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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安全检查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4 22: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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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交管【2010】312 号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有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履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职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是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的重要源头和关键性环节。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 ) 及其检验行为进行监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对安 检机构的监管职责,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措施相结合,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要认真组织好自 12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在全国开展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违规问题集中整治活动, 采取数据核查、交叉检查、集中暗访等方式,排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 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同级质量监督部门, “统筹规划、 按照 合理布局、 方便检测”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安检机构数量及布局,严格准入、考核、退出机制,有 效遏制恶性竞争和违规检测问题。 二、 强化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推进与安检机构的联网 工作,搭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督促安检机构在相关工位安装监控系统,实 现对机动车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2011 年 4 月 1 日前,直辖市、 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要完成联网工作。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未 实现联网的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要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的规定,严格评估核定安检机构及各条检测线每年、每月、每 日的最高检验数量,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检验数量的,暂停受理其检 验合格报告, 并依法进行查处。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检机构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 数设置、 数据处理、 数据保存、 数据日志及日常维护等进行检查, 每周对检测数据进行分析, 对一次检验合格率、复检率、受托检验率过高等异常情形要重点核查。省级公安机关要定期 组织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进行明察暗访, 每月对机动车检验业务数据进行一次分析通 报。 三、 严格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各地公安机关要建立车辆检验照片采集上报和审核 存档制度,督促安检机构在检验车辆时采集车辆识别代号照片以及车辆外观、灯光、制动等 重点项目检验照片, 并打印在检验合格报告上或者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 核发机动车技术检 验合格标志时, 要严格审核安检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报告, 并认真核对车辆检验照片。 要认真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 严格大中型客车、 , 重中型货车、 危险品运输车、校车等重点车型查验工作,对车辆轮胎、外廓尺寸、座位数等不符合国家标 准,货车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客车不按规定配备安全锤、灭 火器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 维护机动车检验工作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指导安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检验工作程序, 合理调整、简化工作流程,不得在检测工作中为相关部门检测把关、收费把关,不得强制指 定维修、调试或者推销产品,不得将机动车查验工作职责委托给社会团体和企业单位;推广 窗口受理、大厅等候的一窗式检车服务模式,完善引导标志,公示收费标准,增加免费导办 人员,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中介的 常态机制,加强对安检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的巡逻管控,强化违法证据的固定和收集,依法 严处非法中介人员。
五、 加强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 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 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考核监督办法和相 关法律责任等。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机动车查验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实行持证上岗, 统一配备机动车查验工具,推广使用查验智能终端,对查验过程、重点查验项目进行视频或 者图片采集记录,落实查验员工作责任,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水平。发现查验员存在不查验 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的,对民警一律按照《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聘用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六、从严查处机动车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 果的安检机构。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擅自减少检 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 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 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抄告同级质量监督部门,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向社 会公告。对检测秩序混乱、存在非法中介欺骗、坑害群众,违规收费,强制指定维修、调试 或者推销产品的,停止受理其检验合格报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告。对违法违规检 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查验职责、违规增加机动车检验环 节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2、车辆安全检查的内容有

一、 外观
1 目视检查车身外观及车内环境,车身应整洁、周正,无开裂、明显锈蚀和变形,车窗玻璃齐全、完好,车内应整洁、无杂物。
2 目视检查左右后视镜、内后视镜,应完好、无损毁。
3 打开前风窗玻璃刮水器开关,刮水器各挡位应工作正常,关闭刮水器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到初始位置。
4 目视检查发动机、水箱,应无漏油、漏液现象。
二、 制动系统
1 气压表工作状况
起动发动机,观察气压表指示情况,气压表应能正确指示系统压力。
2 制动管路密封性
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在储气筒保持一定压力条件下,关闭发动机,踏下制动踏板,检查各车轮制动气室、气阀及制动管路的密封性,应无漏气声。
3 制动系统自检
接通发动机起动开关,察看制动系统各故障指示灯指示状况,应无故障报警。
4 空气压缩机传动带
目视检查并指压空气压缩机传动带,应无龟裂、油污和异常磨损,松紧度应适当。
三、转向系统
左、右转动转向盘,检视球销总成、横直拉杆,球销总成应无松旷和开裂,横直拉杆应无变形和裂纹,各锁销齐全、紧固。同时检查转向机构连接状况,各连接部位应连接可靠、无松动。 四、传动系统
1 传动机构及连接 目视检查传动轴支架,传动轴支架应无破损和变形。通过晃动传动轴的方式检查传动机构连接状况,万向节、中间轴承应无松旷。
2 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密封性
对于同时装有自动变速器和液力缓速器的车辆,目视检查自动变速器、液力缓速器的密封状况,油液应无泄漏。
五、照明、信号指示灯
1 前照灯
目视检查前照灯,前照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沽,无松脱;开启前照灯,前照灯应工作正常;操作远近光变换开关,远近光变换应正常。
2 信号指示灯
巡视检查转向灯(前、后、侧)、制动灯、示廓灯、危险报警灯、前后雾灯,应齐全、完好、表面清洁;进行对应操作,分别目视检查上述各信号指示灯,均应工作正常。
六、 轮胎
1 轮胎外观
目视检查胎冠、胎壁等部位,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割伤以及凸起、异物刺入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同时目视检查并装轮胎间,应无异物嵌入。
2 轮胎花纹深度
目视检查轮胎磨损状况。必要时用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营运客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纹深度不小于1.6mm。
3 轮胎规格和花纹
目视检查轮胎规格和花纹,同轴两侧轮胎规格、花纹应一致。
4 轮胎气压
巡视检查各轮胎充气状况,必要时用气压表测量轮胎气压,轮胎气压符合要求。
5 轮胎及半轴螺栓、螺母
巡视检查轮胎螺栓、螺母以及可视的半轴螺栓,各轮胎及半轴的螺栓、螺母应齐全、完好,紧固可靠。
七、 悬架系统
目视检查悬架的弹性元件,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塑性变形等异常情况。检查空气弹簧的气密性,应无泄漏。
目视检查钢板弹簧的U形螺栓螺母、吊耳销(套)、锁销等部件,U形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吊耳销(套)、锁销应齐全、无断裂和松旷。
八、安全设施 4
1 车门应急开关
目视检查动力启闭车门的车内应急开关,应急开关的标识、机件应齐全、完好。当对应急开关的技术状况有质疑时,应进行启闭检查。
2 安全顶窗
目视检查安全顶窗,安全顶窗机件应齐全、完好。当对安全顶窗的功能有质疑时,应进行启闭检查。
3 安全锤
目视检查封闭式客车的应急窗,应配备安全锤并在规定的位置放置。
4 灭火器
目视检查灭火器,应随车配备。
九、摄像头 http://www.okeycar.com/
目视检查车内摄像头,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应符合规定且无遮挡。

