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汽车部分损失残值所有权归谁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
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
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哈
2、事故定全损,残值归谁处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处理吗?
保险标的残值的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情况确定。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
因为财产保险是以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为基础的。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不能因参与财产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时,应当取得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获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在保险不足的情况下,即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获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将残值返还给船东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车主对3万元的残值有争议,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
拓展资料: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一辆汽车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完全损失?
车辆的总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个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说,整个车辆的损坏,可以不再被修复,另一个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说,尽管车辆仍然可以被修复,修复的成本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理是没有价值和必要的,因此可以推定为全损处理。
全损后损失计算:
按常规计算公式,总损失损失金额=(新车脱离危险时的购车价格-完好新零件的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残值。
这里的新车购买价格包括车辆购置税,所以新车购买价格的时候走出危险=类似车型的新车购买价格在市场上的时候走出危险×(1 +车辆购置税)。
此处的完好部分扣减,只有在受损车辆已被抢救并推定已完全损坏的情况下,才会扣减较大的完好部分。
如果只留下少量的完好零件,也应扣除一般会计残值。
如果这是一个绝对的全部损失,完整的部分是零。
这里的残值是指没有任何使用价值,按可以出售的价格扣除的废料。
残值的归属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将其贴现给被保险人,残值将从固定损失中减去,如果被保险公司收回,残值不会减少。
这里的折旧率,目前的条款都规定了月度折旧率,明确按照月度折旧率进行折旧,并表示最大的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买价格的80%。
这里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按现行规定规定的月折旧率计算,年折旧率一般要高于国家车辆报废条例规定的年数计算的年折旧率。
3、车辆报废,残值归哪一方?
汽车定为报废,也就相当于全损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您的钱,是在折旧以后的重新购置费用。然后您的车辆在所有权上,已经转移给保险公司了,也就是说已经不属于你了。这时候,怎么去计算残值,就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了,对经验比较丰富的保险公司来说,残值能够估的比较准,比较接近真实价值。如果说是简单的处理一下,那么可能会差的比较多。保险公司考虑人力成本以后,估计会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处理掉。
如果说您考虑这个残值的,那么赔给您的钱,就要减去这个残值。打个比方说,这个车这就以后是8万,您把废车处理掉了,卖了两万,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赔您6万。
4、机动车残值属于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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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汽车定位为报废,也就相当于全损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赔您的钱,是在折旧以后的重新购置费用。然后您的车辆在所有权上,已经转移给保险公司了,也就是说已经不属于你了。这时候,怎么去计算残值,就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行为了,对经验比较丰富的保险公司来说,残值能够估的比较准,比较接近真实价值。如果说是简单的处理一下,那么可能会差的比较多。保险公司考虑人力成本以后,估计会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处理掉。
如果说您考虑这个残值的,那么赔给您的钱,就要减去这个残值。打个比方说,这个车这就以后是8万,您把废车处理掉了,卖了两万,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赔您6万。
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帮助。
5、汽车全损,残值归谁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很少很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余价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
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属于保险人。
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将残值归车主的做法是合理的。不过,如果车主对3万元的残值金额有争议,可以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6、保险残值归保险公司哪个部门管
保险公司本身或者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损失的保险标的,通过拍卖、折价出售、
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回收再利用的一种行为
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回收利用的价值简称为残值,通常是指,发生保险事故之后,
被保险的财产剩下的部分价值,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保险公司
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如归保险人,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核定赔款后,会委托第三方机
构对损余货物进行处理。
举例说,某公司为一批电脑配件购买了保险,后来,因为水暖管爆裂,仓库跑水,导致这部分
配件被水淹,经查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是,经过专业部门鉴定,配件
受损后,无法完全正常使用和销售,原来价值20万的配件,按废件回收,仅价值5000元,这个
5000元就是残值。而保险公司就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此批受损货物的处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大多数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于谁,应根据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确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相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这是因为财产保险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最多只能获得相当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金,不能因参加财产保险而取得额外利益。当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赔偿金后,理应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这部分财产的双重利益。《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的情况有两种:其一,在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残值归属于保险人;其二,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也就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在保险标的残值权益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保险标的残值权益的转移属于依法自动转移。在保险人依照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即依法取得了保险标的残值的相应权益,不需要保险人声明对标的残值的权利主张,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就依法取得了标的残值的相应权益。非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不得对该标的残值进行处置。二、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即使是足额投保,当保险标的发生失窃等情形时,如果保险人在赔偿时扣除了免赔额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了一定的自负比例,则免赔部分或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部分,被保险人仍按比例享有对标的残值的部分权益。三、在标的残值处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的索赔权。如机动车辆盗抢险中,标的经过三个月查无下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盗车辆被追回,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如果保险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领取被盗机动车(或保险人只承担被盗机动车辆遭受损失的部分),则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取得对追回被盗车辆的权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8、我新买的车才两个月出事故了。造成车辆报废,保险公司给推定全损。残值归保险公司,车的手续归谁啊?
