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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编车辆处置

发布时间:2021-12-24 13:16:38

1、请问西宁市公务用车的标准 在线等

《西宁市行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互相攀比和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国家和省级党政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本着车辆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作需要、编制配备、总量控制、从严审批。
(二)简朴达标、节能环保、经济实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制度、清理超编、奖惩结合。
二、严格车辆编制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单位工作用车和业务用车三种情况,财政部门分别核定本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车辆编制是一个单位公务用车数量的最高限额,不是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必须达到的标准。
(一)领导干部用车。市级党政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配备固定的工作用车。
(二)单位工作用车。机关以“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扣除在职正、副厅级干部编制后,以在职人数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含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备工作用车。临时机构不配车,工作确需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三)单位业务用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检法和由于特殊工作需要的部门可配备业务用车,其他单位均不配备业务用车。
(四)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单位工作用车编制和业务用车编制三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合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三、加强车辆配备管理
(一)从严执行车辆购置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办法(试行)》,严格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倡使用国产自主品牌、经济环保、满足工作需要的汽车,严禁违反规定购置或更新超标准豪华小轿车。
党政机关要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廉政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越野车的管理,坚决反对高标准、高规格配置越野车。对特殊业务部门,在公务用车编制内,经批准后可购买越野车。
(二)车辆定编后,由财政部门对本级机关编制内的车辆实行车辆档案管理制度,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使里程和使用年限,逐步实现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改善车况的目标。
四、加强车辆审批管理
(一)规范购置的管理。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凡经批准更新旧车、购置新车的部门和单位,无论资金渠道是财政拨款还是自筹资金,均严格按照《西宁市市本级机关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实行招标办法购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二)对于车辆数未达到编制数,且单位需购置车辆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有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经审核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三)对于车辆数已达到编制数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更新车辆的,要严格执行先报废、后更新的原则,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确定编制后,由财政部门建立档案,并提出购置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核,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财力状况按顺序逐步安排车辆购置经费。
五、加强车辆处置管理
超编车辆的处理。超编、超标准车辆由单位先行清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报废年限的,按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二)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由财政部门采取无偿调配、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对于车辆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若单位自行处置公务用车或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有权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相应扣减经费;
(五)各机关单位发生购置车辆、出售车辆、转让车辆、报废车辆等情况的,应在事后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纪检部门登记备案。
六、加强车辆经费管理
(一)财政部门按单位车辆编制内的实有车辆安排经费,对车辆经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审验费等。车辆费用定额每年根据财力状况并按分类实行全年单台定额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燃料、维修、保养、保险、审验等经费管理,严格审批制度,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二)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部门和单位的车辆,不安排车辆费用和新车购置。
七、加强车辆资产管理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机关单位购置、接受捐赠、调入车辆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任意作价变卖车辆,确需处置时需经上级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或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评估后公开拍卖。同时各机关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八、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非专职驾驶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
(二)严禁用公务车辆学习、实习驾驶技术。
(三)严禁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借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车辆。
九、强化奖惩措施
(一)对不超编不超标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安排车辆更新经费时优先考虑。
(二)对超编、超标准配备车辆的单位,财政部门在以后编制部门预算时,除对超编车辆一律不安排车辆经费外,还将按照超编或超标准车辆的数量相应扣减编制内车辆预算定额标准经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购置公务用车,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公务用车的,财政部门协同纪检、审计等部门严肃查处。
十、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行政单位执法车辆如何处置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第二部分第4条规定,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3、申报处置报废的车辆缴纳增值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2003)9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4、单位有一辆车,进行处置,处置收入2000元,并且产生处置费用 1000元,车已经提足折旧,如何处理?

这辆车能否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是报废处置收入做的是营业外收入,如果车没有报废,还能继续开,此时收入的2000做的是资产处置损益。
其他步骤不难,处置费用1000先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计提的折旧也转下,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最后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上面说的损益科目科目即可。

5、单位的车辆,落到了个人名下,个人想办理更新指标,如何处置。

您好
您说的问题是你们公司的车是在你个人名下 对吗?
您要买车,没有指标 想参与摇号,可惜你的名下有车,对吗?
首先您可以把公司的那台车买过来办理报废就可以了

6、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涉案车辆?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案车辆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车辆。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统一保管场所,并指定专人对涉案车辆实行集中保管。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车辆登记、移交、调取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七条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并认真查验车辆特征,清点车内物品,拍照或录像固定,注明车辆外观、受损、来源、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里程及车内物品等情况。

第八条办案人员依法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或从外地扣留、扣押、追缴涉案车辆返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车辆移交保管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由保管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保管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车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九条办案人员因鉴定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当严格履行手续,登记调取事由及归还时间,并由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涉案车辆归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对于有毁损、拆卸、调换车辆零部件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为由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十条涉案车辆的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等由办案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办案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由办案部门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经手人、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同时,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一条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返还合法持有人的外,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办案单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要对涉案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无人主张权利半年以上的依法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出现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对涉案车辆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采取措施的事实、法律依据、实施时间、涉案车辆基本情况、保管地点及办案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办案部门将涉案车辆依法移送、返还、收缴、上缴国库的,应当报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在实施后24小时内将涉案车辆处理情况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

(6)超编车辆处置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扣押、追缴及保管措施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

第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法制部门在审核、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措施违反法律和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对涉案车辆违规采取扣留、扣押、追缴等措施,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移交保管的,或者依法应当发还车辆而拒不发还,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违规私存、借用、挪用、调换、损毁或以其他方法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车辆,或者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保管职责,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除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当依照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执法过错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7、什么是超编公车

就是超额

8、公司有一部闲置车辆,领导让写一个处置清晰表格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没有固定格式,可以自己画一个。其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编号(或卡片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净值,使用年限、报废原因,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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