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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嫌疑车辆

发布时间:2021-12-24 18:23:18

1、公安局扣留犯罪嫌疑车辆一般扣留多长时间

公安局扣留罪犯嫌疑车辆一般为3天,如果与案件无关,三天之内返还。

1、《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2、《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押车辆的情况规定:

依法扣押,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的,比如说作案工具类似的情况,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有权扣押的,因为作案工具是要作为一个证据随案走的。

车辆处理的情况:

随案移交,比如这个案子作为涉案工具移交了,要随案到检察院、法院,最后对车辆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拍卖还是发还,还是怎么处理,由法院作出规定。

如案情不是特别严重,公安机关在查扣以后发现与案件的关系不大,当时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判明不是很准确,后来认为车辆和案件无关就要及时发还,不能寻找各种理由强行扣押、长时间扣押,更不允许对涉案车辆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民警未经同意私自使用车辆,都不允许。

(1)交警扣嫌疑车辆扩展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凡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拒绝交出或者抗拒的,可以强行扣押。

3.根据刑事诉讼法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其中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5.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6.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只要查明该款项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管是以何人名义,何种方式存入、汇出、汇入的款项,都可以依法予以查询和冻结。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7.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的过程中进行的,在勘验、搜查过程中发现可以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都应当扣押,同时,扣押物证书证又是一种独立的侦查行为,可以单独进行。

2、交警可以暂扣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但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暂扣机动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3、对嫌疑车辆,交通警察扣车后,无论车主是否提供合法来历证明,交通警察都应当在扣车时限到期时

当然是错的啦!抄
车辆的合法来历证明都不能说犯罪分子不会用这辆车来犯罪,对吧?
合法来历的证明只是证明这辆车子在中国的土地上行驶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承认有这辆汽车存在的仅此而已。
如果这辆车来历合法,但是犯罪分子用它来犯罪,公安机关管你这辆车合法不合法,一概扣留。直到查出这辆车不涉及犯罪案件,这样就给回你了!
合法来历证明和嫌疑车辆是不同的两件事情

4、交警部门怎么处理被扣押的车辆?

交警部门对与被扣押车辆的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交警扣嫌疑车辆扩展资料

交警扣留车辆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5、交警扣留该车辆最长的期限为多久?嫌疑车辆鉴定期为多久?

正规的说法:在需要对事故车进行速度、灯光、刹车等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扣车,鉴定完毕五日内发还。车辆没有牌照 车主无证驾驶的 车未年检(有些地方有扣车0 已报废车辆可以扣押车辆 还有就是交通肇事的
d多了
扣车无上限 如果被扣留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主动去接受处罚领取车辆 交警有权进行处理 (扣车单上都有说明)还有车辆停在他的停车场内每天都有交停车费 一般5块钱
时间过了,他们该拍卖拍卖 该买给废品店 等等 。 总之时间过了 车离开停车场后你的车没什么希望了
快点想办法去取吧 有熟人最好 人家一句话的事情

6、机动车被交警以盗抢嫌疑车辆扣车两次(已查实无问题)以后能否再扣车?依据是什么

这个你得叫当地车管所获交警队开个随车证明给你如果在被拦你就给他们看证明

7、交警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追捕嫌疑车辆?

车辆遇到设卡检查时闯卡必须要追捕,也证明车辆驾驶人有问题。

8、我的车被认被交警认为盗抢嫌疑暂扣车辆一般要多久,我把材料都递上去,他说让我在家等电话,需要审核。

你的车哪里买的?
要是交警查出涉嫌盗抢车辆,审核最少是30天左右。。。。

9、交警扣车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5、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9)交警扣嫌疑车辆扩展资料:

相关条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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