3、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合格至2020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避免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月底集中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导致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当月应检车辆可按照号牌尾号,在对应的时间段内办理检验手续,具体方法为:号牌尾号为0至5的车辆,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检验手续;号牌尾号为6至9的车辆,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二)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摩托车和非营运轿车及其他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属于免检范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适用6年免检政策的其他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凭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本市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或随车放置。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六)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的规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学习审验和实习期满后学习教育业务
(一)驾驶人审验教育形式包括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人,本记分周期免予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至8分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进行审验教育网上学习,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至11分的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及持有上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可就近选择交警支队预约现场审验教育,或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申请现场教育,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三)驾驶人审验时,存在记分达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撤销,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驾驶人审验工作中,在审核驾驶人身份证明的同时,制作《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并经驾驶人确认后签字。校车驾驶人审验还应当核查驾驶人体检信息。
(五)驾驶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审验要求的,向驾驶人出具审验回执。
(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五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八)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就近选择交警支队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九)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等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可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一站式单位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期满换证、遗失补证手续。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可办理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业务、超龄换证、损毁换证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业务。
(二)车管所及各分所可办理转入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业务。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交警支队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也可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四)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交警支队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六)身体条件证明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七)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向车管所、交警支队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进行变更。
五、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相关业务
用户可通过注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按照操作提示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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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安全检查七项内容是什么?

检查车身漆面及底盘是否磨损和刮蹭。检查转向系统是否松动或缺油,查看润滑油、冷却液及三滤是否有异常,查看制动系统的磨损程度,查看汽车进风口、电子式冷却风扇等是否有异物。检查悬架与轮胎是否需要修理,清理后备厢。

转向系统关系到车辆的驾驶安全,因此也需要细致的检测。首先查看转向系统的油质、油量,同时检查在节后车辆行驶中是否出现过方向盘抖动、车辆停放位置出现油渍等现象如果有的话需要赶快维修。此外,车辆行驶的剧烈震动也会损伤转向系统,应观察转向机球头有无松动。 

汽车使用注意事项

汽车润滑系统的主要作用就是对汽车发动机的各个部件进行有效的润滑,以防过度磨损。机油滤清器功能是去除机油中的各种杂质,保证润滑系统的正常,机油滤清器应在换机油时与机油一并更换。在常规情况下汽车每行驶5000KM时就需保养一次。

汽车轮胎的性能指标非常的重要,我们检查的时候需要注意轮胎是否漏气,需检查轮胎的磨损情况,还要定期的进行轮胎的换位,这些都要注意,并且检查。一定去专业的汽车检查部门。

5、关于设备,车辆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的良好职业素质,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坚持“预防为主”,驾驶人员行车前,要做好相应的车检工作,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强化责任观念,恪守驾驶员职业操守。

二、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工商所车辆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务用车,须指定驾驶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二)坚决落实集中入库制。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于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报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入库,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办公室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专职驾驶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保证领导用车,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与事故分析会、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安全驾驶无事故典型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并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严格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禁公车私用。凡出现公车接送学生,出入娱乐场所、酒店饭店,借机办私事等非公务出车情形,被我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并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深刻检讨。由此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相应扣分处理。

(三)严禁转借公车。未经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一律不得将公车私自转借,凡转借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负全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办公室负责驾驶人或用车人资格、驾龄、技术审查工作,确保上路车辆有证、安全、可靠。工商所应安排1-2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司机,负责车辆驾驶、维修保养、防火防盗、日常管理等工作,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安排随便驾驶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严禁公车挪作他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用车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经费,提高效能,禁止将公车用作练车磨合使用,避免不合理使用情况,延长车辆寿命,保证车辆安全。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使等情形,有关人员应做好救助护理、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上报市局。对迟报、瞒报、漏报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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