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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车辆配备标准

发布时间:2021-12-15 21:40:36

1、求最新的国务院对企业够购车限制法律或者是规定之类的条文

你好:给你一些参考.

●2007年实施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公开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在内的职务消费。

●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涉及用车方面,《规定》指出:“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2011年,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答疑时表示,对国有企业用车配备管理,重点是严格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2月,财政部等四部委下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

●2012年11月,财政部等三部委下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13年1月,国资委制定《八项规定》的24条落实措施,提出要严格执行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管财〔2004〕第120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另外:http://wenku.baidu.com/view/2cf1413c5727a5e9856a61c5.html。这个没有明确是哪个文,以上的你参考吧。

2、一个公司名下可以有几辆汽车,有规定吗?

一个公司名下的车辆是没有数量限制的,只要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即可在该公司名下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企业车辆配备标准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六十一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

(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3、国家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3)企业车辆配备标准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4、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2004年版本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国管财〔2004〕120号)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企业单位车辆是否在公务用车范围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企业单位车辆是没有让政府财政否买单,不在公务用车范围。

6、国有独资企业配备小汽车有无文件规定?文号是多少?

不知道

7、普通货物运输企业50辆车以上配备多少安全员

需要2个安全员。

运输企业50辆车以下的必须配备一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超过50辆车以上的按每50辆车配备一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理或法人代表持证不计入专职安全管理人数内)不足不得分。

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不得分。

运输企业应设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未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不得分,设有安全管理机构无职责分工或分工不明确的扣10分。

(7)企业车辆配备标准扩展资料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六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8、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现对所有驾驶员提出以下要求,凡违反以下规定的,按公司规定每人一次扣除绩效工资50-200元。
一、驾驶员
1、必须全面熟悉驾驶技术,熟悉交通规则,熟悉车辆技术性能、技术要求、使用方法、操作程序和维护保养,争取精益求精。
2、驾驶员禁止酒后驾车。
3、每月开全体驾驶员例会,组织学习交通法律与案例。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细致的安排,对行车线路进行优化,力求每次出车都能选择最短的路线。
二、车辆管理:
1、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车况良好,及时做好维护和保养,减少车辆故障,保证可以随时出车。
2、杜绝一切私用车行为,驾驶员不能私自借车给朋友,否则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直接开除。借车给其他部门时,应记好借车时间及借车人(或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备案(无证不能借用)。借车给私人时,须经公司领导同意,并签订借车协议。
3、禁止未经批准出车,每次出车要登记,写清出车事由以及用车部门驾驶员的名称,经过批准才可以出车。
  
三、文明驾车:驾车要全神贯注,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在车内吸烟,禁止带故障出车,禁止乱鸣喇叭,禁止在驾驶中吃零食,禁止在驾驶中随意谈笑唱歌,禁止开赌气车,禁止其它不文明不安全的言行。
四、违章处理:
1、驾驶员应每半个月查看一次自己负责的车辆是否有违章,以免发生扣车情况。
2、当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双方责任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扣除驾驶员绩效工资,无责任不扣除。
3、自己负责的车辆违章,个人负责50%,公司负责50%。
6、车辆年检应提前60天向公司反映。
五、开支报销:
1、车辆使用费报销标准:
(1)加油费(需填清楚起止里程数)、过路费、停车费、修理费、违章费:凭有效凭证并说明后实报实销:
(2)以上如有虚报一经查实超10元以上,扣除绩效工资200元。
2、车辆燃油维修费开支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按季结算的办法。驾驶员加油必须到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时要签明加油日期、车号,汽油标号、加油数量、单价、总金额及本人姓名。在非定点单位加油及签字手续不全的,办公室不予审核,财务人员不予报销。
(2)车辆维修实行维修通知单制度。维修通知单包括维修项目、零件、金额,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行政人员与司机持单到指定维修站维修。维修费结算时,凡没有通知单及手续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报销。
(3)零星维修、过桥、停车费一律由经办人签字后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销。出差车辆在外出现故障急需维修时,一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维修。
(4)车内装修一律由司机提出装修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洗车费:平时车辆由驾驶员保持清洁。如须洗车,可由司机口头提出,报分管领导同意。
(6)财务部要及时统计汇总各车辆的燃料、维修、过桥、停车、看车、司机住宿及其他车用费用和行驶里程,每季度对各车费用单独考核公布一次(过桥费、停车费需记明时间、地点)。

9、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有什么规定

国企有经营自主权,用车没有标准。但是政府管理或党的组织管理上往往又出现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规定。所以国企领导干部的配车标准只是参照标准,参照政府标准执行。

以湖南国企领导干部用车标准为例:

根据《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新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轿车型的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9)企业车辆配备标准扩展资料:

央企用车要求:

1、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由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所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及薪酬制度改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

3、全面推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总经理助理等岗位)公务出行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配备公务用车方式。

4、中央企业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者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5、有序实施中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6、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7、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央企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8、分级推进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9、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中央企业要从严确定子企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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