能赔多少,看保单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保额不包括购置税、保费和牌照等。
如果再次购车,除了牌照可以延用外,购置税和保费都要重新缴纳。
9、定损单扣残值是扣谁的钱!换下来的旧配件归谁所有
保险公司定损时扣除残值在保险条款里有规定,只是条款里规定“残值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具体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目前保险行业的统一比例是大约为10%,至于是否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本人建议:
1、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扣残值,那么可以要求残余物品由保险公司回收;
2、如果保险公司坚持扣减残值,尽可能与保险公司协商,坚持残值不应超过其价值的3%~5%,否则由保险公司回收或共同到废品公司测算残余价值,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测算的价值扣减残值;
3、最关键一点,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区分被保险车辆和三者车辆都要扣减,其实,在第三者保险条款里没有扣减残值一说,扣减残值只能扣减被保险机动车的残值,因此,很多时候保险公司都误导或忽悠客户,这个要据理力争。
10、如何确定保险标的残值的权利归属?
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保险价值是指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不事前约定。保险合同已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合同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即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不论怎样,保险价值
在财产保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一般都存在权益转让的过程,这种权益转让主要包括求偿权的转让和保险标的残值归属的转让。这两项权益转让均属于法定转让,一个产生债权效力,一个产生物权效力。前者是学界诸多讨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而后者关于保险标的残值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讨论尚不充分,更未具体到个别险种。车辆损失险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归属通常都没有得到保险人的充分关注,但如果整车报废毕竟还会产生数量不小的残值,一般都会得到重视,但这些问题的司法实践处理结果却严重不一,对保险法相关条款的适用和理解也多有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规定,“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该条款集中规定了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残值的条件,设定了一系列数量关系,然而这些数量关系适用到车辆损失险时则受到了现实的严峻挑战。
车辆损失险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长期实践已经形成了许多习惯作法。保险行业通用的保险条款将该险种列为不定值保险,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这就造成车辆损失险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始终处于变动之中,被保险车辆自身的保值、增值抑或贬值对保险价值都将起到决定作用。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的形成在实践中也极具特殊性。这些都对车辆损失险中被保险车
辆残值归属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标的残值的取得涉及三个变量,即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以及保险价值。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这三个变量的应然状态为,保险赔偿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小于等于保险价值。下面,本文拣选了两则案情相似但裁判结果对于保险人而言却大相径庭的案例,以此来检验上述数量关系并进而考察车辆损失险中保险标的残值归属问题。
案例一:投保人陈某于2003年10月购买梅塞德斯奔驰小汽车一部,价格大约120万元。2010年12月6日,陈某就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签发《机动车保险单》一份,保单记载:被保险人为陈某,新车购置价96万元,承保险种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为96万元,此外还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其他险种,保险期间自2010年12月10日零时起至2011年12月9日24时止。2011年3月9日,陈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广韶高速南行某处时,由于方向失控导致车辆撞向右侧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和高速公路路产破坏。事故发生后,陈某致电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保险公司受理案件并指派查勘员到场查勘。2011年4月25日,陈某致函保险公司,要求其尽快就保险事故予以理赔。4月29日,保险公司回复该车辆已经发生全损,将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2011年5月4日,保险公司致函陈某,告知经过第三方鉴定全损金额为43万元整。陈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96万元予以赔偿。双方因此争执不下,陈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应当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根据投保时保单确定的新车购置价和保险金额均为96万元,确定实际价值即赔偿金额为96万元扣除投保至出险期间的折旧金额,赔偿后车辆残值全部权利归于保险公司。{1}
案例二:2012年3月4日,李某驾驶高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于武汉市三环线古田二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中环大队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武汉市黄陵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对事故车辆做出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认定为推定全损。高某就上述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11月20日到2012年11月19日,保险金额为289980元。事发后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本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与投保时间间隔较短,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认定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扣除折旧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向高某支付赔偿金268881.8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两审中,保险公司均提出此次事故车辆残值在支付保险金后应由保险公司取得,但均未得到支持。两审判决以本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不符为由未支持保险公司的请求。两审判决认为,本案中,保险人未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故保险公司要求取得保险车辆的残值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则案例中保险赔偿金额为96万元扣除投保至出险期间的折旧金额,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价值也为96万元扣除投保至出险期间的折旧金额,保险赔偿后车辆残值归于保险公司;第二则案件中保险赔偿金额为268881.8元,保险金额为289980元,保险价值为268881.8元,保险赔偿后车辆残值不归保险公司。两则案例虽然内容交待详略不一,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完全一致的,但结果却刚好相反,到底孰是孰非,同样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应当如果对其进行解读?
二、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数量关系悖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决定了车辆损失险中被保险车辆残值的归属或归属比例。因此,正确度量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是研究车辆损失险中被保险车辆残值归属问题的前提之一。
那么,我们首先看保险金额的法定涵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依法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从目前通行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来看,机动车辆在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有3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二是“按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三是“在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同,其对应适用的保险理赔规则也不同。{2}实践中,每年均会有相关机构公布保险合同签订地市场上购置与被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保险公司即以此价格为基础确定被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进而确定保险金额。被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则是以新车购置价为基础,结合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以事先确定的、不同类型和使用性能车辆的不同折旧率确定的折旧后的车辆价值。3种方式中,第3种方式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这种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实际中并不具有操作性。投保人和保险人仍要考虑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若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还多缴了保费;低于实际价值的,出险时又只能按比例赔偿。而如果直接按第2种方法确定保险金额,则每次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维修费用均需进行折旧后再行赔偿,与被保险人的普遍期望不一,也几乎不被采用;因此基本采用的都是第1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