运行情况、动员部署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消防宣传教育情况、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应急疏散演练情况、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乡镇领导要对分工联系的社区、行政村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社区、行政村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宣传等群众性消防工作,乡镇领导要认真研究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解决影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社区、行政村要发挥其“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组织架构模式,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组织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宣传等群众性消防工作,社区服务中心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民生服务内容,为群众提供消防工作咨询、消防常识宣传等“一站式”社区消防安全服务;居民楼院、村组要整合各种民间组织,将消防检查、巡防、宣传纳入保安联防、村民自治小组等工作范围,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实现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网格。要建立健全无缝隙、全覆盖的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市(县)级政府为单元建立大网格,将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指导工作纳入市(县)级领导干部分工范围,明确具体领导对分管乡镇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责任;以乡镇政府为单元建立中网格,将行政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指导工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分工范围,落实每名乡镇领导对分管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小网格,将辖区内的自然村、社会单位、居民楼院等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划分到具体的村(社区)委会班子成员,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无盲区。
(三)全面推行社会单位户籍化管理。要在加强和巩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鼓励和推动乡镇、行政村(社区)对辖区内其他社会单位实行“户籍化”管理,对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逐一排查登记,分类建立专门的消防工作档案台帐,及时登记检查发现以及督促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信息,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和居民楼院实行动态管理,为分析研判辖区火灾形势、隐患类型、问题成因以及解决办法提供第一手资料和参考数据。
(四)完善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要理顺消防部门、派出所、乡镇、行政村和社区的“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关系,规范消防大队、派出所、乡镇、行政村和社区“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流程,确保“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流程顺畅、组织严密、渠道畅通;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中,要落实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四级”整改工作机制,行政村和社区负责排查整改辖区内社会单位和居民家庭中的一般隐患,乡镇负责排查整改辖区范围内的较大隐患,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派出所移交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派出所负责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隐患、乡镇和行政村(社区)移交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五)加强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评。要将“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评范围,与其他各项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奖惩,以考评机制促工作落实,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在市(县)、乡镇两级政府设立消防奖励专项经费,对年度消防工作或专项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网格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辖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绝不姑息迁就。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介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5、什么是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是为适应社会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市场的多变性,随时改进、修订经营业务,使企业活动与管理保持一定弹性的管理理论。

动态管理以人为主体,而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随时注意对人的分析使其适应企业环境。 企业应全面掌握达到既定目标所需的各种经营职能,不能把职能片面化。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管理程序、方法,制度不能一刀切。

动态管理实行弹性组织,加强人际关系及公共关系工作,以适应外部环境。动态管理应注意的原则是:经济根基稳定,广开人、财、物资源,结构要合理; 重视发展与创新,加强竞争能力。加强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机制,采取灵活的应变对策。

(5)车辆动态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动态管理中的机制:

1、顾客管理:

以顾客满意度调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用户了解使用产品、接受服务的满意程度。调查内容包括交货时间、质量、价格、服务、柔性、信誉等六大类项目。

通过顾客对这六个项目的评价,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作为组织绩效改善的一个依据。同时,公司对顾客的资信进行调查,对不同信誉等级的客户采取相应销售政策,防范销售风险。

2、财务管理:

建立动态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随时监控采购、库存、销售等各种财务数据变化情况,做到准确核算不同产品和各个部门的成本费用,使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达到协调统一,最大限度地防范财务风险和提高资金利用率。

3、人才管理:

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职位分析,岗位评定,薪资定级确定各岗位所需人才,对员工培训和成本等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控制核心员工流失。把核心员工流失作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促使各级主管主动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激励人才,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用人、留人的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动态管理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包括出租车吗

不包括出租车。
其中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7、怎样实现动态管理?

建立大客户档案,推行大客户营销责任制,实施大客户规范化服务,在巩固原有客户的基础上开发新的大客户群体,使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提高市场占有率。制定信息反馈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大客户档案的内容主要包含:客户基本信息、扩展信息、相关重要人士个人信息和竞争者的基础信息四大类。同时,对大客户档案应每个月都进行更新,定期分析,必须将大客户变更信息及分析情况及时、准确和完整地与营销结合起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大客户档案。

总之,由于大客户在企业客户中占有较高的价值比重,影响力比较大,企业应以大客户为中心,采取项目组或者团队的形式为大客户提供增值、个性化的服务,提高大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培育良好的大客户关系,通过大客户营销战略来提升企业的营销效率和效益。

直面投诉,超凡服务

客户投诉与客户服务是大客户销售中的两大话题,处理客户投诉也是客户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客户服务,就能够有效减少、杜绝客户投诉;反之,则会增加投诉。客户投诉主要表现在经营服务方面,客户投诉与客户服务总是相辅相成、形影不离的,其结果与服务质量成反比。

客户服务既是销售的基础工作,更是销售管理的重点内容。市场的争夺不仅仅体现在品牌、价格、人才上,更重要的是服务意识的竞争。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塑造品牌的关键因素,更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可以说,谁赢得客户的满意,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别具一格的良好服务不仅会给企业带来众多的顾客、广阔的市场和可观的利润,还在树立企业形象、建立产品信誉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强化服务、灌输服务意识,是每一个企业所必须做好的工作。

