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强险在同一天两次事故中,第二次碰撞给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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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赔中心就是处理交强险财产损失两千以内的小事故。超过两千需到有定损资质的维修中心,拆检定损。保险公司只看第一现场照片是否跟碰撞痕迹吻合,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定损报价,理赔。其他的保险公司不会去协调的。无责任的话,只要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签过字,提供相关理赔资料,跟对方要钱就行了
2、车辆发生碰撞痕迹鉴定不到吻合的痕迹?
1引言随着社会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本身事实的重现,只有搞清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才可以分清责任,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评判,从而达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和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道路交通事故是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人、车、道路及相关现场其它客体物,由于受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勘验往往需要快速完成,以确保道路的畅通,这难免会发生遗漏,给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带来麻烦,所以对车辆及现场搜集的相关物证的检验至关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中痕迹鉴定为还原事故碰撞过程中的事实提供支持,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法庭审判提供了依据。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2.1涵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依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查和检验后,依据勘查和检验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嫌事故车辆与其它客体物(指人体、车辆、路面或其它固定物。下同)相互关系判断书面结论的过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重建和还原,如对涉嫌事故车辆与其它客体物是否发生过碰撞、发生过何种形态碰撞,以及由此衍生的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和建立在道路
3、车辆的一次碰撞和二次碰撞问题
这个只是通常的说法, 并无明确定义.
一般指车在一起碰撞中第二次具体的较大的撞回击. 比如, 一车被追尾后失控后答又与其他车碰撞或障碍物碰撞.
通常会说到二次碰撞并不是着重于碰撞, 而是关于车的安全性的考虑. 主要是指, 目前车的安全设计都局限于完整车体的结构能力, 而实际车祸中,车体在已经变形后(第一次碰撞)再次被碰撞,它对人的保护能力就大大减弱了.
目前貌似还没有很好的理论来预先设计针对2次碰撞的保护. 情况实在太复杂了.
4、两车连环撞人,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两车连环撞人,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各方责任如何分担?
一、交通事故的发生:
1、第一次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2008年9月1日18时许,王某步行到南外环幸福路一家超市门口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轿车撞出,造成了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驾车当场逃逸。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如下内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证实逃逸轿车驾驶人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逃逸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第二次连续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
在被第一次交通事故轿车撞伤后,伤者王某还没来得及被救助或离开现场,之后,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鲁A***号微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又刮撞了伤者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受伤的又一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驶离现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出具了后一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后一次撞伤王某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到案陈述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在王某先后受到两次交通事故的伤害,且两车辆驾驶员均驾车逃逸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合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本案中两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伤人员如何赔偿,按什么比例赔偿,各自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二、法院审判及责任分担
1、一审情况:
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王某依法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该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了如下认定: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需要具有以下几个要素: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存在逃逸轿车对王某的撞击及宋某驾驶的车辆对王某头部的刮撞两个加害行为。本案的损害后果即为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王某在受到逃逸轿车撞击后已经受伤,后被告宋某驾驶的车辆又刮撞到原告王某的头部,原告才形成了最后的伤情,也就是说,原告被送往医院所治疗的伤情系经过上述再次相互独立的加害行为形成的,即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是上述两次相互独立的加害行为形成的。这构成了民法理论上的“多因一果”。“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当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同时考虑到前一事故中逃逸轿车的不及时救助对于后一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间接原因,故应适当减轻后一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即被告宋某的责任,而加重逃逸轿车方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宋某应当按照60%的比例赔偿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逃逸轿车方应当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2、上诉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宋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有误。2、被上诉人之伤主要是由于第一次事故造成的,即使存在第二次碰撞,根据上诉人头部受伤的部位及车辆的行驶方向,不可能撞到被上诉人的头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二审判决认定情况:
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确定,“原审法院根据两次事故的危害程度及被上诉人王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上诉人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三:律师对本案的看法:
本案中两车连环发生交通事故,在第一次车辆撞击行人,还没来得及离开现场或及时救助,又被后面行驶的车辆再次将本已受伤的行人王某撞伤,两次交通事故的受伤部位不同,原因力和作用力也不相同。在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交警部门仍未查明第一次逃逸车辆的情况,那么如何让第二次撞伤行人王某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宋某是不是第二次逃逸车辆的责任人及责任比例是多少?就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针对宋某的异议,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了交警队处理本案中的两次交通事故的卷宗,通过调查确定宋某即是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车主及赔偿义务人。对于两车分别撞伤行人王某的事故责任经交通队认定后,两车中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大小,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认定符合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5、车辆连续两次出险 如何理赔
前几天,王先生驾车去郊区游玩,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树上,导致汽车的后备箱盖受损。当时王先生并没有及时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而是打算把车开到市区修理厂后再通知保险公司,将定损与修理同时进行。没想到的是,王先生在返回途中又撞到了路边的护栏,导致汽车右侧受损。根据车险条款,在汽车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不予理赔。但奇怪的是,王先生的车这次连续两次出险却顺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这是为什么呢?就此咨询了保险律师。
保险律师表示,“受伤汽车”遭遇第二次车险后,保险公司是否对第二次出险进行理赔,主要是根据第一次出险是否足以影响汽车的安全性能。如果第二次事故的原因与第一次事故损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第一次出险汽车被损坏已经处于非安全行驶状态,当这类汽车遭遇第二次出险受损时,保险公司对于第二次出险遭遇的损失是不予理赔的。例如,如果车主开车时第一次出险导致汽车制动功能受损,出现刹车不稳或制动迟缓的情况,那么如果该车继续行驶导致第二次出险,保险公司将不作理赔。
相反,如果前次汽车出险后,汽车的性能并没有受到负面影响,可以证明汽车出险后性能稳定,仍处于安全行驶状态中,那么当汽车第二次出险受损时,保险公司如果认定第二次出险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仍然会给客户理赔。以上王先生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得到了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汽车是在前后两次事故中(期间没有及时修复),导致同一部位受损,是否理赔要看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如果两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第一次出险成为第二次出险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第一次出险的损失,对于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予赔偿。
另外,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汽车受到两次撞击,比如当司机错把刹车当油门踩下时,不但汽车本身将遭到第一次撞击,另外或许由于汽车冲劲过猛,反而会使汽车弹向旁边行驶的汽车,导致第二次撞击,而这两次撞击会导致汽车的同一部位受损,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按一次事故核定损失和理赔。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理赔原则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四)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6、车子两次擦碰都在同一个地方,请教如何理赔
车子两次擦碰都在同一个地方,理赔流程:
迅速报案:
车险条款通常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报案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代为报案委托书。
定损修理: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可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或4S店,也可到具有定损资格的厂店进行,但必须保证三方人员全部在场),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
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当车辆被盗或被抢时,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在24小时内通知出险地的派出所或刑警队;然后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盗或者被抢48小时内携带个人资料到保险公司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单》,办好登记手续。
划痕险保险理赔:
如果车子出现无刮擦、碰撞痕迹时的单独划痕,就可以由划痕险来赔,但是要是在行驶过程中出现的碰撞、刮擦而导致的汽车漆面的划痕,就不在划痕险理赔范围了。
由于划痕险的赔付率普遍在200%到300%间,基本上处于亏损运营,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只针对新购买的车或者两三年内新车承保。划痕赔付限额一般是2000元、5000元。
划痕险是累计赔付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划痕险保额是2000元的,出险不限次数,但赔偿累计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超过两千元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此外,不少保险公司都对划痕险设置了免赔额,免赔率在15%到20%不等。
一般保险公司对划痕险有15%的免赔。而且划痕险分保额,最低两千还有五千等等。每次赔付后,相应冲减保额。划痕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即需要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方可投保,不可单独投保。其出险次数是计入当年出险总次数当中的。
7、一辆车撞另一辆车 车都是同一家公司给不给理赔
如果同一公司的车辆相撞的话,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予理赔的。
因为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指的是除保险人及其家属、投保人及其家属以外的第三者,所以,如果投保车辆不慎撞到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家属,根据三者险的条款规定是可以免责的。同理,如果同一单位的车辆发生碰撞也不能通过三者险得到赔偿。
车险理赔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车险理赔工作具有显著的特点: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标的流动性大、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道德风险普遍。
特点
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工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理赔工作人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一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
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8、车辆事故鉴定书中车辆碰撞的位置错了 有关系吗?
肯定有关系啊,打个比方,本来是甲开车撞上了乙的车,这就是甲的责任了,要是把你们车的位置换一下,你自己说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区别。
9、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说是被撞部位是两次被撞,第一次没有报案,要求被保险人出一部分钱,怎么办?
车子出险后,保险公司说是被撞部位是两次被撞,第一次没有报案,要求被保险人出一部分钱,应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起诉。第二次事故不影响赔偿,只是会影响第二年的保费。即便是第一次出险没有报案,也不影响第二次的赔偿。可以试着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即便第一次没有报案,被保险人也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只赔偿第二次事故的赔偿金是不合理的。
拓展资料:
保险理赔的程序
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理赔的时效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