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车辆保险免责事由

车辆保险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21-12-20 07:08:32

1、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里大家需要区分一下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根据2006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而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系基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其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身份,应当根据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其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主要依据。事故发生时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笫三者,而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从受害者受到伤害时起算。
然后交强险条款第9条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交强险法定免责:
1.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包括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简称“无证”);
2.驾驶人醉酒的,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简称“醉驾”);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仅垫付抢救费);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免责任险全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简单理解说明:就是出险后,客户得到大部分保险理赔,自己还需承担一部分(附加免责)转嫁给保险公司]

3、车损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三)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4、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扣分达12分,仍然驾驶机动车的。 5、利用保险车辆进行犯罪活动;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 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 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 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 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 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 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 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负责,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 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两人同在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 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 第三者责任险 000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具体有以下4种情况:? ①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 本条应遵循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③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④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还是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都属于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清障车拖带障碍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和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员、财产或利益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

4、车辆全险包括什么?全险有没有免责情形?

其实没有“全险”险种
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车主,从车子到手的那一刻就称上了所谓的“全险”。“全险”从字面上看很容易被理解成为“包赔一切”。但我卖我车网得知,这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保险并不能包赔一切。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介绍,所谓“全险”的概念是不正确的,车险没有“全险”这个险种,也不可能有“包赔一切”的险种,这只是一些代理人在对客户介绍时的说辞,指的是客户投保的几个险种可能涵盖了常见的一些风险。
对新车来说,代理人口中所谓的“汽车全险”一般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已经使用了几年的车辆一般投保的险种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主可根据自己车辆的实际风险情况选择要投保的险种及责任限额。
比如一辆价值20万、使用了一年的汽车,除了必须保的交强险外,车主可以再投保车辆损失险,20万左右保额的商业三者险、全车盗抢险、车身划痕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使用了三年之后需要投保自燃险。车主根据自己车辆行驶及停放的风险,还可以选择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附加险种。投保以上这些险种基本上能够涵盖了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风险,但是每个险种都会有免责条款,并不是只要出事故就全部赔偿。
常见的十种不赔情况
业内专家经过整理,总结了以下十种目前最常见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规定为免责。同理,车辆之间互碰,如果属于同一单位所有,则不能互为三者,根据条款规定不赔,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
3.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如果车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不能因为赶时间嫌麻烦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车主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强行打火所造成发动机的损坏,车辆损失险是属于免责范围的,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但为了给车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保险公司开发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如车主投保了此附加险,则可赔付。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
6.拖着没保交强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如果因为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或被没保交强险的车拖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的,商业三者险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
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不少车主会在买车后自己加装音响、电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装设备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赔偿。车主需要为自己加装的设备单独投保。
8.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如果车辆出险,车主需要先到保险公司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因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10.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
除此之外,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或者实习期上高速发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

5、车辆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付赔偿金。二、超载、无牌照车出险。对于超载车或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三、未年检车辆出险。根据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在此之下,消费者即使上了保险也不能得到相应赔付。四、驾驶人未年审。根据条款规定,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理赔。五、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即使上了全险,若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也不予赔付。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发生上述事件,消费者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索赔。六、对方全责你不追偿。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理赔,未果之后再找保险公司赔偿。七、未及时报案或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未经核损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也会拒赔。

6、什么叫交强险免责事由?

交强险的免责事由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8条、《条例》第22条、《交强险条款》第9条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例》第21条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保险责任免除事项,保险责任免除事由有哪些

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见下述)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8、交强险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交强险如何理赔

核心内容:申请交强险保险理赔需要提交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等七项材料。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办理交强险理赔所需的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相关知识:交强险理赔责任范围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并且没有免赔额和免赔率。交强险理赔原则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9、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件是什么?

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件是: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与车辆保险免责事由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