关于服务,在国内的企业中,最早以服务作为销售手段的莫过于海尔了。曾经听说过有关海尔公司的两则售后服务案例,案例一从朋友甲那里听到。案例不直接发生在朋友甲本人身上,是朋友甲的熟人A先生告诉他的:一天晚上,A先生家里的一件海尔家用电器坏了,由于海尔承诺“24小时服务到位”,所以,A先生想测试海尔对这一承诺的兑现能力,于是当晚12点他致电海尔维修中心报修,称因第二天有事不在家,要求当晚进行维修。虽然A先生家住的比较偏僻,但是海尔维修人员接到电话后于凌晨约3点赶到A先生家进行维修。

案例二是听同事乙讲的。案例也不是发生在同事乙本人身上,去年同事乙去武汉出差,听武汉的B先生讲的:一天,B先生家的海尔空调坏了,空调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在维修过程中,B先生无意间向维修人员说家里海尔的电视也有问题。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两天后,可能连B先生自己都忘了这事,却接到了海尔电视维修人员的问询电话。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论案例中当事人A、B先生,还是两位同事,他们都被海尔的服务折服了,后来的行为都在不经意间充当了海尔品牌的推销员。A、B先生的行为符合上述“忠诚顾客”向亲友、同事推荐该商品的特征,已经是海尔的“忠诚顾客”了;甲、乙两位同事,现在可能包括你我是否也有了“以后买海尔的产品试试”的念头,如果有,那么也将是海尔潜在的“忠诚顾客”了。

所以,直面客户的投诉,并进行超凡的服务,对销售工作有着重大影响,这是销售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搞好客户投诉的处理,抓好客户服务的管理,是当前大客户销售的重要内容,希望引起所有同仁的共同关注,共同做好客户的服务工作。

案例汽车推销案例

案例呈现:

某运输公司需要购进多部大型货车。由于项目重大,决定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参与投标的企业有4家,经过投标和调查,竟标最后主要在两家之间进行,一家是A公司,一家是B公司。这是一笔大生意,两家的销售部经理都亲自出马。

A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是个急性子的人,充满自信,办事果断。他来到该运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秘书小姐说:“你好,我是A车辆公司的,找你们总经理有事!”

“什么事?”秘书小姐问。

“我得和他亲自谈!”

秘书小姐觉得他有些讨厌,不想再和他对话,就实话实说:“总经理出去了。”

A经理问:“那他什么时候回来呢?”秘书应付式地回答说:“不知道。”A公司经理转身走了。

他刚走,B公司经理来了:“我是B车辆公司的,有一件事请你帮忙,我们曾经销售过车辆到你们公司,你们总经理很重视,想要和我谈一谈。你能帮忙联系一下吗?”说话时,他看到秘书小姐的电脑边放着一张MC的唱片,就说:“你也喜欢MC的歌呀?我也很喜欢呢!我家里有好几张她的唱片。”秘书小姐很是高兴,和他开心地聊了好一会。

最后,秘书小姐对他说:“总经理出去了,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回来。这样吧,你留下电话,他一回来我就给你打电话。”秘书小姐又说:“我们公司想买货车,如果你想谈这事,就得先和设备部和总工程师谈。他们正好在,你现在就可以去找他们。”

B经理于是见到了设备部长,又见到了总工程师,得知他们很重视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问题。

第二天,秘书小姐又给他打电话,告诉他总经理在公司,可以约见他。他立刻来到该公司,先征求了他们对车辆的意见,又就这次投标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咨询。

B公司根据摸到的情况制定了投标方案。价格比上次又降低了20万元,定在600万元,还提出了优厚的售后服务措施。

A公司几天以后终于见到了运输公司总经理,并就投标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和洽谈。回去后,他们也根据得到的情况制定了投标方案。销售部经理认为高价格反映高品质,主张实行高价格策略。他们将价格定到了800万元。

A公司经理和运输公司总经理洽谈时,运输公司总经理接到电话,说公司有部车出了故障,而且这部车构造比较特别,一般的工程师解决不了,正好该公司的总工程师生病住院了,于是请A公司经理找人协助修理一下。A经理给自己公司的工程师打了几个电话,发现他们正有事在忙,于是便婉言拒绝了,并请对方理解和原谅。

运输公司的总经理只好再打电话给B公司经理,B公司急忙派了专门的修理人员,匆匆赶来,在他们看来,这些都是正常的服务项目。

两个月后,讨论投标公司时,运输公司的总工程师、设备部长都主张买B公司的车辆,总经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投标结果公布了,A公司落选,B公司中标。

案例分析:

(1)分析B公司中标的原因。

(2)分析A公司没有中标的原因,我们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3)在本案例中,服务对于营销的成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分析结论:

A公司经理在处理“协助运输公司处理车辆故障”这一招上,无疑是走了一步很臭的棋。在A经理看来,这件事似乎和销售没有关系,“不关自己的事”,但实际上,这却让对方对A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产生了怀疑,给对方留下了坏印象。

B公司的成功看似是一种偶然和运气,实际上是必然的。正因为这个公司有着良好的服务意识,所以当发生这种事情时,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自己的难处,而是如何满足客户的要求,因而获得了客户的好感。

此外,A经理的失败也和他掌握客户资料不足有关,他不懂得“一网打尽”的道理,仅仅只约见决策者(总经理),而对该项目的技术使用者(总工程师和设备部部长)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也是导致他失败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点就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顾客接受产品,是从接触该产品的销售人员开始的,培养忠诚消费者,必须从培养公司员工的一言一行开始。A经理的缺乏礼貌和用语不当,引起了秘书小姐的不满,让他白白错失了一个“教练员”。这个教训,也值得我们销售人员引以为戒。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大客户销售24大妙招》

8、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作了哪些修正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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